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文已經很白話了,如果你看過大法官釋憲文,那才是跟天書一樣舉例說明比較易懂:1.馬爸爸生了5個小孩,土地或房子還沒過戶就往生了,5個小孩當然都是繼承人2.馬家老大欠人錢,債主追到最後,才發現馬老大只剩下馬爸爸遺留的不動產3.法院就馬老大應繼承部分拿出來拍賣,如果成交,拍賣款歸債主,馬老大名下就歸得標人所有。4. 得標人+4個小孩,共同擁有該土地或房子註:除非你錢太多,或另有所圖,此案大多流標,或由債主進場得標。
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1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所以如果是拍賣共有物,執行處會在第1次拍賣時通知共有人,就是你收到的這張公文…到時候如果拍定,執行處還會通知共有人要不要主張優先承買。
這種拍賣案, 不會有人頭殼壞掉想去競標的. 不要說第一次拍賣會流標了, 後面3拍應該也都會流標恭喜樓主啦, 你有便宜可以撿了. 不過請你趕快檢視你的資產, 股票基金保險的, 看能變現出多少, 要開始準備現金了.到時候會有三種情形:一是流標多次, 債權人兩手一攤決定認賠, 這事就假裝從頭到尾沒發生, 大家還是照舊過自己的日子.二是有白目的人, 真的去標下來, 法院會詢問你要不要依照投標人出的價格優先買下. 那你就拿錢出來付給法院,取得所有權. 投標人就被勸退, 摸摸鼻子回家.三是你們這些共有人其中有一個人去參加競標,(或甚至就是你去競標), 那麼標下的人掏錢給法院, 他的共有份就變大了.
「地價稅」執行案件,應該是欠地價稅被強制執行拍賣吧。拍賣標的只有土地,所以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應無影響。(土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應設有地上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所以如果拍定人非土地共有人,共有人得優先承買。若拍定人為共有人,則無適用。因土地所有權人無建物所有權,猜測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地上權,則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其較前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