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ud wrote:
台灣內政部貧窮定義
內政部通過的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最低生活費(貧窮線)的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 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所謂「一定比例」,目前傾向訂為40%至70%之間。草案增訂「中低收入戶」,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的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
依現行計算方式,台灣省98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元、台北市1萬4558元、高雄市1萬1309元、台北縣1萬792元、金門連縣7400元。
相對貧窮定義
相對貧窮的衡量則是相對的。例如,“家庭累計收入只有不到收入平均數50%的收入,即生活在貧困中”使用的相對尺度來界定貧窮。在這一體系中,假設每個人的實際收入處於經濟增長但收入分配保持不變的情形時,相對貧窮等級也將保持不變。相對貧窮的測量有時可以產生奇怪的結果。例如,假設有一個富裕地區中等家戶年度收入是100萬美元,這時擁有10萬美元收入的家庭將被視為相對貧窮的窮人,即使這樣的家庭能夠充分滿足其所有的基本需求。目前,北市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約127.11萬元,是不是台北貧民,把全家薪水拿來比一比就知道。
吳興莊敬貧民區這一帶的貧民,家庭可支配所得跟一旁的信義計劃區居民相較,可能是你覺得都差不多,所以你覺得大家都是高級人
還有,台北高級人多的地方,比較會插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
小弟困惑了
所以大大所指貧窮,是指低於平均可支配所得,或是所謂的與計畫區居民所得比較的所謂相對貧窮
還有,那相對貧窮的定義是指,跟台灣首富比的全台灣其他人都是相對貧民?
那到底是用平均所得來判定,或是用相對所得來判定
還是用居住地點,還是比插國旗多的
插國旗多的地方是指總統府嗎
請大大開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