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令有問題的情況下,造成兩造雙方都是受害者,修法的諸公,現在都神隱起來了,公務員雖然只能依法行政,但又顧忌與論壓力,所以就放任讓雙方去比耐力,去自行解決,這就是師大夜市事件的翻版,這協調的工作絕對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事情,但是誰敢淌這場混水勒!!!!!大家都不用激烈筆戰,大家都有立場,都有道理。政府到底哪個單位要負責呢?有相關的法令可以具體說明嗎?如果沒有法源,有甚麼救濟管道呢?誰可以說明清楚呢?
gladiator wrote:1.你有權力說NO,但是只說說而已,你的意見可能不被建商或政府採納,這就是現行都更法惡毒的地方。2.依照都更法。3.是的,對方有權在多數決狀況下,將你家納入都更,且不需要經過你同意,因為很可能違憲侵犯人權,所以才被說是惡法,所以現在才被逼著釋憲、修法。...(恕刪) 了解,感謝!王家敗訴是因為法院根據都更法內多數人已同意,所以王家才敗訴?
gladiator wrote:民主國家還有立過排除...(恕刪) 恩....在建築法都市更新法畸零地使用辦法以及法院訴訟判決上請問同意戶+實施方+建商+市府 有那裡沒有依法行事其實我是覺得就真的原地蓋違建還給他們然後照三餐申報違章就好你說依現行法令他們家地怎麼蓋房子?只是夾在中間那戶最可憐就是,自己要蓋不行,要都更推不動全體同意剩下一家子反對就通通卡住走完訴訟還是不能執行
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保護自己的財產本來就是憲法所保障的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保護財產本來也是人權的一部份....那今天市府用惡法...強拆民居是哪一點合情合法
kk9951 wrote:你確定王家是弱勢嗎?...(恕刪) 弱不弱勢不是這樣分的就算我一個人財產幾十億其他30人只有千萬財產但是也不代表這30人動用我的財產是正確的現在建商自己再沒收購完成時把預售屋給賣掉建商大可以畫除掉王家這塊地,重新變更新建...30戶居民馬上有房子住是這30戶自己傻呆呆的要在那邊等王家,而不是叫建商改變設計圖應該給建商一點懲罰,變更設計圖+罰款吧記得買預售屋的趕快聯合起來做假扣押,以免討不到賠償..
有人提到建商脫產的可能性!依現在僵局,王家原地建立簡易屋,此現象實在少見於徵收事件;而在台灣還沒發生過拆屋又建回去的案例!很多事拖下去真的會三輸,最輸的會是原住戶&政府形象;事過多年,房產下滑,假若建商放手不建,避而不見,建商由於是發起都更者,目前並無投資過多的經費,還沒挖地基...建議還是必須三方溝通,儘快建好,才有三贏的可能性;建案快則1年可以建好,監督建案時間與品質反而是現階段較為重要的事。都更條件雖沒有十幾年前好,但還是可以在原地居住,適時放手,不為是一種捨得~
人權是可以被無限上綱的~一些人要的, 似乎是把一切凌駕於法律社會的秩序最終是要規範於法律即使法律不是完美的, 但他仍然是一個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防線如果把人權拿來當秩序的擋箭牌那麼社會的一切秩序是會崩壞的~我想各位網友都是會想的, 也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事情的根源對錯與社會秩序對錯, 該怎樣去拿捏一個平衡點而不是光挺自己想挺的~就我個人的感觀是, 建商與王家各自有自己的錯誤但是這些錯誤卻變成了社會爭吵的議題~民眾們各自有各自的信仰與認知~但是在衝突的過程中, 卻忽略了對於社會法律秩序的一個尊重還有一點, 針對之前的討論我不懂文林苑的住戶是不是弱勢到底跟這議題有甚麼關連?是弱勢就值得更家去注重他們的權益?不是弱勢, 他們就不需要社會大眾去注重他們的權益?這根本是本末倒置了吧?? 那些支持王家的人贊同這樣的說法的話不就自打嘴巴一大下了嗎?法律不是完美的, 人也沒有完美的~我覺得不用說那麼多甚麼人權不人權的~ 因為這種觀念太過"主觀"你認為王家失去人權, 他認為王家不遵守遊戲規則, 另外一個他認為建商偷吃步也不遵守規則說來說去都是公說公有理~我只能說我們的生活還是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我們覺得法律在某方面是不對的, 是錯誤的, 那就提出修法~不然每個人都依照自己的"人權"跟"認知"來行動天下大亂~ 口口聲聲人權, 卻罔顧了別人的人權~~民主之亂, 莫過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