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說他們沒有建築線,啊明明就有,招開公聽會,根本沒收到通知,建商說有通知,結果是大廈管理員收的,人家是透天,不知道哪來的管理員,不過法院不採,說採發信主義,就是不管你有沒有收到通知,我有寄就好。只要建商圈地被政府審議委員會同意通過,你就沒有權利不同意,而且重點是不把王家畫盡去,還是可以都更,那95%的民眾一點利益都沒被犧牲,犧牲的只是建商會少買幾戶而已,本件沒有多數暴力,只有建商跟政府暴力。
CC1311 wrote:違反國家利益都市更新...(恕刪) 一戶新的透天厝還是公寓? 就算是新的透天厝,還要建造的時間,中間的花費誰出?更別提搬家打包東西的麻煩事.如果一樓是店面的,光靠租金都可以過活了,都更之後,哪個建商會把店面給出來的?不是單單換新房而已,還有可能斷了生計.事情單看一面的,真是
好先生總有一天會想出來坐大位或作副手記得千萬別把票給他人家搬都更法這情形不知道搬憲法出來有沒有用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nyko1225 wrote:好先生總有一天會想出來坐大位或作副手記得千萬別把票給他人家搬都更法這情形不知道搬憲法出來有沒有用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恕刪) 最近一定以國賠打發掉又是拿納稅人的錢貼建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