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wynn0922 wrote:
重點是什麼我不懂今天...(恕刪)


辛苦了,可以下去領$了,4.0
版主PO出的文件中,也有很大的問題

都更中一定有一個最終版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至於其他的根本就沒意義

因為沒有事前協議書,根本連容積率都不會下來

根本談都不用談了

都更的建商一定會告訴你,這只是意向書,並非同意,只是看一下這個位置,這樣的大小能蓋多大的房子

等確定後,最後最終版的"同意書"才是確定"同意"都更<----這是建商的講法,也是事實

所以事前的協議書等等的,本來就沒意義

就算我不願意都更,我看看我家多值錢不行嗎?

就算我本來覺得都更很好阿,後來發現分到的不太好,不如我想像,難道不能說不??

我在猶豫要不要參與都更,和建商談了以後決定不要,這都不行嗎??

難道這是黑店?進去逛逛看看就一定要買東西??

如果今天王家有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那根本沒有今天的事情,不用打官司了

問題有沒有??沒有.....事實勝於拿一堆有的沒的什麼陳情書,什麼協議書來證明對方是釘子戶

拿一堆法律判決書有意義嗎?法官連強姦犯都能放走了,更何況是家大業大的建商

我覺得大家應該仔細想想看

都更是都更"建物",公寓大樓那種建物不可分割,土地各家是持份不是獨有的,這種才能多數決

土地獨有的地主本來建商就應該想辦法要百分之百同意
wynn0922 wrote:
請問,今天你有一個東西,可以賣一億,也可以賣三億,有可能可以賣到五億

為什麼不能追求最大利潤??


看來銀行業被規範循環利息也該去釋憲了...銀行為什麼不能追求最大利益?
參照頁底
一九九九年花旗銀行信用卡收取高額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堤升依職權告發當時花旗銀行消費金融部總裁華格睿,創下主動法辦銀行主管首例。鄭堤升依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認為當時的美商花旗銀行收取信用卡遲延繳款利息二○%、違約金年息三六%,兩者合計高達五六%,宛如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當年花旗銀行信用卡年息二○%,為民法上限,但違約金卻以月息三%計算,換算年息為三六%,明顯超過法律規定。


引用自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從條文來看,重利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兩者。前者乃法官事實認定問題,後者目前實務尚未有一定標準,而這也是當事人來詢問律師的時候,最常會詢問的問題。

本所認為,此部分應有賴於累積各地法院的判決,才能有一個「大概」的標準。一般來講,

三分利以下:一般民間的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
四~五分利:容有法院斟酌的空間,而本所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得出的感想是法院會因為個案中「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程度,來影響法院對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判斷,簡言之,如果被告手段太過,法院就會認為屬於重利罪。
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


以上說明本地法律對利益追求有所規範~
本篇只回答為什麼不能追求最大利益,並不指涉王家
或任何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之懶人包發布者,或其他利用社會資源爭取自身過當利益者。

wynn0922 wrote:
都更中一定有一個最終版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至於其他的根本就沒意義


這是所有一切的要點:

如果樂揚拿不出來, 就是強逼王家加入都更而已..
解釋一百萬次都沒用..

王家不表達不表示你就可以直接納入, 很簡單!
那些同意戶都是簽了事業計畫同意書的, 如果王家跟他們是一樣的, 為什麼你樂揚拿不出來?
樂揚建設是全世界"最清楚"王家意願的公司, 連王家都沒他們清楚!
因為對樂揚這樣的都更主持者來說, 同意書的重要性高過任何一切, 沒有比它更重要, 更能證明
都更意願的了....

樂揚建設拿不出王家的同意書, 就是強逼王家賣地, 加入都更..
就是土匪的行為, 大大說的是, 這叫"開黑店"! 進店裡去問價講價, 就逼你非買不可..

店家逼客人要買, 只有一種狀況可以, 就是你店家確實跟客人簽約或至少達成共識..
問題是樂揚有嗎? 樂揚整天喊王家開兩億, 五億很釘子很過份, 但這些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 樂揚建設, 你答應了嗎?
王家開了店面加兩億, 很吃人沒錯! 但樂揚你答應了沒? 沒有嘛!
那這交易怎會成立? 豈有達到"雙方合意"的程度? 怎可以說這交易得進行下去?
還得照你樂揚建設的開價? 這不叫強盜, 什麼樣才算?

自始至終, 文林苑案, 樂揚建設跟王家之間, 別說同意書沒有..
連真正合意的交易條件也沒達成共識, (樂揚敢說它跟王家達成什麼條件共識?)
樂揚就逕行運作都更逼王家賣地, 如果這不叫強迫, 不叫搶劫, 那什麼才叫搶劫?

除非今天的狀況是: 王家開價兩億,樂揚同意, 結果後來王家反悔..
樂揚主張交易得進行下去, 這樣還有合理性! 因為至少"王家開價, 樂揚同意"那一刻..
雙方對這個交易有達到"合意"的狀態... 你可以主張王家確實是同意的!

今天的狀況不是這樣, 王家確實去討論過都更條件, 但你開的價他們不接受, 他們開的價你樂揚也不接受.
所以雙方從來沒有就加入都更的條件"合意"過...
結果你要拿"王家曾經來講過價"這個事實來逼王家賣地, 又是照樂揚的開價...
這樣的樂揚建設不叫強盜土匪公司, 該叫什麼? 只因為你"合法", 就不叫強盜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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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36戶居住正義的盲點:
36戶想要的, 是王家被強迫賣地, 建文林苑給同意戶爽!
而不是設法要求政府為王家畸零地問題解套, 排除王家..
讓文林苑可以不用理王家直接興建! 就是貪婪無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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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nn0922 wrote:
版主PO出的文件中,也有很大的問題

都更中一定有一個最終版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至於其他的根本就沒意義

因為沒有事前協議書,根本連容積率都不會下來

根本談都不用談了

都更的建商一定會告訴你,這只是意向書,並非同意,只是看一下這個位置,這樣的大小能蓋多大的房子

等確定後,最後最終版的"同意書"才是確定"同意"都更<----這是建商的講法,也是事實

所以事前的協議書等等的,本來就沒意義

就算我不願意都更,我看看我家多值錢不行嗎?

就算我本來覺得都更很好阿,後來發現分到的不太好,不如我想像,難道不能說不??

我在猶豫要不要參與都更,和建商談了以後決定不要,這都不行嗎??

難道這是黑店?進去逛逛看看就一定要買東西??

如果今天王家有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那根本沒有今天的事情,不用打官司了

問題有沒有??沒有.....事實勝於拿一堆有的沒的什麼陳情書,什麼協議書來證明對方是釘子戶

拿一堆法律判決書有意義嗎?法官連強姦犯都能放走了,更何況是家大業大的建商

我覺得大家應該仔細想想看

都更是都更"建物",公寓大樓那種建物不可分割,土地各家是持份不是獨有的,這種才能多數決

土地獨有的地主本來建商就應該想辦法要百分之百同意


在都更事業計劃書送審前,建商跟所有都更戶(包括反對者)一定有所協商,
都更的條件,在協商的時候,建商跟都更戶必定清楚明瞭
在獲得都更範圍內,超過同意門檻的都更戶同意后,計劃書才能送審。
如果都更戶不同意都更,或是不同意都更的條件,必須要在都更案審議的過程中明確表達反對的意見
所以您所提到
“就算我本來覺得都更很好阿,後來發現分到的不太好,不如我想像,難道不能說不??
我在猶豫要不要參與都更,和建商談了以後決定不要,這都不行嗎??
難道這是黑店?進去逛逛看看就一定要買東西??”
跟現實狀況不符合,因為都更條件的協商,以及是否都更猶豫的期間,是在都市計劃書送審前都更戶要決定的
而說不的法定時間,是在都更案的審議期間
絕對不是進去逛逛就一定要消費

至於你所提到,土地獨立持有及公寓大廈共同持有的差別,我很同意
然而,以文林苑王家的例子來看,除了都更條例以外,台北市另外有畸零地的管制條例
如果王家的土地夠大,不至成為“畸零地”的話,就完全沒有問題
由於王家的土地縱深不夠,如不納入都更,就會成為畸零地,所以讓建商有將王家劃入都更範圍的合法藉口
對於畸零地的強制使用限制,從財產權的觀點來看或許不盡合人意,但是,就土地的使用,以及公共安全的觀點來看,則有其必要性。以王家為例,如果拆除掉違建及占用鄰地的部分,在扣除預留法定的防火巷空間,則其能夠存在的建物面積應該是趨近於零。所以,納入都更或有其必要性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看法,而每個人有不同的意見

王家的案例,我個人是從從幾個點考量:
1.王家是否有在法律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案是在法律的範圍內,王家不表示意見)
2.建商提供都更的條件在當時是否合理(我個人認為是合理)
3.建商在都更過程中是否有刻意違反都更條例的規範(根據法院的判決,建商沒有違反都更條例的限制)

都更條例以及畸零地管理條例是否有改進的空間?我認為可以經由更多的討論來達成共識
而王家的訴求,
在法律上來看,王家對都更實為“同意”或是"無意見“
就情感及事實上來看,王家不過是一個貪婪的都更釘子戶,利用抗爭來謀取其最大的利益
他們和炒房的建商,仲介,投機者,實為一丘之貉
所以,王家是否為都更條例的受害者,我的看法是“完全不是”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能建築的地,旁邊沒...(恕刪)

照你說的,房子老了就沒用了,一定要都更。
20年後文林苑老了,舊了,變成台北之瘤時,由於已經超用容積,要如何更新?王家的地和郭元益的地就大有可為。

怎麼王家不能將這筆寶藏傳承下去嗎?台北市不是永遠只漲不跌的?

handymanSG wrote:
在都更事業計劃書送審...(恕刪)


你這種"期限說"的說法..
不能解釋樂揚建設, 不是強逼王家賣地的土匪建商...
一樣不能證明都更這種作法是"合理"的, 坦白講, 區區兩年而已...
我不表意見土地就被強逼賣掉, 這完全不合理... 這是惡搞老百姓財產的作法!

因為全世界不可能有比樂揚建設更清楚王家立場的公司!
條件怎談? 同意書有沒打算簽, 樂揚一清二楚, 隨便去問個王家的人還不見得知道!

文林苑案之所以抗爭有理, 不是繞在你最喜歡的法律程序上.. 樂揚沒有違法,這是事實..

而是整個都更案強制性的本質.. 及沒有合理的退場機制..(兩年我不說話就算你的了?)
私產可以這樣轉給私人惡搞, 這是非常駭人聽聞的事! 沒有民主國家可以這樣幹!
即便政府"依法徵收"這種事, 在公共利益上算是比較講得過去了, 仍然常在各國間有很大的爭議.
更何況是直接強制轉移財產給私人! 這跟法律幫建商當土匪有何不同?

王家不是欠樂揚或都更戶金錢或土地, 政府根本沒任理由可以強制他們一定要怎樣!

但是如果今天你"依法"造成現在這樣的結果, 那這就是土匪公司, 執行強盜法律的後果..
為什麼不能抗爭呢? 其實釘子戶本身, 用手段排除他們, 是可以的..
但是, 不可以因為你私人要圖利, 就強逼他們怎樣, 這是強盜土匪的行為..

我並不會主張私產絕不可強制的絕對財產說.. 但文林苑案不具公益及合理性..
很顯然的道理.. 沒什麼可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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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缺席,文林苑核心問題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09.html

根據營建署的資料,在文林院都更計畫結束之後,開放空間不會增加,也沒有留設公共設施或者開闢公共設施。當然,可供居住的空間增加了,並且,根據建商的說法,變得更漂亮。
然而,這些漂亮寬敞的居住空間是以原地主和建商私人財產的形式出現,之於其他人,
它們就跟其它所有私人住宅一樣,得要用錢買,並且不會低於市價。

在這場都市更新當中,若考慮誰獲得了些什麼他們真的想要的利益,
建商以及其它心甘情願接受都更的地主,是最大的贏家。
然而除此之外,並沒有什麼多餘的公共價值被創造。如果這些私人建物可以算是公益,
那麼政府幹嘛不基於公益來改建我家?我也想賺容積率、住漂亮的大房子啊。

文林苑都更之所以不合理,其背後原因並非是王家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是公益在這場都更中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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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nn0922 wrote:
重點是什麼我不懂今天...(恕刪)


不管是都市更新或合建, 劃定重建範圍時,只要有人不同意,一定會產生畸零地問題

該如何處理這個畸零地問題,才是重點!和B大辯了半天,也是在爭執哪個比較合理(強制排除或強制納入)

顯然畸零地強制納入是比較合理, 強制執行有時無法避免!
kuoyuan1 wrote:
照你說的,房子老了就沒用了,一定要都更。
20年後文林苑老了,舊了,變成台北之瘤時,由於已經超用容積,要如何更新?王家的地和郭元益的地就大有可為。

怎麼王家不能將這筆寶藏傳承下去嗎?台北市不是永遠只漲不跌的?


20年後房子就老了?

今天為什麼要有都更條例獎勵, 是因為早期房子未按使用分區規定蓋,住三分區的舊社區一但重建,按新的規定不給予獎勵,就蓋不出甚麼房子,很多網友都解釋過了!

至於按新規定更新的房子7,80年後老了,要重蓋就沒獎勵了,一切照規定來!

王家如果變成畸零地,哪會是寶藏,就算7,80年後,它的大樓鄰居也不會和王家合建,大樓還是就原基地重蓋

今天王家一時頭腦不清,不從旁勸阻就算了,有些人還火上澆油,真是很奇怪!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能建築的地,旁邊沒...(恕刪)


如果王家土地真是"廢地", 你還要出那個價買來幹啥?

只要有需要, 就不會是廢地...

也許王家土地擺五十年後, 你文林苑又要重建了, 也許樂揚蓋房子跟他們搶奪土地一樣黑心..
撐個二十年就又差不多了...(以樂揚現在黑心程度,這種推測並非不合理..)
那時人家再加入, 怎會是廢地?
為什麼一定非得加入都更, 才不是廢地?

就如同樓上說過的, 房子老舊有必要更新, 但土地不然...
今天不合建, 等下次又如何, 法定空地照樣是合法產權, 你要買照樣要開合適的價格..
不是因為它是"廢地", 所以就像樂揚一樣, 隨便開個價就拿了! 你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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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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