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文林苑王家想和解,學生會撤退嗎? 歧見的開始(2013/03/31更新)


ZZZ ing wrote:
誰的資料錯誤?

是你曲解消防通道的規定及道路"淨寬"的定義吧?

你的謊言包玩夠了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恕刪)


之前已經改正過你了,反正你就是希望貼錯誤的資料誤導網友。

知道指導原則的意思嗎,就是營建署請地方政府依照指導原則的公文,

依照地方自治的法律,訂定地方政府的法規執行,


你自己搞不清楚,就不要來誤導其他網友,

法規全文在此,3.5的淨寬規定在此,另外道路的定義包含人行道,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法規類號: 北市一四-0三-二0一0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
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
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
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
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
,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
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
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
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 (問
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 ),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
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
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
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
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
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
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
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
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
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
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
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
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
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
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
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
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
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
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
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
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Erichuangtw1980 wrote:
為什麼不敢回答下面的問題呢? 是不是一回答,就會發現你的問題是假議題?

雖然你上面的列舉有錯誤,我也不再把之前貼出證明你錯誤的資料重再貼,(恕刪)


你不是可以一貼再貼, 一再迴圈嗎????????



回答:

此為你之謊言, 很奇怪, 你不是很會 破 嗎



,破一下您老的。消通一二三 謊言吧!!!!!!




是假意議題,沒錯啊!!!

是你 Eric 個人突發其想之

位置1, 2 及3 消防通道。

你不收回。謊言。123, 我也只好跟你請較!


Erichuangtw1980 wrote:
之前已經改正過你了,...(恕刪)


還來? 建管處是誰管的? 消防標準要照哪項?

道路淨寬你解釋了嗎? 有完沒完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內政部營建署 (蓋房子就是他們管囉!)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54&Itemid=57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識道路:

道路寬度有:
1.淨寬
表示路面寬度(即供車輛行走部份,即鋪設瀝青混泥土部份,如有中央分隔島,再加上中央分隔島寬度)。
2.全寬
則表示道路用地寬,即淨寬+排水溝+路肩+護欄(排水溝、路肩、護欄不一定都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ch168 wrote:
1、 位置一 郭元益前臨文林路之道路, 及人行道有改變嗎?紅綠燈有移位嗎?
2、 位置二 有如您陳述之改設可移除拒馬嗎? 樹木、花草、 土方有砍伐或移置計畫嗎?
3、 位置2 跟3之間, 捷運公園用地上之土地上有移開 石椅和 大石頭之計畫嗎?
4、 位置2之前街另一邊臨接捷運公園有劃設計 紅、黃線計畫來改善鄰地您稱之消防嗎?
5、 位置3之後街有要改移動式拒馬嗎?
6、 美材行兩棟所臨之西方道路及北方道路、都更計畫實施完(後), 確認也不會有私毫改進。 難道, 真的只因為多了一個在文林苑前符合作業雲梯車空間之要項後, 就一切完美了?
7、 消防動線只能原地倒車出去, 這也沒爭議吧??
8、 捷運局也沒有計畫要更改捷運下線型公園之土壤地、 並平整道路吧?
9、 就算以上捷運旁確定都改進為有通道了, 可能您老<捷運大長官>, 得多思考一下: 如果雲梯車要在捷運公園內作業, 您可能得先「停駛捷運」, 並捷運線路斷電。 如果不小心雲梯臂碰到了捷運...
..(恕刪)


雖然你上面的列舉有錯誤,

而且就算把你的說法當成真的,問你那一點無法改善的,你又不敢說?或者說不出來?

我們一樣一樣來看看好了,

“3.3、 位置2 跟3之間, 捷運公園用地上之土地上有移開 石椅和 大石頭之計畫嗎?“

請問在捷運和文林苑之間,哪裡來的石椅和大石頭呢?那是在捷運的正下方吧

捷運禁建區,不可以有障礙物妨礙捷運維修。




ZZZ ing wrote:
誰的資料錯誤?

是你曲解消防通道的規定及道路"淨寬"的定義吧?

你的謊言包玩夠了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恕刪)


之前已經改正過你了,反正你就是希望貼錯誤的資料誤導網友。

知道指導原則的意思嗎,就是營建署請地方政府依照指導原則的公文,

依照地方自治的法律,訂定地方政府的法規執行,


你自己搞不清楚,就不要來誤導其他網友,

法規全文在此,3.5的淨寬規定在此,另外道路的定義包含人行道,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法規類號: 北市一四-0三-二0一0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
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
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
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
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
,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
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
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
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 (問
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 ),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
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
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
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
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
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
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
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
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
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
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
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
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
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
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
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
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
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
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
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
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march168 wrote:
1、 位置一 郭元益前臨文林路之道路, 及人行道有改變嗎?紅綠燈有移位嗎?
2、 位置二 有如您陳述之改設可移除拒馬嗎? 樹木、花草、 土方有砍伐或移置計畫嗎?
3、 位置2 跟3之間, 捷運公園用地上之土地上有移開 石椅和 大石頭之計畫嗎?
4、 位置2之前街另一邊臨接捷運公園有劃設計 紅、黃線計畫來改善鄰地您稱之消防嗎?
5、 位置3之後街有要改移動式拒馬嗎?
6、 美材行兩棟所臨之西方道路及北方道路、都更計畫實施完(後), 確認也不會有私毫改進。 難道, 真的只因為多了一個在文林苑前符合作業雲梯車空間之要項後, 就一切完美了?
7、 消防動線只能原地倒車出去, 這也沒爭議吧??
8、 捷運局也沒有計畫要更改捷運下線型公園之土壤地、 並平整道路吧?
9、 就算以上捷運旁確定都改進為有通道了, 可能您老<捷運大長官>, 得多思考一下: 如果雲梯車要在捷運公園內作業, 您可能得先「停駛捷運」, 並捷運線路斷電。 如果不小心雲梯臂碰到了捷運...
..(恕刪)


雖然你上面的列舉有錯誤,

而且就算把你的說法當成真的,問你那一點無法改善的,你又不敢說?或者說不出來?

我們一樣一樣來看看好了,


1、 位置一 郭元益前臨文林路之道路, 及人行道有改變嗎?紅綠燈有移位嗎?

消防通道的淨寬要求3.5米,你們一直說4米,

請問,紅綠燈到文林橋的距離是多少,你能不能告訴大家有沒有小於3.5米或4米。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kuoyuan1 wrote:
由於台灣地區老舊建築很多,消防局曾經就路寬作過"可以將人行道併入計算"的解釋,以解決許多地方,舊房子無法更新的問題。


Erichuangtw1980 wrote:
雖然你上面的列舉有錯誤,

我們一樣一樣來看看好了,

“3.3、 位置2 跟3之間, 捷運公園用地上之土地上有移開 石椅和 大石頭之計畫嗎?“

請問在捷運和文林苑之間,哪裡來的石椅和大石頭呢?那是在捷運地下吧

那可是捷運禁建區,不可以有障礙物妨礙捷運維修(恕刪)




感謝, 終於來論到 E 大. 123了。

我立刻跟你說, 你沒住台北, 捷運士林到劍潭站中間,

在捷運局的所有地上面都高高低低 起符不定,

只有行人跟自行車輛可通行。 每個大石 障礙 都是捷運局設的, 沒聽過要從底下保持暢通。


另外你的圖: 中間的柱子擋到了 五六塊分開的石椅就在那裡。

你說有去過基地, 那是多久前?? 我是天天經過哦!!!!

地球 你有印象嗎?


是什麼顏色???????


march168 wrote:
感謝, 終於來論到 ...(恕刪)


你的影像是幾年前呢?

第二張圖片沒有柱子擋住任何東西,從前街一路看到後街的白色車子,

哪來的石椅和石頭呢?

看看圖片,連你說的黃色大球,都在捷運下,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文林苑地區,都更改善前的消防問題那麼大,怎麼你們一直要王家繼續住在那麼危險的地方啊?

你不能因為都更前的環境有問題,就可以直接無視都更後的問題更嚴重的事實。

還有,少斷章取義。
我說過將人行道並入計算是無法可想時的變通方法(違法通過的原因為何?大家心知肚明),大家就是怕這些特例被爛建商、爛房仲擴大解釋成通則。這部分你為何不貼?


Erichuangtw1980 wrote:
雖然你上面的列舉有錯...(恕刪)


「問,紅綠燈到文林橋的距離是多少,你能不能告訴大家有沒有小於3.5米或4米。」

又證明你真的沒來看清楚。

人行紅綠燈十幾年了, 只有被郭家大型盆栽擋到人行斑馬線之疑慮在。

直線距離(與17米文林路面切齊?)小於四公尺是確定的,但直線距離也大於3.5 也沒錯。

所以要拆了此燈誌, 並移除郭家私設路障就會有四米。


PS.

斜線距離, 如你圖箭頭所示。 距離多少, 是在問何道理。 我完全看不懂。 故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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