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慨--台灣的"居住正義"..


bar0402 wrote:
問題是:

廠商報的成本, 不是那行的人, 有能力質疑嗎?
就像台電告訴你的發電成本, 你最多是去查查原料成本可以..
其他的, 營運相關成本, 就只能任他說了......(恕刪)





確實如很多網友說言,跟你說是多餘了

因為你不想懂,你只想用純粹的猜測式的語言去論述你自己的觀點

要說建商暴利可以

你自己所說的數據連來源算法都不清楚,要怎麼支撐你自己的論述?





唱高調喊正義大家都會,拿到現實面無法實現根本沒用。


連都更受害者聯盟自己PO的數字 建商的成本 “樂揚審定成本8億63,294,685元加管理費2億0,372,093元,共計10億67014778元”, 只能在售價方面做手腳騙人..您如果比他們高明就請拿出實證來請王家去告都更審議委員瀆職比較快。

bar0402 wrote:
在這裡整天"依法行政...(恕刪)

大家想看的是證據、資料來源,
不是想看你的腦補,
如果您還有討論的誠意,
就把資料來源貼出來吧!
bbblee wrote:
像森業的那個案子,
一樓三角窗機車行的估價就只有 四十萬 ... 真扯
那更不用說樓上會估多少了
而那邊那的店面現在值多少、住宅值多少 ???
還沒有動工時,差價就已經天價了 !
...(恕刪)




這個案子已經13年了....

你拿現在的價值去罵13年前的估價,然後影射建商賺不義之財?

而且這個案子90%以上的住戶是同意的,請問別人都是笨蛋嗎?

只有這個機車行的老闆阿三哥特別會算?




而且權利變換比較的是比例....

請問以前的估價和現在的估價地主拿到的比例是會有差嗎?




你為什麼不說以前40萬一坪...現在地主賣也是賺到?




不能動工一切都是紙上富貴

森業的案子到現在還沒辦法施工

13年拖下來的結果對你來說就是應該被拿來說暴利的話題?






這都更案搞幾年了???? 十幾年了..... 這是幾年前的估價???能不能搞清楚??? 拿到現在來講...當然是不合理....且權變是看比例的...不是只看絕對價錢的...多研究一下吧...


"一樓三角窗機車行的估價就只有 四十萬 ... 真扯"
bar0402 wrote:
在這裡整天"依法行政...(恕刪)

大絕招那麼快出來
馬上就給人戴帽子
要證據沒有要參考資料沒有
你說的才是鐵證
跟某串的p大法官完全一副調調
然後開始東拉西扯
這邊講不通就又換另一邊來講
一下扯法律一下又扯成本

而且既然之前老是在吹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請問上面這搞了13年的案子怎還沒拆光
是機車行老闆比較強
還是這個建商比較沒用

bbblee wrote:
完全同意,漲價歸商這...完全同意,漲價歸商這種特性,
讓都更的案子反而更難推。(恕刪)


可是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房價會影響建商和地主的持分, 如果房價的波動影響到地主的權益,應該要把這方面的差異,大到一個範圍時重新考量分配的合理性...

不過如果房價下跌,那麼建商就該認賠,還是地主的持分要吐回給建商,.這似乎不可能...或許還需要再考慮如何對建商和地主都公平的情況看看如何定定規則.

bar0402 wrote:
ar0402 wrote:
問題是:

廠商報的成本, 不是那行的人, 有能力質疑嗎?
就像台電告訴你的發電成本, 你最多是去查查原料成本可以..
其他的, 營運相關成本, 就只能任他說了......(恕刪).(恕刪)




要活的健康,要吃的健康,自己找資料,找專家提建議...

要投資,得研究。。。

要買名牌包,買化妝品,哪裡買比較划算,得花時間學。

沒有人生下來就是專家.

要想不吃虧,不受騙,當然得做功課..

都更,合建,買屋子不一樣嗎?

或許您一朝被蛇咬.. 但是如果您一直抱著到處是"井繩”怕怕的心態。

如何進一步看清機會在哪裡呢?

失敗的人找藉口,成功的人找法方..
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於王家他們是否有曾經表達參與意見、甚至參加公聽會
而是「未正式簽署同意書」
在未正式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本應被視為「不同意」而非「同意」
而審查時就應有「專人」「實地訪查」以了解情況後才能加以討論應納入或排除之(是否有不得不侵犯其權益以保障其他住戶權益的情事)
換言之,文林苑的情形根本是當初都更審議委員會及相關公務人員行政怠惰所致

我們有時會嘆息,像江國慶案或其他冤案,為何當年法官竟如此草率,視人命如草芥,犧牲了寶貴的生命
對比過來,如果當初的公務人員有擔當、負責認,又怎麼會讓王家、36同意戶、政府及我們社會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建商不包括在內)?

現在木已成舟,我建議:建商與王家盡快重啟協商,若重建兩棟透天厝因涉及計畫變更不可行的話,可以把「5戶」挪移成「2戶」坪數較大的樓中樓,甚至再附個露臺,其餘價值再以金錢補足,看看是否王家是否能接受?王家這個時候可能也要好好想一下,以房子已被拆而現今建築法已不允許原地重建的情況下,玉石俱焚的結果最後王家既不是贏家,得到的注目與同情總有用完的一天!

cyhuang886 wrote:
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於王家他們是否有曾經表達參與意見、甚至參加公聽會
而是「未正式簽署同意書」(恕刪)


就我的了解 "都更法是公法",其他網友有更詳細的說明。

我想這方面的文章很多地方都有說明. 簡單的說:

1.
王家 803 土地被鄰地包圍,無法連到馬路是無建築線的畸零地。
王家 801 土地前面的道路寬度不足3.5公尺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且部分土地在捷運禁建區內。
王家的地是畸零地+"袋地", 被建築相關法規禁建, 無法被排在都更計劃外, 失去都更將來沒有申請建築機會,房屋老舊無法改建成荒地。

2. 臺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依照 臺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 文林苑都更案進行如不能確保無建築線的王家畸零地將來可以獨立申請建築,那麼只有兩個選擇:
a.在都更多數決定制度下將王家劃進都更範圍.
b.都更案無法通過審核(將王家排除的案子違反十四條.)
(但若無都更法十四條的保護,被排除都更之外的王家土地無法獨立申請建築,未來將成荒地.)

3.所以無法排除的王家被都更多數決決定了...

如果王家在都更通過前的2年,和鄰居商量,“預留空地給王家未來指定建築線時合併土地使用,並且分割土地讓王家畸零地有機會補足所缺寬度、深度使其有機會變成不是畸零地。” 也許還有機會。。

但是只是和建商談價“拒絕?”,在拒絕的最後期限公辦公廳會時沒提出異議,那就什麼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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