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陳水扁老違建特赦令 是不對的


豪哥大 wrote:
北市撫遠街民宅後巷汙...(恕刪)



以前流傳下來的錯誤就應該改,不然女人都應該繼續裹小腳,男人都應該留辮子
chinack0211 wrote:
這讓我想起一個美國...(恕刪)


你的故事中我只看到持槍自重的暴民

因為人多火力強就可以與政府硬對著幹??

難怪幫派勢力在台灣越來越壯大,公權力卻越來越式微
我家裡也有違建, 是當年蓋房時候老一輩覺得留這麼寬的防火巷很浪費, 所以加蓋了,
其實我也同意違建本就該拆, 不該有所謂甚麼幾年前幾年後不用拆的這種行政命令,
更不必分台北市才拆, 別的縣市就不管了, 真的要拆就大家一起拆掉吧,



bill4462 wrote:
這點我不能認同柯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這時蓋大樓、公寓才有法源可依循與管理,在那之前完全無法可管,人民沒有法律依循,何來違法不違法之說?

...(恕刪)

kang19780315 wrote:
同意樓上的說法~
但...(恕刪)



建築法早在民國27年就發布實施,違建是違反建築法未合法申請執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關係.

你們家的房屋,現況在使用執照中沒有的部分,就是違建.


MUS wrote:
另外舊違建一定就得該死嗎? 答案是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
未拆除或整理前, 還可以依法修繕喔 那些什麼違建必拆的, 麻煩先搞清楚法條再說吧.


不要扭曲條文,條文只同意修繕並非不用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aoc987 wrote:
建築法早在民國27年就發布實施,違建是違反建築法未合法申請執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關係.

你們家的房屋,現況在使用執照中沒有的部分,就是違建.





1樓圍牆 占用防火巷是違建
各樓雨遮 鐵窗 也是違建
陽台外推也是違建
空地加雨遮停車也是違建
頂樓加蓋更是違建中的違建
照這標準全台大概7-90%的房屋全都是或多或少有違建

另外
千萬不要以為社區大樓就沒有違建
像我之前住的社區
主委姊弟跟樓管吵架
一怒之下解約
後來被人檢舉
從大門到不靠路的圍牆
頂樓到地下停車4樓空間
一共被檢舉200多項
連大門都被拆了
花了2年2-300百萬申請重建

aoc987 wrote:
不要扭曲條文,條文只同意修繕並非不用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補充
1.修繕要事前申請,而且要拿到所有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書
2.沒申請就動工視同新違建,需立即拆除,不得補申請
違建本就該拆
沒什麼好說的,樓主的「不言」是剛好

aoc987 wrote:

不要扭曲條文,條文只同意修繕並非不用拆除.
...(恕刪)


麻煩看清楚, 沒人說不用拆除啊!
這裡講的是在無公安問題的前提之下, 連違建都可以修繕, 就表示整體考量以安全為優先, 而不是以違反法規必須拆除為優先.

要搞清楚違建處理辦法的本意 - 既成違建之事實, 危險者立即拆除, 無公安問題需分期控管及拆除, 老違建因無立即公安問題, 才會有緩拆的空間存在.
許多超過30年以上的大樓都存在陽台外推的問題, 前面就有人舉出照片, 市府怎麼不從這些違建拆起? 正因為無立即公安問題, 列為緩拆.
如果今天要拆老違建, 也請遵守法律, 提出計畫時間表來進行拆除.
不要不守法而搞人治民粹, 有居民抗議里長求助就推翻法令, 優先拆除.
一個不守法的市府, 要怎麼說服民眾要守法以及拆除違建?
^^A 請多多指教~

豪哥大 wrote:
北市撫遠街民宅後巷...(恕刪)


矛盾啊! 上次執行226戶違建, 怎麼隔間減至2間就不拆?
也是有條件不拆, 跟扁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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