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bar0402 wrote:
你的地契及房契在哪裡...(恕刪)


當然在家阿!

第三題答案?

看您回答第一個問題時, 那副得意樣, 答第二題時又遊疑模糊, 第三題答都不敢答!

再等您在網上發文二次, 如還不置可否, 就當做第三題的答案是:您同意-----多像文林苑案模式阿!"王"先生

bar0402 wrote:
怎不問你自己是什麼樣子?

連一句正經話也沒啊!!!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很得意的回答)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連給個答案都要繞圈子,不怕網友將您瞧扁了)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同不同意?第三次問!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算了吧! 就讓它放著爛吧.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不同意..

就這樣..

因為你沒告訴我, 你損的是什麼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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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36戶居住正義的盲點:
36戶想要的, 是王家被強迫賣地, 建文林苑給同意戶爽!
而不是設法要求政府為王家畸零地問題解套, 排除王家..
讓文林苑可以不用理王家直接興建! 就是貪婪無恥而已!
-------------------------------------------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很得意的回答)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連給個答案都要繞圈子,不怕網友將您瞧扁了)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回答:不同意!

好了,您宣示了您的立場就好了,您不覺得矛盾就好了!
第二題你要不要問, 你損的是什麼生命?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不矛盾啊!

你並沒有指明你認定的財產是啥?

我幹什麼要矛盾啊!

請問你指的是啥?

我都已經給你台階下, 你還要感覺良好嗎?
答案都已經告訴過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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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為了怕你感覺太良好..

再給你個Hint好了...

你在你家的屋契跟地契上, 會看到的是什麼?

不要都不想好嗎? 這樣的對手玩起來無味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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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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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很得意的回答)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連給個答案都要繞圈子,不怕網友將您瞧扁了)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回答:不同意!(您宣示了您的立場就好了,您不覺得矛盾就好了!)

不矛盾?,第二題你為何不問, 你損的是什麼生命?
財產權不是神聖的嗎?原來有區別歐!

bar0402 wrote:
為了怕你感覺太良好....(恕刪)

小的不知道! 請您指教!房契上有甚麼?

bar0402 wrote:
為了怕你感覺太良好....(恕刪)

小的不知道,請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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