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nn0922 wrote:
重點是什麼我不懂今天...(恕刪)
辛苦了,可以下去領$了,4.0
wynn0922 wrote:
請問,今天你有一個東西,可以賣一億,也可以賣三億,有可能可以賣到五億
為什麼不能追求最大利潤??
一九九九年花旗銀行信用卡收取高額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堤升依職權告發當時花旗銀行消費金融部總裁華格睿,創下主動法辦銀行主管首例。鄭堤升依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認為當時的美商花旗銀行收取信用卡遲延繳款利息二○%、違約金年息三六%,兩者合計高達五六%,宛如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當年花旗銀行信用卡年息二○%,為民法上限,但違約金卻以月息三%計算,換算年息為三六%,明顯超過法律規定。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從條文來看,重利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兩者。前者乃法官事實認定問題,後者目前實務尚未有一定標準,而這也是當事人來詢問律師的時候,最常會詢問的問題。
本所認為,此部分應有賴於累積各地法院的判決,才能有一個「大概」的標準。一般來講,
三分利以下:一般民間的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
四~五分利:容有法院斟酌的空間,而本所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得出的感想是法院會因為個案中「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程度,來影響法院對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判斷,簡言之,如果被告手段太過,法院就會認為屬於重利罪。
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
wynn0922 wrote:
都更中一定有一個最終版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至於其他的根本就沒意義
wynn0922 wrote:
版主PO出的文件中,也有很大的問題
都更中一定有一個最終版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至於其他的根本就沒意義
因為沒有事前協議書,根本連容積率都不會下來
根本談都不用談了
都更的建商一定會告訴你,這只是意向書,並非同意,只是看一下這個位置,這樣的大小能蓋多大的房子
等確定後,最後最終版的"同意書"才是確定"同意"都更<----這是建商的講法,也是事實
所以事前的協議書等等的,本來就沒意義
就算我不願意都更,我看看我家多值錢不行嗎?
就算我本來覺得都更很好阿,後來發現分到的不太好,不如我想像,難道不能說不??
我在猶豫要不要參與都更,和建商談了以後決定不要,這都不行嗎??
難道這是黑店?進去逛逛看看就一定要買東西??
如果今天王家有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那根本沒有今天的事情,不用打官司了
問題有沒有??沒有.....事實勝於拿一堆有的沒的什麼陳情書,什麼協議書來證明對方是釘子戶
拿一堆法律判決書有意義嗎?法官連強姦犯都能放走了,更何況是家大業大的建商
我覺得大家應該仔細想想看
都更是都更"建物",公寓大樓那種建物不可分割,土地各家是持份不是獨有的,這種才能多數決
土地獨有的地主本來建商就應該想辦法要百分之百同意
handymanSG wrote:
在都更事業計劃書送審...(恕刪)
kuoyuan1 wrote:
照你說的,房子老了就沒用了,一定要都更。
20年後文林苑老了,舊了,變成台北之瘤時,由於已經超用容積,要如何更新?王家的地和郭元益的地就大有可為。
怎麼王家不能將這筆寶藏傳承下去嗎?台北市不是永遠只漲不跌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能建築的地,旁邊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