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對於根本性的憲法無所謂,才會拿著雞毛(陋法)當令箭(依法行政)。


這句話裡面,
你要先證明該法為陋法,
然後要說明這個陋法的何處可能違憲,
然後再證明這個法律漏洞確實違憲,
才能說服別人此法確實違憲。

但除非在違憲案成立,
且大法官判定違法之前,
該法即為有效法律,
依法行政即為合法。

您可以以個人意見認為該法違憲,
但不代表此法最後會被判定違憲,
希望您能提出完整的思考脈絡與證論,
以供他人理解您完整的想法。

peterTG wrote:
你的問題比我還嚴重...
今天政府拿著陋法就可以合法的把你家拆了,你可以繼續憲法當尋找精神的依託...
你尋求的精神依託已經被證明遠水救不了近火,偏偏你還打死不承認政府光靠你口中的陋法就可以玩死你...

看來你閃避到現在已經沒招了,繼續期待你能說出啥有現實建設性的東西是不可能的,你繼續柏拉圖吧。


以上…

從您的上述文中,即可證明現實狀態就是「依法行政」。即便這個法是有問題之法,也已經實行了。

所以,你就證明自己一直「反復循環」了,不是?一直處於自己口中的依法行政,而不顧現實境遇中法的實行造成了何種錯誤。

口口聲聲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而不顧所依之法的精神、價值與來源,怎不走偏了呢?
swfantastic wrote:
雖然我不清楚都更條例內容,但依建築相關法律來看,我不相信會有"必須"將袋地強行劃入的規定!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pensees wrote:
結論:文字的使用,應該明白自己的心理狀態在想什麼,然後以文字好好的整理出來,並增進思考的進展。若一味的想以「負面、不善」的心思來打擊別人,其實,還是在自己貶損自己。

說的很好耶,那我比較想問你,你說了這麼多,你要如何告訴普世大眾法律已經違憲?
你要如何讓社會遵行你的判斷並且廢止這條法律?

如果你做不到讓這條法律終止或修改,那你至今為止所說的都是紙上談兵。
而你避而不談這條法律的有效性也只是利用文字再逃避現實,進而滿足你那小小的自尊心而已。

如果我說的這麼直接造成你那小小的自尊心受傷了,我先在此跟你道歉,你可以繼續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paulpro wrote:
路過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好了~你可以繼續在樑上跳舞唱Beatbox了


要司法院解釋自己花錢買的家非屬財產權?
要司法院解釋解釋建商是不是國家機關?
要司法院解私人住宅是不是公用公益?
要司法院解釋都更法位階比憲法低才算數?

你的樑看來比一般人高很多哦 ~
peterTG wrote:
今天政府拿著陋法就可以合法的把你家拆了...(恕刪)

明明知道是陋法, 為什麼不想積極一點辦法改善? 一眛說惡法亦法?
99 年 4 月到現在的永春社區現在不拆, 你要不要譴責?
2007年就定讞的健保欠費, 不依法從政, 你要不要譴責?
peterTG wrote:
如果我說的這麼直接造成你那小小的自尊心受傷了,我先在此跟你道歉,你可以繼續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以上……

哎呀……

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肯定是自尊心受傷了!…謝謝你道歉,否則,自尊心無以臺階下,真不曉得該怎麼辦是好呢!謝謝!感激不盡,咱們就此分道揚鑣吧。^^

最後,還是請記住,人家不是不守法,而是要守「不違背憲法精神」的法。^^

不做惡意曲解他人心意的文字,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道理。
路邊的浣熊 wrote: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恕刪)

以我的論述來看
係指該臨接土地不會因自己不將其納入都更範圍
而造成該臨接土地無法自行更新
但是...本來就是無法更新的土地捏?
你能不能更新跟我沒把你劃進來並無因果關係

這時強制納入是否就會有點...
嗯...我用強施恩惠來形容好了
這時應該要看該臨接土地地主的意願吧
路邊的浣熊 wrote: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恕刪)



依此條 我覺得並沒有強制規定,袋地100%不能畫出
當然依此條的精神 連鄰地都要顧及未來是否可都更
所以強制把袋地畫入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不過我覺得判決書 有沒有這段都不影響判決
因為爭點 是畫入有沒有違法
但法官判定沒有違法,王家就輸了

而法官多寫這段 是告訴王家
沒畫入其他家 畫入你家並沒什麼不公平 (能改建與不能改建 是差很多的)
王家不畫入只是損人損己罷了



peterTG wrote:
請問你,我不是立法人...就現實層面而言,惡法就是法。...(恕刪)



這句話怎麼令人感覺善法不是法、憲法也不是法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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