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租的房子房東有做過防水了
但好像做不確實
租賃的當初也有提說這是老房子所以可能會有漏水的問題
但並不保證從哪裡漏進來(房東自己也不知道會從哪裡漏進來)
現在真的遇到了..
還把我電腦弄壞了
可是房東說他當初就有表明這房子很可能會漏水
也有說會修繕
但我自願承租的所以他只要有修繕意願就可以了
並不用賠償我電腦壞掉的費用?
還有他也說我如果住不習慣或他施工要進我房間打牆壁
那我可以解約不要租
他不會扣我押金
但如果我堅持他修繕期間要住下來
那我不能跟他求取任何賠償費用而且仍要付全額房租?
這是真的嗎?
他可以用修繕理由趕我走嗎?
還有我們是分租的雅房
公共區域洗衣機壞掉了
房東說我們今年已經用壞四次了所以他不幫我們修了
我當然有懷疑可能是其中一個房客他習慣不好弄壞的(每次都塞過多衣服)
但我不能舉證
請問房東修繕東西是有次數限制的嗎?
洗衣機不能使用已經影響我們的生活了
當初合約有載明配備洗衣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