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yroy wrote:
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恕刪)


用講的都很簡單
問題是
切結書的內容要如何寫
切結效力是否僅限王家
還是永久有效

要玩就要玩大一點
果真用切結的方式
應該於切結書上加註
"該兩筆土地永遠不得買賣"
或是
"該兩筆土地轉賣後切結內容依然有效"

這樣一來王家就可以永久保有"祖產"
而且該兩筆土地價值馬上"歸零" (永遠不會有人來騷擾)

不然哪天子孫不肖要將地給買了
或是用其他方式轉手他人
那這張切結書還有效嗎
SHIT HAPPENS!!

dirtypoint wrote:
大法官
行政法院 是目權有權認定是否違憲的機關
而你連一些憲法基本原則都說不出
你要我說什麼呢?
你要說什麼是你的自由
你不是大法官、也不是行政法院法官
難道不是事實嗎?


以上……

很奇怪,你說「憲法基本原則都說不出」,可憲法條文難道這麼難懂嗎?
憲法: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上的條文,可以不必在意嗎?

難道沒有擁有「教師」的身份,就不能談教育?沒有「父母」的身份就不能養育小孩?

沒有「廚師」的身份,就不能談料理方法嗎?

難不成建商連網路也派人來把關了嗎?
高等行政法院 對憲法23條與強拆條例的解釋
雖然不是大法官的解釋
但是目前 所找到最大支的雞腿
至於路人甲的憲法解釋
我是沒什麼興趣

文林苑有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milo2314 wrote:
要玩就要玩大一點
果真用切結的方式
應該於切結書上加註
"該兩筆土地永遠不得買賣"
或是
"該兩筆土地轉賣後切結內容依然有效"

這樣一來王家就可以永久保有"祖產"
而且該兩筆土地價值馬上"歸零" (永遠不會有人來騷擾)

不然哪天子孫不肖要將地給買了
或是用其他方式轉手他人
那這張切結書還有效嗎

都更法 違憲??
建築線 違憲??
切結書 違憲??
timkuan wrote:
我不想中計讓樓主這篇變廢文...

只是你若是告訴我:有兩件事一定要自己明白:

我也希望只有一件事要你明白:
公共論壇的討論,理性,說理,最重要.
誰也沒資格要誰要知道什麼,明白什麼..

我只知道,身為知識份子的我,依法論法,在大法官釋憲未有之前,
經過立法院立法,總統公布的,
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必須遵守的法律

這不是知識份子最基本的常識?


以上……

我的原文為:

有兩件事一定要自己明白:
一、王家有否漫天要價,都是個人自由;建商也有拒絕的自由。
二、動工時,一定要取得雙方文件上的同意,才能動工。

諸位,我只是說請「自己明白」,至於要不要明白,乃屬個人自由,況且本人在此網路中也無任何「強制」的能力與權力,只能盡力的將自己的心意表達出來。

如果說在網路上發言都想要表達「誰也沒資格要誰知道什麼,明白什麼…」,那麼牽步到個人居住與財產的獨立產權房子,為什麼還是有人認為被拆是應該的呢?

可見,凡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顯得無感;發生在自己身上,連一點點毫毛都碰不著的網路應對,都要反應過度。

可不是嗎?
pensees wrote:
難不成建商連網路也派人來把關了嗎?...(恕刪)


不僅解釋憲法還會扣帽子
能力真棒

另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是不含建商的言論自由?

pensees wrote:
以上……我的原文為:...(恕刪)


不關心這問題,就不需要參與討論了..

基本上你的發言,我也不想評論,

畢竟這是公共論壇.每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發言負責.

我也只能以一個知識份子關心與參與此案討論.

至於是不是要怕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我想惡法亦法,發生在我自己身上,我會竭盡所能的循合法途徑解決.

但是不能因為立場不同,就認為我是抱著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事不關己.

這都更法該不該修,這留給內政部與立委去處理吧~
我想對於這法有意見的,也可以找選區立委反應或遊說.

哪條要廢,哪條要留,這都是以後大家要面對的.

但是修完以後,還會不會有問題?

鐵定會有.....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都更法 違憲??
建築線 違憲??
切結書 違憲??...(恕刪)


擴大解釋一下
台灣所有的法條都違憲
因為幾乎都是限制人身自由
SHIT HAPPENS!!

dirtypoint wrote:
不僅解釋憲法還會扣帽子
能力真棒


以上……

本人只是將簡單易明,卻不受重視的憲法條文,列出來而已:
憲法: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於扣帽子,本人只是覺得奇怪並猜測而已,而且相當有可能,我認為建商的城府極深。

但,也僅只是猜測而已,所謂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希望這裏的言論能夠站在普遍大眾的權益來討論,而不是僅站在商家「利」字討論。

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法,是民主國家成立,最主要且眾人仰望之法,請大家要重視。

本人受嘲諷揶揄都沒有關係,但請重視憲法。


yroy wrote:
想要有三贏的都更台南...(恕刪)


長篇大論,可都沒有看懂版主的文章~重點在"袋地""袋地""袋地""袋地""袋地""袋地""袋地"
拜託一下好嗎?

他們家在台北有二棟透天,又長期侵占804土地做為道路用地!即使現在被拆也有市值一億多的錢可以拿!到底他們王家跟台南和美國案例哪裡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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