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2 23:41 #729
就本案來講,很多人講「惡法亦法」
但我看惡法只是對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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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惡法,不是針對反對者,而是「惡」法,本身就是個錯誤,是立法時的「不察」或不慎或故意。」
本案最大的問題就是王家為「袋地」,然一堆人說不重要,以自已的獨立產權為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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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是否為袋地?王家仍然有其證明文件之辨。至於若是袋地,政府也有其解決之法律。」
但據我了解都更法為何一定要將袋地畫入,亦即是為了防止建商為了快速都更或節省經費成本,將面山壁或河川等較小面積畸鄰地、袋地排除,而一但都更完成後,袋地地主將無法自已改建,亦無道路進出,造成損失爭議糾紛甚至年久失修成為危樓等,一切都是以袋地地主為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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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都必須送審。而且,也不可能毫不顧及的建好了之後,把他人住屋圍起來成封閉狀。
至於,「一切以袋地地主為出發點?」這句話很奇怪?一個建案必須考慮的問題很多面向的,統統都必須考慮進去,怎會光以袋地為出發點?」
只不過今天袋地地主面臨捷運高架退縮步道,袋地又完整,所以地主、建商談不攏,故想簽切結「爾後無法都更是我自已的事,干你政府及其他人什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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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不參與的理由,已經自己詳明說清楚了,請勿自導自演!」
但問題點來了,如果政府每個立法的目地是為了人民生命安全或避免財產的損失,就會有必要的限制,例如開車繫安全帶、騎車戴安全帽,不也是限制人民的自由意識,你能因為切結「不繫安全帶、不戴安全帽,爾後發生意外事故我自行負責」,所以警察不能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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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安全帶、戴安全帽,在脫載之後都會回復原狀,可是都更後已經產生變化了;至於不繫、不戴本身就是違法,怎麼可以切結呢?比喻失當,因為王家本身並不違法。邏輯不明失焦。」
就案例,表面上地主被強拆了,現階段看似損失(所以目前被搧動的抗爭),但是當財產轉移後,即使建商給的不如他們的要求(所以他們認為損失),但必定比一開始排除在外,而造成再也無法改建的損失少很多,這就是立法的宗旨(自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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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點「思路」並沒錯;而是整個假設是是虛假的,以至在虛假的基礎下的思路,根本沒有意義。
假設王家為袋地,即有袋地的法律處置方式,絕對不會在建案完成後成為一個新問題。
除了建商在本案為了圖利,而產生問題。建商、政府部門、住戶都不是瞎子,不會放任這種在一步步營建中把自己圈起來的愚蠢事發生。
至於「被搧動的抗爭」,則真是曲解,假設是你家被拆,你會認定來聲援你的學生是被搧動的嗎?」
再者當現階段的地主自填放棄書,以後買賣承接的地主沒有必要繼承,或到了孫姪輩時,房子已老到變成危樓,但又無法改建時,那將又造成另一個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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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假設真是「虛而又虛」。以一虛生二虛,在自己的虛假不實設想中,盡可能橫生枝節。
因為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種事,建商不可能自找麻煩;政府機關也不會放任;住戶也不會把自己當青蛙,而把家當作是「井」,只要住在井底,不必出門。」
所以都更法強制納入袋地是惡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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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處置袋地的方法。
本處所指的惡法,是指法律將受建商設定與「控制」,而抑制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居住、財產權。」
一切的一切不就是政府制定了法令在保障人民,但是在問題沒發生時,政府被罵雞婆(戴安全帽很熱耶、強行劃入我家土地圖利建商),但問是發生後,又罵政府不作為(為什麼不強力取締未戴安帽、為什麼把我家排除在外圖利建商),怎麼做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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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安全帽,確實有危險;不都更,並沒有任何危險。
舉例又一次失當,邏輯沒有搞清楚。如果是保障人民,怎麼會強制拆了人家的房子呢?
若是以袋地來談,則袋地在一開始即有解決的法律適用方法;而不是如今景況,建商非要違背住戶意願而圈入以獲得自己的最大利潤。
本次事件,去假設王家是什麼地也沒有關係,因為如果是袋地,王家可依法規劃公路,並依法取得處置。
反倒是整起事件,與袋地根本沒有關係,只是建商為了最佳利潤所做的錯誤決定而已。
凡事以利為先,而不顧及他人之權益,肯定生事。」
這時又有人說,為什麼不能協調,一定要這麼強硬,試問三年的溝通不夠嗎(勸導期),等到真的開單時,本是公權力強行介入,市府有錯嗎?(其實除了執行也是為了另外95%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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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證明,王家根本無意,也無須參與都更,也沒有妨害到另外95百分比的住戶,一切都是建商預售造成的騎虎難下。本案是建商主導所致,與王家人何干?」
如果你還是認為他們自已獨棟產權獨立,不應該被劃入,政府鴨霸,那我也沒話說了,除非你真的還是搞不懂這5%跟其他95%的住戶,在捷運一規劃後就是生命共同体了,地主跟建商都沒有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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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篇論述是以「袋地」為基礎,才有95%與5%的牽涉。
二、建商不將王家劃入仍能都更,這已經是事實;
三、王家不參與都更,也不會產生如上所述的袋地問題,因為法律有其相應的處置方式。」
.通篇以袋地為論述,完全不顧及王家在憲法所賦予的權益,也對建商的圖利作法無任何意見。
mic6ael wrote:
就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來看
其他住戶不正可以說王家違反公共利益
被拆的更有理了不是嗎?
以上……
搞到這種基本的憲法,還要用以上的言論來問我,就可見咱們同胞的思考能力很被動。
我的回答如下:
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關於那些「95比例的參與都更戶」與「5比例的不參與都更戶」相較,是否少數影響了多數的「公共利益」?
一、都更案之前:房子舊了些,各家有自己的喜怒哀樂,家家戶戶相安無事。
二、都更案之後:建商將眾人「圈」入,至連結為共同體。
三、建商無法說服少數之「不參與都更戶」,又無心縮小圈地建設,故以法玩法為自己謀最大利潤。
結果:建商不僅失信於「參與都更戶」,更在未取得「不參與都更戶」的同意之下破壞其家園。
故而,是建商違反眾人之公共利益,並非王家違反公共利益。
況且,建商美其名為「都更」,其實並非「都更」,只是一項建案罷了。
pensees wrote:
abbs_12012...(恕刪)
先搬我另一篇的回應
被人詬病,強制將王家畫入的這項法條原本應該是對人民有利的
今天王家的袋地爭議因為該地在"法律上"判定為袋地,地形上仍可出入
假設今天是另外一塊袋地,剛好緊臨著無法通行的山坡地,為實際上地勢上之袋地
但卻沒有法律規定說一定要將其納入都更範圍的話
就可能出現以下狀況
住戶願意賣 住戶不願意賣
建商想買 A B
建商不想買 C D
A跟D當然沒問題,但是B跟C呢
C
我(建商)對那塊地評估之後,認為買下也是徒然增加成本
想賣我也不要,反正我只要不畫進去就沒有我的問題
就算我都更下去的話,那戶也無法通行
我也頂多開個小門讓你進出,也一樣能住人呀
不開心去跟我律師團說,不過敢上法院我就順便跟法官談過路費的事情
B
我(建商)今天想要那塊地,但住戶又不願意賣,於是我"遵循古法"
就用鐵皮把那袋地圍起來,三不五時就請怪手不小心把那戶水電挖斷
或者辦聯誼找幾十個朋友拿著火把到你家"旁邊"烤肉
搞到願意賣為止,啥?說市價一坪25萬?
SORRY,我一坪五萬收,而且拆屋費用請自己負責,要我幫拆的話打折一坪費用算你4.5萬
不開心去跟我律師團說,不過敢上法院的話我一坪就4萬收
雖然看起來是全盤通殺的"惡法",但它也是為了避免建商挑魚刺,只選大塊肉吃
原意本應是保障說袋地住戶的權益
但只可惜就王家一案,還是被濫用了
pensees wrote:
以上……
實在不曉得這種頭腦該如何幫他「不」恐固力。
過去戒嚴時,也是依法行政;納粹德國,也是依法行政。
可見依法行政,也會依「錯」法行政的。
在P這種腦袋瓜子裏,好像不曉得依法行政,只是一件程序上的事實,也是目前我國人都能遵守的,反倒是法律在訂立時,由於「利」之所趨,所以會產生「違憲」之虞,於是,才有如今的討論。
目前當刻,有誰不是依法行政呢?就算是文林苑,也是依法行政「拆了」,不是?
對於這種「恐固力」頭腦……理性,也難以溝通,不是?
至於有沒有違憲,有憲法法條可供參考: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上的條文,可以不必在意嗎?
你的販賣機,飲料掉下來了嗎?^^
紅色字部分:
可以不要在現在對著歷史放法後炮嗎?
過去戒嚴時代,你的先祖有幾個站起來反抗政府被關被殺?納粹時代你幾個親朋好友站起來反抗政府抗議錯誤的執政?
如果這兩個時代裡面,都有你的先祖或先祖的朋友去抗爭,導致當時的法律立即性的失效(指未經過法律程序前就已經失效),那我承認你說的有道理。
會有「錯」的依法行政,我沒否定過這點吧。問題是這個錯的依法行政有沒有效?
戒嚴時代被關的人,他們的青春回的來?被殺的人,他們的生命回的來?你只是站在現在的立場去放馬後炮講當時的狀況而已,當時的狀況怎樣我們不用知道,但只有一句話告訴你,那就是撇除人以外的因素來談依法行政,該死的該被抓的都被擺平了,這就是法。(就算我們知道他們不該死不該被抓,但事實就是這樣執行了,不過當時有人為因素干涉,不能全然說是執法,所以你舉的例子跟現在王家對比不見得相同。)
就好比這次事件,什麼叫依法行政?房子拆了就叫依法行政,你可以過個幾個月或過個幾年,等這條法律確定有瑕疵之後再來放馬後炮說:"老師說這條法律是錯的,老師有沒有說過",那沒有人會管你...
至於理性難以溝通這點,個人覺得你比較強大。
你彷彿自己已經是大法官,未審先判,這條法律已經被你打入違憲的框架裡面,那怕沒有任何一條命令、法律公告這條法律已經違憲或失效,你也可以如此堂而皇之的侃侃而談,佩服佩服。
暢談自己的理想是好事,但是像你這般連現狀都可以無視的談論者,嘖嘖...偉哉!
我看以後叫你大法官好了,你個人的解釋已經凌駕於所有法律,大家都該依照你的解釋行政,才不會有所謂惡法違憲的存在...
不用搬憲法條文出來,大家都查的到,但只有你強大到還沒經過大法官解釋這個程序就認為自己的解釋是絕對正確的,請受小弟一拜,大法官閣下。
有需要的人,我寫的可拿去轉貼ok。感恩!

「TO:pensees 大大寫道…………
一、整篇論述是以「袋地」為基礎,才有95%與5%的牽涉。
二、建商不將王家劃入仍能都更,這已經是事實;
三、王家不參與都更,也不會產生如上所述的袋地問題,因為法律有其相應的處置方式。」
.通篇以袋地為論述,完全不顧及王家在憲法所賦予的權益,也對建商的圖利作法無任何意見。」
你結論一、我笑了,因為你終於看懂也認同我「是從袋地為基礎才有95%跟5%的牽連」~是的很重要。
你結論二、認為袋地有權排除在外?????請問法律依據在那?或是法院判了????
你結論三、認為排除後,都更完不會有袋地的問題???那以後沒建築線,不能改建,或即使政府同意改建,難道卡車、吊車走捷運軌道進出袋地??因為已改建的地,已經不爽給他通行了

另外建商本來就是要圖利,沒利搞都更?幫你蓋房子??有什好說的?這袋地地主有沒有進入這遊戲,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也無從評判,故憲法所賦的權益???真得是這樣嗎??
我只能相信法院判決結果!
還有還有你講的安全帽是可脫的有回復性,那難道房子拆了,不是也蓋新的嗎??不是更好嗎??這又不是徵收土地,有需要這麼悲情嗎??(遮風避雨的家被拆了,回不去了??不是有補助租屋費嗎,建好了不是又回去了,更堅固耶,財產真的有損失嗎?????)悲情跟理盲!!一線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