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其實沒甚麼專業知...(恕刪)


"保障王家財產權 所以要逼他們賣地"?

問題是錯的啊!

那不是他們的財產權, OK?

叫你想你就想, 你以為跟我這個老球皮玩你討得了好?
要比胡言亂語我可以奉陪, 要講道理你也沒我深..
跟我比身經百戰那是更別提..

但是要你去想卻是對的... 我是說真的...

就算我拜託你, 去認真想一想什麼是你的"財產權"?
好不好? 你想通了你就真的進步了! 那是你個人思維素質的提升..
比在這邊跟我扯東扯西更有價值...

子曰: 學而不思則惘... 你現在就是被"財產權"這三字迷惑了..
趕快醒醒吧!!!! (其實這不丟臉, 因為我也被唬過, 現在我都知道了...)

----------------------------------------------------------------------------
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回答:不同意!(矛盾阿!)

不矛盾?第二題你為何不問, 你損的是什麼生命?
財產權不是神聖的基本權利嗎?原來有區別歐!
===========================================================================
bar0402 wrote:
王家如果到現在為止都還不知道這樣的後果..
那麼也不必救他們了.... 為什麼要救?


為甚麼要救? 就是依據上面的推理及道德原則!
bar0402 wrote:
我再說一次: 不是你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權...
如果你再看不懂, 或是什麼都肯說, 就是不肯想... 我也..

當然不是"我的財產權"
救人時是救我的生命嗎?
書讀得再多做人應有的處世態度太差,連 算你程度差點... 要加入討論中文程度也要有.. 總不能國中都沒畢業,或作弊過關的都要人家幫 .還有 這種態度誰鳥你 都出來了.
這是公共論壇 正 反 都可討論不需要這樣吧! 一件事情總有不完美的地方,你的看法有不完備也要有雅量接受別人的指正,或許 你堅持你的看法何彷!
你自己也提到說你跟王家沒關係,但是你的做法好像 王 耶?
現在的教育是出了什麼問題? 真 OOXX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一句話:

不在你財產證明書上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

包括畸零地"重建權", 土地擴建權之類的....
不信去把你家土地權狀拿出來看, 有沒這些東西?
沒有, 那就不是了! 建商派最愛說的,36戶重建權, 當然是36戶的權利..
因為36戶本身土地是可以合建的, 但要求他們"一定得吃下王家"就是錯的!
萬一36戶沒錢買下來? 不夠錢, 你是要強迫他們不准獨建嗎?
問題不在王家身上! 在於政府的法令完全錯誤!

所以台北市政府: 不得造成畸零地的規定, 事實上根本不可行!

因為這必然造成強制收購或被強制收購的結果, 這是侵犯畸零地地主財產權! 畸零地地主可以沒有"獨建權"! 因為本來就沒這種"權"(你說, 寫在哪?
台灣建築法保障所有土地都能獨建嗎? ) 可是, 你強迫畸零地地主賣地, 就是迫害畸零地地主財產權!
你的財產權當然包括你自由處分這塊土地的權利! 你說不是嗎?
而你強迫建地若不收購畸零地, 不得獨建, 同樣是侵犯建地地主財產權!
政府怎可以因為隔壁是不能獨建的畸零地, 就強迫我不得獨建?

政府不但沒理由強制你一定要接受"合併使用", 更沒道理要你畸零地臨建地強制收購!
(好啊! 價格誰訂? 政府敢出來訂嗎?)

其實e網友幾樓前已經說過了: 所謂"畸零地保護", 只是種"福利", 不是你的"權利"..
本來你就沒有的東西, 怎可以強制你要接受"保障"?
這道理就像政府發消費券, 這是種社會福利或救濟, 但是, 政府不可以立法要求你非拿非花不可!
因為: "強制花消費券"本來就不是你的權利或義務!

所以, 為什麼政府的"畸零地調解"處理中, 不會有強制畸零地賣地, 跟強迫鄰建地購地的做法?
原因就是上面說的: 任一種強制, 都是侵犯老百姓財產權! 若沒有真正的公共利益因素存在..
任何人都不可以逼王家一定要賣地.... 同樣不可以強迫36戶非買王家土地不可!
"強制"雙方開畸零地調解會, 只是提供雙方"合併使用"的管道而已, 並沒有強制性決議!
最後若雙方實在不願意合併使用, 政府不得強迫!

當然, 版上的建商派會說, 都市更新是公共利益啊!
錯了! 那要請政府親自操刀動手, 去負這責任, 而且做法必須是"依法徵收"再售出...
政府要完全扛下整個"公共利益"的責任, 不可以授權民間自行運作強制多數決!
因為這是非常嚴重的事! 你可以想像台灣的捷運, 由承包商自行決定要往那邊開路...
然後運作多數決去做決策? 其實政府本來就不該"授權"建商去主持都更...
建商的能力跟本份就是蓋房子而已! 當今天政府不願親自下場主持都更, 主持多數決及強制徵收!
都更的"公共利益"價值也就隨之喪失了! 就像文林苑案, 最後的定案, 範圍是建商跟都更戶
"自行"決定的! 怎會是公共利益? 這是私產的處分及權利變換而已!
那麼合建案大家也是"自行決定"範圍, 怎不是"公共利益"? 怎不可以數人頭逼人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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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案的真相..
1. 王家說不說謊, 樂揚都沒打算放過王家.
說謊只是藉口而已...

2. 現在文林苑不能解套, 就卡在樂揚自己不願放棄王家...

3. 只要不強迫王家走人, 什麼結果我都贊同... 所以別再妄想好好拆part2,


現在環境不允許這麼幹! 樂揚別在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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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3671 wrote:
書讀得再多做人應有的...(恕刪)


一個擺明來無理取鬧的人, 憑什麼要人家尊重之?

有的人就是一副雞蛋裡挑骨頭, 趁隙陰你一把, 抓你語病毒打一頓的貨色..
這種陰險小人, 為什麼要人家尊重他?

尊重是留給值得你尊重的人!

台灣的建商派, 為什麼得不到尊重? 很簡單嘛!
骨子裡要的就是"吃人"! 強吃人家土地有什麼合理性?
高中生都懂! 這些社會人士竟然不懂?
因為法律規定你可以當強盜, 所以你就當起強盜?
(非經當事人同意就強取就是強盜! 不會因為你把錢丟下來就不算!

我要去尊重一群"合法的強盜"是嗎? 會不會太墮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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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36戶居住正義的盲點:
36戶想要的, 是王家被強迫賣地, 建文林苑給同意戶爽!
而不是設法要求政府為王家畸零地問題解套, 排除王家..
讓文林苑可以不用理王家直接興建! 就是貪婪無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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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邏輯論述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回答:不同意!(矛盾阿!)

不矛盾?第二題你為何不問, 你損的是什麼生命?
財產權不是神聖的基本權利嗎?原來有區別歐!
=======================以下是推理後您的回應==========================
bar0402 wrote:
王家如果到現在為止都還不知道這樣的後果..
那麼也不必救他們了.... 為什麼要救?


為甚麼要救? 就是依據上面的推理及道德原則!
既使是王家人也應該明白這個道理,目前只是一時糊塗;如真排除王家,等到王家頭腦清醒時,或其後代子孫頭腦清醒時,是要怪其父祖還是怪支援的學生阿?

========================以下是目前的回應===============================
bar0402 wrote:
我再說一次: 不是你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權...
如果你再看不懂, 或是什麼都肯說, 就是不肯想... 我也..

bar0402 wrote:
"保障王家財產權 所以要逼他們賣地"?

問題是錯的啊!

那不是他們的財產權, OK?

不在你財產證明書上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

原來您的啞謎是這個意思阿! 原來您對"財產"的看法是這麼狹隘阿!

怪不得您會說出: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土地產權是一毫不動,但已成一塊廢地, 您卻說他們的"土地財產權"沒動; 您頭腦清醒一點!
真依您的看法去定土地法規,不知會害死多少人. 不知和您說過多少次: 您不殺伯仁,伯仁因您而死!

您說:
不在你財產證明書上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

那為何徵收土地要依市價,而不是依土地權狀上的公告現值(財產證明書上的東西)?

還有,您真懂以上推理(及未完的後續推論)的意思嗎? 不是保護36同意戶(因他們可獨立蓋),是保護王家的財產(變成畸零地,土地價值減損)!

老老人家 wrote: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恕刪)


1.政府徵收土地是: 基於公共利益..
所以政府可以強制進行..
甚至不見得要採取市價或公告地價... 雖然是"合法的強盜"..

你私人土地轉移產權, 可以"不照產權所有人開價"去交易?
你試試看! 那叫強盜啊!

所以我說, 真要執行都更, 請政府自己來! 就如同e大說過的..
運作多數決去處分人家財產, 不是人民的權力!

2. 廢地?

真奇怪? 你家土地權狀上有寫: 本權狀土地保證可以獨建?
沒有, 那哪有"你的獨建權"這回事? 再講一次, 不在你產權證明上的 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權"!

台灣的法令有規定任何土地都必須滿足可以獨建的條件嗎? 沒有嘛!
台灣就算是建地也得保留一定公設及空地比例, 哪有"任何土地必須滿足可以獨建"的條款?
你找出來給大家聞聞看! 畸零地必須滿足可以獨建的條件!?

那自然就不是你的"自然權利",. 我說過, 政府關照你的獨建權, 只能算是福利! 不是權利.
更無強制必要性!

很多事就不是"你想像"就是這樣, 就像我上篇講的, 沒什麼重建權, 擴建權之類的...
只有你能否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財產權"!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不會去強制畸零地地主得賣地, 也不會強制畸零地鄰建地地主得買地才能獨建!
這些都是侵害人民財產權的行為! 你看看下面這段教授講的, 不是你想的...

你想的通通都是錯的.....

---------------------------------------------------------------------

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204/20120408737295.html
都更修法公聽會 學者砲聲隆隆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王珍玲指出,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台北市自訂的規則打亂了中央法規的秩序。「台北市政府自訂的都更單元劃定標準,去年經法院判決認為有問題,以有問題的標準去評估,後面當然出錯。」
----------------------------------------------------------------------

事情就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你認為"保障畸零地"是對的就可以蠻幹! 強迫畸零地或鄰建地
一定要強制合併使用! 沒有這回事...

不能蓋的土地就叫廢地? 那政府該強制徵收啊! 如果不該存在..
怎會立法放任民間去巧取豪奪, 互相兼併? 畸零地不要錢啊?
如果我錢不夠買, 你政府就不准我蓋房子? 台灣政府什麼時候變這麼土匪?

我更早前不說過, 並非"保護畸零地"的想法不對, 而是實際執行上不可行!
任何一個"強制"的手段, 都難逃侵犯百姓財產權之實!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只能"強制"畸零地問題透過畸零地調解會進行, 但實際上決議並沒有強制性...







bar0402 wrote:
你要看看"強迫"的後果是什麼?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但是反之, 依文林苑案這個"強迫", 卻是逼得你要土地轉給他人利用...
等於強迫你賣地, 這不但違反商業自由自願的原則, 也極可能觸犯到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財產權的保障當然包括"我不賣地"的權利!
不要說這條你不同意, 很多事不要爽就好, 要看看做下去後果是什麼?!!!

bar0402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 真正運作下來會有什麼後果?

真的你有認真去想就知道可怕... 怕的是你根本沒認真想!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選擇"消極地保護", 而不是"積極的保護"?

bar0402 wrote:
政府沒那個膽要你不准建! 畸零地不合規定不能建是可能的..

bar0402 wrote:
1. 會通過.. 因為B已經確實知道不合併使用的後果...
包括你講的這些問題, B都得事先知情, 他故意不參加也視同他知道...
法律只是給他合併的機會, 不是強迫他非得合併..
...(恕刪)

bar0402 wrote:
拿這條法律去強行併吞別人土地的作法! 尤其是台北市的精華區土地! 幾坪的畸零地都非常值錢!
實際上哪怕沒人肯出價買地? 還需要你這條"立意良善"的法律?


bar0402 wrote:
你有沒實際手段, 去完成你立意良好的初衷? 又不製造更大的問題? 重點在"執行"上.
你懂了沒??? 還在跟我盧這樣的主張好或不好?


1.因您是同意強迫排除畸零地(允許產生畸零地), 不同意強迫納入(不允許產生畸零地--台北市作法),而且還說到"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您還說:
2.只要沒有絕對必要, 或是公認的社會價值, 政府都必須最大程度尊重且保障個人自由及意志..

針對以上您的議題
問您這麼久,您都不回願不願意! 網友大概也看不下了,所以不管您願不願意,小的就開始邏輯論述了!

第一個問題:
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您回答:同意

第二個問題:
因為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生命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生命權!
您回答:同意(根據您發文判斷)

第三個問題:
因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所以有人要自損其財產時,應予防阻,以保障其財產權!
您回答:不同意!(矛盾阿!)

不矛盾?第二題你為何不問, 你損的是什麼生命?
財產權不是神聖的基本權利嗎?原來有區別歐!
=======================以下是推理後您的回應==========================
bar0402 wrote:
王家如果到現在為止都還不知道這樣的後果..
那麼也不必救他們了.... 為什麼要救?


為甚麼要救? 就是依據上面的推理及道德原則!
既使是王家人也應該明白這個道理,目前只是一時糊塗;如真排除王家,等到王家頭腦清醒時,或其後代子孫頭腦清醒時,是要怪其父祖還是怪支援的學生阿?
bar0402 wrote:
我再說一次: 不是你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權...
如果你再看不懂, 或是什麼都肯說, 就是不肯想... 我也..

不在你財產證明書上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
原來您的啞謎是這個意思阿! 原來您對"財產"的看法是這麼狹隘阿!

怪不得您會說出:
今天畸零地調處不成, 就是畸零地主放棄其合併建築的權利..
對畸零地主的土地產權, 可是一毫不動的...

土地產權是一毫不動,但已成一塊廢地, 您卻說他們的"土地財產權"沒動; 您頭腦清醒一點!
真依您的看法去定土地法規,不知會害死多少人. 不知和您說過多少次: 您不殺伯仁,伯仁因您而死!

========================以下是目前的回應===============================

bar0402 wrote:
真奇怪? 你家土地權狀上有寫: 本權狀土地保證可以獨建?
沒有, 那哪有"你的獨建權"這回事? 再講一次, 不在你產權證明上的 東西, 就不是你的"財產權"!

你找出來給大家聞聞看! 畸零地必須滿足可以獨建的條件!?
那自然就不是你的"自然權利",. 我說過, 政府關照你的獨建權, 只能算是福利! 不是權利.
更無強制必要性!

原來您是承認自己的財產觀念狹隘;小的提出徵收的反例,您又自圓其說!可見您論述不嚴謹嗎!老是在修正
觀念偏差一至於此,不知自己害人,卻還沾沾自喜!

沒人說土地一定能建房子,政府也不需關照你的獨建權,政府是關照你的財產,就像關照你的生命一樣!
或許您會說財產不是"自然權利",那會傷了很多人的心!

您老是拿教授來撐腰,可見您是乖學生;逢甲教授有mail信箱,您可以將01這樓的網址mail給他,說有人認為他的論點不完整!或者將以上的推理mail給他,看他的說法,小的很好奇

p.s.
甚麼是公共利益?小的已和您在別樓論過了,甚至已下過公共利益的定義,就不要再拿出來說了

老老人家 wrote:
原來您是承認的自己觀念狹隘;提出徵收的反例,又自圓其說!可見您論述不嚴謹嗎!老是在修正
觀念偏差一至於此,不知自己害人,卻還沾沾自喜!

沒人說畸零地必須滿足可以獨建的條件!政府也不需關照你的獨建權,政府是關照你的財產,就像關照你的生命一樣!
或許您會說財產不是"自然權利",那會傷了很多人的心!

您老是拿教授來撐腰,可見您是乖學生;逢甲教授有mail信箱,您可以將01這樓的網址mail給他,說有人認為他的論點不完整!或者將以上的推理mail給他,看他的說法,小的很好奇


很簡單!

徵收是政府要負責, 豈是民間自行運作強制多數決可比?
難道台灣有私人運作多數決, 去決議他人產權的法律?

台灣什麼時候變成無政府狀態? 或是法西斯政府狀況?
政府說"我為你好", 就什麼事都可以蠻幹? 強制你買地? 賣地?

哪個國家可以這麼做? 請告訴我, 來支持你的論點...

另外, 道理人人會講, 如果你要堅持殺人放火是很道德的..
相信你也可以講出一大段說帖, 但是, 有沒人要信你? 這就是現實!

台灣的畸零地處理方式, 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已經詳述很清楚了..
至於你不接受想照你的想法硬凹, 沒人, 沒有政府去支持你的做法, 這是你的自由..
我並非當教授講的話就是聖旨, 但至少告訴你, 今天這樣做是有道理的..
你在那個聯結裡看到的, 哪個不是砲火隆隆? 都更法及文林苑案是有問題的?!!!

反過來講, 請問有什麼學者專家, 敢去支持強制畸零地使用的嗎?
沒有嘛! 大家都是明白人, 知道一旦涉及強制, 就難逃"侵犯人民財產權"之實!
包括台北市自己的畸零地條款, 敢去強制任何地主買賣土地嗎? 你自己去看看!

大家論點講出來, 我有政府支持, 有學者支持, 你呢? 只有自己想的....
高下立判, 你跟我盧有什麼用? 我說過, 我認同"保護畸零地"的"想法..
但是當沒有個合理或無更糟後遺症的辦法去支持, 那就"實際上"不可行!

你現在講的任何一句話, 都是徹頭徹尾的"空話"! 空有理論,沒有事實及專家背書..
哪有什麼資格去強調你是對的? 各說各話誰不會? 你的支持力量何在? 自己想比較快!

--------------------------------------------
樂揚建設想要文林苑都更案解套, 可以採取的方式如下:

1. 排除王家送審建管處

2. 排除王家後申請召開畸零地調處會

3. 私下收買王家要王家答應退讓...

樂揚不肯放棄王家.要逼王家賣地給自己爽, 還真是做夢娶媳婦, 盡在幻想..
----------------------------------------------

bar0402 wrote:
很簡單!徵收是政府要...(恕刪)
空有理論,沒有事實及專家背書

好笑! 都更條例不是專家訂的


又在作文!
不要偏離焦點

現在論的是畸零地"強制排除"還是"強制納入"比較好?
(依前面推理,應該是強制納入比較好)

等這個決定了,再來論執行方法!

p.s.
mail給教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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