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老老人家 wrote: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哈!

我就說你還活在"立意良好"嘛!
這有什麼資格說別人?

你講的話叫廢話! 保障生命權跟財產權的觀念是絕對正確的..

但是該用什麼手段保護? 什麼時候政府該出手? 什麼時候不可以出手?
可不可運作"強制處分人民財產"?

有正確的觀念, 立意良善的想法當然是對的, 但你也要有確實可行的法律可行才是..
否則這個觀念就是不能實際被執行的空想! 都更法就是這調調!

民主國家甚至中華民國各大法律,都告訴你不可以...
非基於"絕對必要性"及"公共利益"的任何"立意良善"法律..
都不可以強迫人民要接受...

為什麼不可以? 去想啊! 你就是個標準的鑽牛角尖只問理論上對不對..
你認為理論上是對, 立意是良好的... 所以... 後面造成的法律就一定是對的..
實際上基於這個理論衍生出來,實際法律執行的後果徹底漠視的人!

討論這麼久我才發現你是不折不扣的空頭理論家,連這麼明顯的問題都不願花腦袋去想一下!

人家都已經實際上講到"這樣做的後果是怎樣"!? 你還活在"我立意好啊!"這種空頭上?!
拜託! 你像樣點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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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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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台灣現行畸零地處理辦...(恕刪)


請教您
假設說,畸零地上的既有建築,不符合現今建築法規及公安要求,有對自身以及鄰近建築有嚴重的消防安全顧慮,你覺得,這樣的畸零地,是該應該被強制併入還是可以讓他自願排除呢?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只對自己有利才是 公義 ,其它......

當初通過這問題都更案才是有問題的起始!
假如36戶不拆掉,王家 和 同意戶現在都可以有家住!

同意戶不就想貪個舊房換新房,完全不用出錢就有新房子住 (真好! )無端中產生畸零地!

貪婪這才是都市無法更新,只有"建物"在更新的亂象!!



想想文林苑假使有一天建好了,跟四周的建物能搭嗎? 都市更新了 還是 只有某些建物更新了??

說穿了,只剩一下 建物更新的利益 與 貪婪!





handymanSG wrote:
請教您
假設說,畸零地上的既有建築,不符合現今建築法規及公安要求,有對自身以及鄰近建築有嚴重的消防安全顧慮,你覺得,這樣的畸零地,是該應該被強制併入還是可以讓他自願排除呢?
btjeff wrote:
當初通過這問題都更案...(恕刪)


谁不想住间好房子呢?
追求更好的居住空间是贪婪吗?

拆掉了,重建了,大家都有新的房子住,不好嗎?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既然小的是空頭,前面那麼怕幹啥! 不是跟您說很簡單嗎!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同不同意?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既然小的是空頭,前面那麼怕幹啥! 不是跟您說很簡單嗎!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同不同意?


你還是一票空話! 就是繞著"原則""立意"打轉, 跟那些廢物建商派還真是有得比!
問題就不在是"善""惡"的道德問題上, 而是沒有實際可操作性...

無論是保障或強制, 立意基本上都是好的..
"道德基礎"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實際上你要能運作下去"! 若不可行.. 或是會造成嚴重問題..
那就不可行, 強制畸零地使用, 會造成的後果, 我有說過, 你有想過嗎?

至於你那些問題是廢話, 想套話是嗎? 不必我回答, 你都可以代我答了..
可是別白費心思了, 都告訴你問題在: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我的答案: 都很好! 可惜強制合併畸零地使用,後面問題會很嚴重... 實際上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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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滿街都是「釘子戶」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326.htm?from=news_hotestnews

日本有健全法例保障民間私有財產,只要業主堅持,政府及大財團也無何奈何,所以釘子戶特別多。
.....日本釘子戶可堅持三、四十年,這是很有趣的現象,相信在內地及香港都沒有可能出現。
當然在台灣也不會出現...(這句是本人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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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ymanSG wrote:
谁不想住间好房子呢?...(恕刪)


你的快樂不該是建築在人家痛苦身上..

人家不願意加入都更, 不認為自己家裡需要重建..
那是人家最大的價值, 你本來就無權剝奪...
基本上民主國家裡, 只有政府可以在必要時, 還有公益價值顯著時才這麼做!
像文林苑這些都更案, 哪一件不是人民自行劃定都更範圍? 以私利為出發點進行重建!?

既然如此, 就不該有強制性... 難道民間自己談合建案, 也是數人頭來強迫別人就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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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滿街都是「釘子戶」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326.htm?from=news_hotestnews

日本有健全法例保障民間私有財產,只要業主堅持,政府及大財團也無何奈何,所以釘子戶特別多。
.....日本釘子戶可堅持三、四十年,這是很有趣的現象,相信在內地及香港都沒有可能出現。
當然在台灣也不會出現...(這句是本人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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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其實強制排除及強制納入都有道德基礎, 如您真要講道理,而不是作八股文,希望您回答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

又寫這麼多,讓人不知您說些甚麼!所以才要來場嚴謹的論述!
而且小的把您說的重點都quote起來,就怕您否認
第二題答案是根據您發文判斷(連給個答案都要繞圈,網友將您瞧扁了)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同不同意?

別老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
甚至不清楚的事不要老拿出來說
日本都更其實不見得就完美無缺
為了蓋機場跑道死了幾個人
要不要先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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