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今年10月底訂了一間預售屋,代銷給我合約進行審閱時,因為發現內容有諸多不平等條約,因而表明想退款(因為當時沒有刷卡機,所以我是付現金五萬)不買了,可是代銷以各種理由推託,截至今日我都還沒有拿到退款,請問除了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我還可以有甚麼有效作為?這會構成侵占或背信等罪嗎?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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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應該有寫決定時間在道義上你要在他時間內決定要不要

放心你絕對可以退的!!!不退你打給消保官,他是沒有權利沒收你訂金
可以退訂喔!!!!!!!!補滿11111111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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