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2001 wrote:
引述自公視(http://pnn.pts.org.tw/main/?p=30783)
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98年6月核定後,樂揚建設便開始販售預售屋,蘇太太的小姑在98年10月時,以每坪47萬元價格買下文林苑9樓一戶預售屋,並已繳交390萬元頭期款。蘇太太強調,當時樂揚建設非但沒有告知她們這是一宗都更案,甚至也沒透露還沒有與所有住戶談妥,讓她覺得非常後悔。.(恕刪)
如果我是蘇太太的話
我會請申請國家賠償
依都更36條
台北市政府應該要動用公權力
不動用 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不怕罵的
但就怕違法
請法院來裁決台北市政府是否怠於執行職務
如果法院判決 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
那台北市政府很快就會執行
如果法院判決 台北市政府不是怠於執行
那蘇太太就該考慮解約出場
如果什麼都不做
那這場爛戲就會一直拖
因為要選舉了
都更條例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dirtypoint wrote:
如果我是蘇太太的話我...(恕刪)
報導中蘇太太是這麼說的:
蘇太太認為....「當初簽約的時候,合約上說如果無法交屋,就應該賠我們頭期款一倍的價錢,現在出問題了,不但要我們主動去問才說明,甚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指王家)身上,而且突然說只願意賠我們20%違約金,哪有這樣的合約?」蘇太太無奈地說。
蘇太太表示,樂揚建設在沒有與原住戶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就開始販售預售屋,如今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造成買方受害,本來就應該按照合約規定賠償,她希望所有預售屋買主都能聯合起來,向樂揚建設索賠。
蘇太太是跟樂揚簽約的,如今交不出屋,問題當然是找樂楊,要求依約執行賠賞
樂楊跟地主的問題,依法是樂楊要求市府執行
拆不拆的了屋,應是由樂楊、市府、地主去協調,而非無辜不知情的預售屋購買者去承擔去處理這個建商都更的風險!
以這案例為戒
應該建議政府在都更法加入,未真正完成且執行完畢的都更建案,禁止銷售預售屋!
免得爭議變多、變複雜、受害者增加、更棘手!
其中內政部提的修法理由
延長以兩次為限(原本一次)
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台北市政府必須執法的事
再怎麼拖,也不過再拖到下次市長選舉
而樂揚已依都更36條請台北市政府執行
其並無違法之處
而民法債務不履行 為過失主義
樂揚並無法律過失
以法律而言
樂揚並不違法
同樣王家目前也無違法
但台北市政府怠於執法 是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主觀 對樂揚 或是 王家 的觀感
我個人是沒什麼意見
不過這案子 倒是會影響深遠
就是 到底是王家贏(撐越久領越多,以後釘子會越來越粗)
進而修改都更條例
還是 樂揚贏(各建商就爽了,以後都更有問題,不用找兄弟找市府就好了)
這就拭目以待了 ~
轉貼自立法院公報
行政院提案:
一 、目前直轄市政府、縣(市 )
政府協助實施者代為拆除或遷
移土地改良物,於執行強制拆
除前,均予反對者表達意見之
機會,並經多次溝通協調,以
降低民怨,達到執行目的,故
多專以於現行辦理期限內妥善
處置,有必要考量實際需要予
以適度延長,爰修正第一項,
明定因情形專專有正當理由者
,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
長六個月,延長次數以二次為
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1.王家在95年10月,已依都更將住家整建、拉皮完成符合都更法條規定。 2.建商樂揚於96年6月段老闆找王家談 都更合建案,當面即於肯定否決不參加合建,建商不死心利用各種方法
管道計:15次回絕。
3.接者空窗期約1年半,在98年間王家在完全不知道,且未取得王家5兄弟簽同意書下,建商能直接將王家自行
劃入都更範圍內,且於98年6月申請取得台北市建照科建築執照。(請存疑、好奇、....者、協助說明政府
、建商能在無視王家已具有權利在憲法保護下、為何?能隨心所欲由一人劃地,後自行圈地將王家自行劃入都
更範圍內。
憲法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王家在95年10月住家整建、拉皮完成,至98年6月建商申請取得台北市建照科建築執照時,屋齡才2年多。
5.王家房屋在95年10月完成整建、拉皮時,當時建商尚未通知瓣理公聽會時間,公聽會時間96年1月。所以
王家已較建商更早將房屋都更完成。如同現郭元益糕餅店已完成都更10年屋齡。依都更處需屋齡為30年以上
屋齡才都更。
6.另外跆拳道館已有50年以上屋齡。有應公廟也不是文化資產、廟齡60年以上都可不必參加都更為何?
『請問nelson725331這位、還有對王家一直存疑、好奇、....者』為何?屋齡才2年多要被劃入都更,而10
以上年屋齡可不列入都更。請教你們幫我找出上述原因出在那裡?
7.再說男孩20歲要入伍當兵前,兵役課須將當兵役男通知單,經警察親自交到本人或家人親自簽收蓋章。
『請問nelson725331這位、還有對王家一直存疑、好奇、....者』這些人,自辦都更是建商圖私利行為,對
每個住戶權利、私人財產掠奪,建商在郵寄通知土地合法所有權人時,採用發信主義。請問你們知道發信主
義的後果什麼嗎?在此告訴你們就是建商有寄出即可,不用管住戶是否收到,直接就可強奪住戶私人財產,
請問你們能接受建商這種無天理欺騙手段嗎?
8.本文訴說者是王家主人。有興趣到本基地現勘者,本人將在住家候教。待續
都更的都市更新範圍畫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權利變換計畫案
這些是有公法的效力
這些權利義務已非 私人合約
而是有公法的效力
而實施者可能也被付予了公法的執行力
例如極度爭議的36條
負予 實施者公告 即可要求 都更區域內的人要搬家
而無需 此區住戶再協議約定時間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另外都更條例第8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
都更計畫審議通過公告實施之
其主要計畫 、畫定區域
都已有公法的效力
並非只對建設公司有公法的效力
而是對此區域住戶(所有權人) 都有公法的效力
光範圍排除王家這個就有問題
因為都更範圍已審議通過公告之
能否變更範圍 這已不是小變更了
等於是廢掉整個都更案 打掉重做
即使台北市政府都應該是無法單獨撤銷(法律並無賦予此項行政權給市政府)
另外若台北市政府撤銷此案
並造成 金錢嚴重的損失(幾億元應該跑不掉的)
在建設公司無違法且無法律過失過狀下
建設公司按照都更條例走
走不下去 是因為 台北市政府不敢執行36條
依法律來說 根本不可能要設公司吞下去
也不可能由台北市政府吞下去
所以現在台北市政府不敢強常執行36條
也無法撤銷此都更案
現在就只能拖了
只能叫雙方 協調
但這其實就已違背了都更立法重要的意義
多數決
另外權利變換 已經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之
具有公法的效力
台北市政府不敢 要求執行此份權利變換
而要雙方協調
但雙方協調 為私法效力
依法 台北市政府是不過問的
因為都更走權利變換 又另外簽合建合約
台北市政府一而再 說此合約是私法領域
政府不介入
現在 文林苑 台北市政府 又極希望 雙方用私法來解決
因為台北市政府不敢執行公法
台北市政府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
(怠於執行公法 造成其他用戶的權利被侵犯
光有形的租屋費、拖一年 30幾戶就好幾千萬元了)
我個人對建設公司跟王家 沒什麼的太大意見
但我比較在乎是政府 怎麼做
因為如果政府動用36條
那一堆都更案都會動起來
一樓的店面就要小心了
因為其土地持分跟樓上一樣
如果政府打死不動用36條
進而修法廢掉36條強制執行
那麼都更案就不用談了
(我們家最近也在談都更
所以我才這麼關心這些
而有些鄰居 沒看到都更計畫書 沒有合約書
就直接簽 都更計畫同意書
帶頭的鄰局說簽沒關係
公展一個月內還能撤回
只能說他們真勇敢)
如果碰到都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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