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你的地契及房契在哪裡...(恕刪)
當然在家阿!
第三題答案?
看您回答第一個問題時, 那副得意樣, 答第二題時又遊疑模糊, 第三題答都不敢答!
再等您在網上發文二次, 如還不置可否, 就當做第三題的答案是:您同意-----多像文林苑案模式阿!"王"先生
bar0402 wrote:
怎不問你自己是什麼樣子?
連一句正經話也沒啊!!!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