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1012 wrote:
這....先hold一下.
來討論為什麼這些除了王家的住戶為什麼要"都更"好了.我想,不就是因為房子老舊想要住新房子嗎?他們不一定要"都更",也可以自己找建商來合建分房子,不是嗎?
堅持要都更,無非是想貪圖更大的容積獎勵,不是嗎?
既然王家不願意改建,那就把王家排除就好,新房子還是蓋得起來,不是嗎?既然王家還是死鴨子嘴硬,王家就讓它成為袋地,又如何?政府也沒規定建商一定要把王家納進去改建(非都更).
再說明一次,都更並非改建的唯一道路.
歡迎您繼續討論.


其他住戶想要都更利益也沒什麼不對吧,
畢竟是法律規定他們可以爭取的。

先列出王家跟其他住戶的意願一起來看。

王家:不加入都更且保持原有建築物及土地

其他住戶:獲得新房產, 方式有合建或都更兩種



假設王家改變袋地現狀--->
王家:若都更可不加入都更且保持原有建築物及土地
其他住戶: 可任意選擇合建或都更

假設王家不改變袋地現狀--->
王家:若都更依法不能排除都更且無法保持原有建築物
其他住戶: 無法選擇都更僅可採用合建


這樣看來怎樣才是雙贏的作法呢?


再說,
這還是還沒詳細討論周圍臨接土地若有袋地,
合建案建照會不會通過的狀況呢。
Robert1012 wrote:
這....先hold...(恕刪)


如果是多筆土地地主合起來找營造蓋房子,這叫合建

之所以找建商來辦都更,地主沒錢出營建成本,建商蓋房子拿獎勵容積

各取所需而已,中間分配比去協調而已



如果今天不是要都市更新,旁邊地主自己要蓋房子的話
鄰接畸零地的土地,還是得確定畸零地可以單獨興建


今天王家的土地,1筆直接面對捷運地,建築線能不能請的出來不確定

另一筆則跟捷運地夾了一塊畸零地,面對捷運能不能申請出建築線外
還得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才行


不論是都更,鄰地新建,被夾在中間的土地就是有建築法上的問題

----------------------------------------------------
再說,
這還是還沒詳細討論周圍臨接土地若有袋地,
合建案建照會不會通過的狀況呢。
----------------------------------------------------
依畸零地使用辦法

只要你的土地臨接畸零地,你想蓋房子前,

得要先確保它以後能獨自建築 或是 有其他未建築的土地可以跟畸零地合併
王家就讓它成為袋地
王家若變成袋地,他週邊的地主,必需要讓出一塊土地,讓他們王家能夠進出,所以王家旁的地主,需要遷就王家沒有對外道路可以進出,就委屈自己,少蓋一些,留一些土地,讓王家能夠進出,然後跟王家收一些通行費,然後還只能自己蓋,不能一起都更增加坪數了,還要自己另外找建商,這麼小的土地,我相信建商沒興趣,只能找一般小間的公司自己拿一堆現金出來蓋,有房子的那些地主,不見得有那麼多現金可以拿出來,如果不找建設公司,你以為是疊疊樂嗎?磚塊疊一疊就好了

如果你是王家隔壁那塊地的地主,你願意嗎?王家不願意遷就你們,那你要遷就王家嗎?少都更多的容積率,又要割地只為王家通行,如果是你,你心裡難道不會OOXX嗎?

還是你認為台灣的法律應該改掉,變多數服從少數,因為少數人權益受損,很可憐,應該保護他們的權益
Robert1012 wrote:
這....先hold...(恕刪)
路邊的浣熊 wrote:
這樣看來怎樣才是雙贏的作法呢?


再說,
這還是還沒詳細討論周圍臨接土地若有袋地,
合建案建照會不會通過的狀況呢。


恩...就像您所說,那36戶和建商就是想要拿到那些都更利益(獎勵),王家也許就像這版上其他人所說想要拿一樓店面,或是想拿更多錢.在我外人看來不都是貪嗎?我想,貪乃是人性,那就算了.
我們就現在狀況討論,怎樣才可以雙贏?依我的看法王家是騎虎難下,看來是不會接受"都更"改建了,除非政府繼續強硬走原都更設計,王家也可分到房子,這算雙贏嗎?呵呵.要不然就是退回原點,政府幫王家復原,其他地主走一般合建之路,只是要釐清您提的臨袋地是否能拿到建照.如果沒記錯,都市更新條例才有這限制,如果不走都更"理應"不會有限制.這就要請熟悉建築法規的專業人士來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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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應該是在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裡面的第五點有揭露.
五、更新單元非屬完整街廓時,不得造
成更新單元鄰接土地為畸零地,並
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
Robert1012 wrote:
恩...就像您所說,...(恕刪)


當初不接收都更改建就改變王家袋地現況,
脫鉤了以後就可以勞雁分飛,
從此各不相干。
至於拿多少錢或店面的傳言根本無需理會,
因為王家若改變袋地現狀就可直接脫離都更,
也不會進行到拿多少錢或店面這類權利轉換階段需要協調的事情。

時光不能倒流,
大家的時間跟社會資源都已經白白消耗數年了,
文林苑案至今跑了10年,
這段期間遺失的社會成本已經回不來了。
Robert1012 wrote:
其它地主,可以放棄都更改跟建商合建或委建方式進行住宅更新,這叫做限制它門處置私人財產?
總而言之,如果你是那36戶或是樂揚,那才是貪心,因為政府沒有任何法令限制那些人只能走都更方式改建.


一個人可能沒有私心
兩個人可能有點機會沒有私心
三個人以上,沒有私心, 請去廟裡面找

請舉例目前狀況下, 多數的地主會選擇非都更獎勵的方式來改建的實例?

口說言論公平正義的極致!
共產主義下才會有的產物!
評論若跟現實脫鉤, 好聽些, 就是理想....

請記住, 36戶是正常人, 幾十件成功都更案, 幾千戶的人都很正常
有獎勵不用, 就像是你中了500萬樂透也不會去領般的荒謬
而王家在這案中, 就搞得有些不正常
讓你從正常的邏輯, 無法合理的思考下去
很多理性的推論與懷疑, 是不可能沒有的
你去問距離都更最接近的專業人士, 而不是輿論或是沒做過的名嘴
答案都是....

戲早該落幕了, 歹戲拖棚, 也過了清明了...

若王家換成是很明顯的釘子或是都更蟑螂?
還會有人提公平正義?
憲法還要一視同仁的保障所有人的財產權?
陳小強 wrote:
今天是王家拉著別人一...(恕刪)

henrycarl wrote:
都更其實就是 -房屋重建 -房屋重蓋 -社區重造

都更法立法 其實是要政府 慷全國人民之慨 以"容積率"這個原屬於全國人民的隱形資產

圖利老舊社區的住戶 讓他們可以在不出錢的情況下可以改建舊房

而且在改建期間有租屋津貼補助或安排

所以在此案之前

一般的舊屋的市民其實想的是

為何都更不到我家

(懂法的人可能問的是:為何容積率是送給他們)

但在此案呈現的是另一個相反的問題


在這一次的爭議中, 妳沒有看到多少當地住民以及反對黨的身影

這並不是因為她們覺得尷尬(降低多數比例是台聯提的, 縮短拆遷時限提案是民進黨提的)也不是朝野政黨都是與建商勾結的大壞蛋

萬華、士林、大同區是反對黨的大票倉, 她們對當地住民的需求更敏銳, 說更在地本土不是騙人的。

這一帶的房子平均屋齡三四十年,妳可以想見有多少老的可以的舊屋­,要看古城根本不用到台南,只是這片古城區不是古色古香的文化,­而是舊鋼筋水泥的叢林區,頂著台北高價位的美名,住的卻是。。。­。也因此有太多人想透過都更改建,這些民代都知道

所以抗爭事件中、甚至媒體上妳看到最多的是學生、學生、名嘴、還是學生





容積 是地主的,有問題的是容積轉移&獎勵容積



kevinniba wrote:
錯地主也可自組更新會...(恕刪)

都更法第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路邊的浣熊 wrote:
無顯著經濟價值的地方...(恕刪)

都更法第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要公辦都更也要政府先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自認沒能力,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就是只能找建商了
路邊的浣熊 wrote:
如果要討論專業的問題...(恕刪)


你所謂的袋地條款為台北市都更條例14條,條文如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果然,我說台北市政府不會那麼笨,條文是說都更不可以有新的袋地出現,因為是說"不造成",而且"路邊的浣熊"說王家本來就是袋地最少801是,所以都更不用理王家801是不是要參加.(因為801的袋地不是都更造成.)

如果如浣熊大說得要解決原來袋地問題,條文要寫"更新後,街廓內土地不可以有無法劃定更新單元"連"為原則"三個字都不可以留.

條文是"為原則",就是王家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什麼意思,就是都更不可以不問過王家,可是王家可以不參加.

可是如果袋地是都更造成,那一定要通知王家,而才有你說的王家一定要參加,可是條文不是這樣寫,是說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這個依規定(是依什麼規定????)好,不管,依浣熊大的解釋就是803依規定一定要都更(我的解釋是協調後,依規定辦理是指依協調的結果辦理,妳們只要協調好就好(可以是給803錢,可以是803敦親睦鄰,好,沒關係,你們都更就好.)),可是協調不成,要由主管機關協調(就是沒有浣熊大說要直接劃入),那主管機關就有問題了,王家說收到市政府第一份公文是核定公文那主管機關有問題吧.不然就是還是我說的不一定要有同意書"依法"80%同意就可以了.


因為事實是,801都更前和都更後是否袋地是一樣的情形,不因為都更改變,所以都更可以不用管801,最少801是沒有一定要協調的問題.那為什麼說801一定要劃入,最少801這家是可以劃出的.而且就算803是都更造成,也只有協調沒有一定要加入.

條文沒有說要解決舊有的袋地(因為是"不造成"),也不是說一定要加入(因為是說"為原則",要協調只有說要協調沒有說要協調到一定加入)


條文是今天在台北市都更處拷貝來的,沒有浣熊大說的情形.

條文是沒有惡法的問題,所以沒有因為是袋地就一定要劃入的問題,還是我之前說的,我是"神"我要誰家,市政府就要幫我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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