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解釋函都更條例與憲法23條不過看來李部長跟市長 交情不錯【內政部98.5.21營署更字第0980032581號函】查憲法第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次查都市更新條例之訂定,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奉 總統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其制定目的,依本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爰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dirtypoint wrote:內政部解釋函都更條例...(恕刪) 其實這個解釋跟沒有解釋一樣啊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他只是把兩個條文再重複一次而已郝先生居然把它拿來當擋箭牌他又不是第一天當官怎麼會不知道政府機關間的公文大部分都是這樣呼嚕呼嚕的...
stargroup wrote:其實這個解釋跟沒有解...(恕刪) 其實內政部函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內政部真的蠻挺台北市長之前訴願 判台北市政府贏且訴願書還寫 即使有可能違憲,強拆的行政處分 ,並不會停止執行覺得有趣就貼了
你忘了還有796跟802這兩塊要參加都更的地,如果讓王家不參加都更,那這兩塊地要怎麼辦?都更可以劃成四處亂凸嗎?建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放棄這兩塊地。那麼到頭來不是建商欺壓王家,而是王家欺壓這兩塊地的地主,強迫讓他們的地變成畸零地。.(恕刪) 796跟802這兩塊地要參加都更---請便啊,有需要王家批准嗎?如果讓王家不參加都更,那這兩塊地要怎麼辦?地主想要怎麼半就怎麼辦啊。有需要王家出意見嗎?都更可以劃成四處亂凸嗎?---建商不是把廟畫出去了嗎?(是凹不是凸就是了)。建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放棄這兩塊地---原來是建商為了方便,排除有意願都更的796跟802地主。那麼到頭來不是建商欺壓王家,而是王家欺壓這兩塊地的地主---您認為現況是建商欺壓王家?您剛剛不是說建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放棄796跟802這兩塊地嗎?建商幹嘛欺壓王家?強迫讓他們的地變成畸零地---王家的強迫手段為何?有請王總介入嗎?還是找警察翻牆入內?還是用圍籬強佔?還是像市長與處長一樣用眼淚攻勢?這地又是從什麼地變成了畸零地?您給描述一下嘛。
dirtypoint wrote:我不會膨脹自己我還不...(恕刪) 1.王家在訴訟中未主張違憲...個人認為是律師的訴訟策略...照開版大的邏輯...法庭並不是討論法理的地方...訴訟上不提違憲應該只是律師認為在個案上無助於攻防2.行政法院法官沒有提釋憲...就個人的理解中...會有guts提釋憲的多半是第一線的地院法官...行政法院本來就相對比較保守...二審以上法院就...恩...當然這純屬個人意見...如果有錯還請大大開釋當然違不違憲不是你我說了算...不過也許是個人比較偏自由主義...我一直認為袋地強迫納入都更強制拆除是違反比例原則...畢竟那是獨立產權...有可以不用拆的解套方式...袋地所有權人不想拆而使未來使用收益權限受限制...如果是明確知曉權利的限制後所做的決定...為何一定要強拆?
dirtypoint wrote:高等行政法院 對憲法...(恕刪) 判決只是說權利變換要符合憲法那些啪啦啪啦的但是不會說權利變換是合於憲法因為行政法院不是最終釋憲單位所以最終判決下來敗訴的王家覺得那些啪啦啪啦的條例有違憲之虞因為釋憲的資格符合了就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