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ibi wrote:
裡面提到通知書寄到錯誤的地址還有人收,而法官根本不管,法官只認為有寄出就可以?他們真的有收到信嗎?
對於「不屬於公文的通知」或是「一對多的通知」,要「公開公告」才是法律上正式的條件
郵寄通知書只是「附帶義務」,本來就不是強制要本人收到才算數
各式各樣的活動(抽獎、促銷....)
是不是都說「詳細內容請看網站公告」或是「條款如有修改以網站公告為準」?
有沒有人因為沒收到郵寄的通知書,就認為活動的效力有問題?
你的證件支票遺失了,要登報公告作廢,也是「公開公告」的一種通知
法院的法拍案件,一樣是以「法院公布欄」的現場公開公告為準,不是看通知書內容
甚至是一般公司要開股東會,依法也是要「公告」
股東會通知書寄到哪裡、股東本人有沒有收到根本不是重點
有買股票的人一定都收到過股東會通知書(可以用來換紀念品)
但是有沒有收到通知書都不影響你身為股東的權力,也不影響公司開股東會的效力
這次案件,建設公司有依法在鄰里佈告欄公開公告
所以有沒有收到通知書本來就不是重點,法官當然會駁回「沒收到通知書=不知道」這種理由
不做好功課的記者,做出來的新聞能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