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sees wrote:
我認為,這不是雞婆,這種考慮是應該的。
一、必須尊重畸零地或袋形地地主意願。
二、有別於畸零地或袋形地長久居住之地主身份的蟑螂戶,應以專案調查確認做處理。.(恕刪)
畸零地或袋形地必須加入都更或合建的法規,是用來保障地主權益的,
我這裡有貼了,就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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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王家沒被剷平,保留2棟透天厝未參與都更,王家才真的輸了!
王家門前被建商搞成袋地,沒有道路通行權,
除非王家再買一些地,要不然未來王家透天厝恐怕拿不到建照改建。
因為沒有道路通行權,連做合法停車場都不行!(違法沒被抓到的都可以做..)
到時透天厝爛光變危樓了,大概只能拆掉種菜當綠地或當別人的走道吧?
王家子孫繼承袋地後,袋地的公告現值/公告地價還是很貴,必須要繳不少稅..
但因沒有道路通行權,拿不到建照改建,
王家子孫只能繼續繳稅,持有沒法改建只能用來種菜的"建地"!
基本上,這是合建/都更用來保障袋地的長期權益,
卻有人短視只看到眼前利益,把長期權益視為損失,而且還一堆學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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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有千分之二的優惠地價稅,
我是不知道建地的袋地、畸零地的地價稅有沒有什麼減免優惠?
王家舊透天爛掉後,沒人住,沒有戶籍,又沒法改建,就沒法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是千分之十,這50坪只能種菜的建地市價約1億元,
若還是建地,公告現值約3成3千萬元,每年要繳千分之十,30萬元的地價稅!
王家子孫為了避免不能蓋房子的建地被課那麼多地價稅,必須變更為農地,只能用來種菜...

(農業畸零地,不課地價稅.應田賦)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applebees wrote:
上面所提的需要大家替王家擔心嗎??
人家獨立的產權就是要這樣子玩,損失是王家的事情,讓王家自己具結就好了。
但這樣子就可以強拆嗎??..(恕刪)
好像不止都更,一般的合建、改建,都會保障畸零地或袋形地的權益,
強迫改建/合建戶必須把適當範圍的畸零地規劃進來。畸零/袋地持有人才可以解套!
要不就買下畸零地或袋形地,要不就劃進來;
申請建照時才發現又要花錢買地,改建/合建戶可能會不爽...
王家認為損失,其實是得利! 只是自己笨,自以為是臨路透天,不知未都更,N年後會多慘而已!
而法規就這樣"保障"畸零地或袋形地,有人卻認為是損失,就整天唉唉叫,
但政府還是要依法行事,就像救那些整天想自殺的人一樣,
只要政府機關知道有人要自殺,就必須強迫/盡力去救人,簽切結也沒用..
必須政府機關或他人不知道,才可以自殺成功!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路邊的浣熊 wrote:
就法論法,
要提倡修法之前,
請先證明法律瑕疵。
唉,跟這麼久你還沒看出來嗎?
他根本不承認憲法以外的法,簡單來說他單方面認為現有的法律與憲法衝突的時候,就以憲法為依歸。
所以他才會一直講要修法,而且開口閉口就是憲法。
確實,法條與憲法真的有衝突的時候是應該以憲法為依歸,不過他是大法官,都不用跑程序就可以把他認為與憲法衝突的法條給廢止了,所以不用跟他就法論法,就法論法的結果就是:他說的算,你提的其他法條只要他認為違憲,全部都不算。
你自己看前面就知道了,我N次問他都更法還沒被宣告廢止及違憲之前,是否有效,你看他答案是啥就知道了。
不是一直在那繞圈圈說什麼腦袋孔固力啦,不然就是一直論述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之類云云的來閃避這個現實的問題。
問他明明就沒有相關裁決單位證實已經違憲,他就把憲法條文貼出來告訴你:會思考的人應該可以判斷有沒有違憲。
所以,該說什麼呢?
只有他能判斷有沒有違憲,根本不需要大法官來解釋,從他說違憲的那刻起,在他字典裏面都更法已經Out了!
所以你的就法論法跟他的就法論法絕對不會有交集,因為他的法是他認定的才算,而不是普世運行中的法。
你要陪他繼續繞圈圈無所謂啦,建議你還是先取得他認同都更法有效這點之後再來談會比較實際,現實就是他認為都更法已經違憲,根本不適用,所以你就算貼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幾條,對他來說都一樣那句話:請遵守憲法所保障權益。


peterTG wrote:
我不是很喜歡用一個粗...(恕刪)
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
哪個對?
這兩種論述都有合理的理論基礎
兩種論述在不同的情況來說都是合理的
但是很可悲的是
台灣人民只接受惡法亦法
把這個當成是神主牌位
我就認為惡法非法
我認為法律如果不是站在大眾利益的情況之下
侵犯到人民的權利
我就認為那樣的法律是不對的
閣下認為惡法亦法
在下認為惡法非法
我們都能講出一段合理的觀點
那誰說的對?
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單純就這件事來看
都更法擺明就是建築在建商的利益之上
而建商之法懂法玩法
可輕易的用一些手段就讓王家變成不合法
民主國家守法是根本我同意
但是要是有某些團體利用手段以及法律的專業讓某些守法的人不知不覺變成不合法
這對嗎?
如果今天依然是把事情焦點放在守法問題之上
那就擺明了落入建商的預想之中了
因為建商已經讓自己變合法
而王家不合法
所以大家都在討論法律對建商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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