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的新聞,

社區內有無業男子會喝酒騷擾住戶, 住戶開所有權人大會, 95%要求他搬走, 最後法院判該男要強制搬離..
憲法保障居住自由不是嗎??? 為什麼法官可以這樣判 沒有違憲嗎??
就算住戶被騷擾, 那就告他阿, 讓他吃牢飯阿, 為何是要他強制搬離? 這違憲!!!!

請問上面各位挺王家的大德們, 你們要去聲援這位無業男嗎??

騷擾住戶, 擾亂安寧而已, 有比佔人土地蓋自己違建強嗎??
peterkitty wrote:
網路上發這種不利於王...(恕刪)


只要是事實,經得公評。之前社會被懶人包的謊言欺騙。要認清事實再下判斷才不會被利用。



看看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理事長彭家,他們是如何的玩法:


領補貼還抗爭 同意戶受不了

* 2012-07-11 01:10
* 中國時報
* 陳芃/台北報導

 永春都更案拒遷戶彭家將從「重建」改為「整建」,和同意戶切割;同意戶自救會表示,實在等太久,才希望趕快解決。擔任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的拒遷戶彭龍三說:「樂觀其成」,但也懷疑建商是否真能把他們家「劃出去」。
 文林苑引發都更何去何從的巨大爭議,在背後扮演關鍵角色的彭龍三就住在永春社區。彭龍三說,自己和父母從頭到尾都不想參與都更,建商要求維持原有獎勵、六個月的時程「很超過」,他要「好好看政府怎麼審查」。
 永春都更同意戶自救會總代表劉德玢表示,大家原期待七月代拆到期、以為「代拆後就沒事」。沒想到士林王家後續風波不斷,住戶才希望將彭家劃出重建範圍,一勞永逸。
 他也說,同意戶九十五年起陸續搬遷,「真的等太久」,至少十六位老人家等不到新房過世。拒遷戶之一彭文亮在社區擁有二戶,其中一戶幾年前已簽都更同意書、領有租金補貼,卻也加入抗爭、玩「二面手法」,實在無法忍受。

 彭文亮表示,他的房子簡單整理還可繼續住,能不能參與都更都「無所謂」,也懷疑市府會同意建商二種方式併行的作法。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711000381&cid=1210

Erichuangtw1980 wrote:
文林苑...(恕刪)


「1.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2.臺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這兩點意思總是會被選擇性的解讀。
也拜託不要選擇性用"法"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畸零地有條件單獨建築之但書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
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二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三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四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五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
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你讓別人變成畸零地,所以你需留設土地讓它不成為畸零地之規定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
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簡單的說畸零地相關法規的精神是:
1. 畸零地不是生下來就是畸零地,通常是因為鄰地劃定建築基地範圍的方式而造成的,
2. 所以最好你自己避免你建築基地的劃定方式造成別土地變成畸零地。(這是最重要的精神)
3. 如果你很自私的硬要這樣劃定,那很抱歉你會有一連串很煩的行政程序要走(畸零地調處)
4. 如果調處不成,又更抱歉,你還是要切出某些你劃定的範圍,讓別人可以買過去合併不致成為畸零地,然後你賣的價格又很差(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
5. 之所以弄得這麼麻煩就是拜託你回到第2點"不要因為你建築基地的劃定方式造成別土地變成畸零地"這樣大家就都沒事。

六羽 wrote:
民主社會 即便人家想當空地想當菜園

你都得尊重他


如果不強迫建商把畸零地劃入都更範圍內,你知道會有什麼結果嗎?

這樣的話,該畸零地的生死完全操控在建商手上,
建商故意不把那戶劃進去,他那間房子的價格立刻下殺一半,
幾十年後變成荒地,如果你是該地主,你怎麼辦?
這時候你會反過來去求建商了把你們劃進去了,
建商這時候可以耍屌了,出市價6折跟你買屋,看你賣不賣,
不賣等著變荒地,賣了至少還有錢。

你賣了,建商再把那塊地劃入都更範圍,
你不賣,建商就按照原本計劃蓋房子,他也沒損失。



freylin wrote:
社區內有無業男子會喝酒騷擾住戶, 住戶開所有權人大會, 95%要求他搬走, 最後法院判該男要強制搬離..


重點就是粗體字,林家都更前住這麼久有損害其他住戶權益嗎?怎麼要都更了就損害其他住戶權益了?

freylin wrote:
不久之前的新聞,社區...(恕刪)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引用的這篇報導裡的那個酒醉男剛好就抵觸了憲法第22條。所以他的居住權是不被保障的。

THE666 wrote:
這樣的話,該畸零地的生死完全操控在建商手上,
建商故意不把那戶劃進去,他那間房子的價格立刻下殺一半,
幾十年後變成荒地,如果你是該地主,你怎麼辦?
這時候你會反過來去求建商了把你們劃進去了,
建商這時候可以耍屌了,出市價6折跟你買屋,看你賣不賣,
不賣等著變荒地,賣了至少還有錢。


你管他想幹嘛,不賣就不賣,只要不影響他人,他錢多放著長草不行喔。
佔用他人的地算不算侵犯他人權益???還是應該的???

code_hard wrote:
重點就是粗體字,林家...(恕刪)
他就是影響到其他人了...

code_hard wrote:
你管他想幹嘛,不賣就...(恕刪)

cm4430 wrote:
這真的是倒果為因的一...(恕刪)


CM4430,


第一,都更程序合法,經過法院多少訴訟,判決是王家放棄在都更期間提出退出。







第二,王家的屋子如果是民國62年前的屋子維持到現在,您的說法還逗得上,目前是王家的屋子自己爆料一棟3年,一棟18年,改建時有建照嗎?改建時有遵照當時的法規蓋屋子嗎? 早在那時候要改建就得和鄰地買地合併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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