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在父母的資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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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進入正題~
後來請銀行與房仲查證,賣方在簽約兩天後貸款下來,也就是說賣方在簽約前就去申貸,利用「時間差」,在簽約時可能代書還查不出來???就這樣神不知鬼不覺的貸了300多萬,老實說當下得知這個消息,我連什麼是「代償」都不知道(新手小白不知道應該很正常??),一陣錯愕之下

我大概理解了但腦中還是有點混亂,回到家靜下來思考了一下,一股氣卡在那,老實說被欺騙的感覺真的不太好,難道我只能這樣默默被動的接受?


第九條的第二項規定寫明:乙方並保證自簽約日起不得再以本標的物增加設定他項權利或向設定之銀行增加借款金額或其他擴張信用之行為;第三項,點交後發覺上述情事,乙方仍應負完全清理責任,否則即為違約,若甲方因此受到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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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版上的大大們,
1.目前的情況是不是已經構成違約了?
賣方在簽約沒勾有貸款抵押,我在銀行對保階段才得知在簽約日之後兩天去貸款抵押(我對賣方有點失去信任,簽約時看起來正常人,只能說人不可貌相啊....)老實說遲早會被發現,為什麼甘願冒這個風險,為什麼不在簽約時直接表明有貸款呢?當初簽約時有小聊賣方(中年在大陸做生意與妻子和小孩)要換屋,需要錢要裝潢都是非常合理的啊,為什麼他明知有申請貸款還不告知,有人懂賣方在想什麼嗎?現在回想,賣方莫名很急一直要馬上簽約,想說價格都談妥了也付斡旋金了是在?那時是想反正可以配合,原來是他不想讓貸款被查出來,因為晚幾天就應該查的到吧?

2.後續應該如何處理?有什麼具體的方向建議嗎?
當然,就結果而論目前是可以繼續進行,如果他違約的話也可以踩著這點請求損害賠償或是契約無效嗎?以實際的狀況這是可行的嗎?目前已經匯款1000萬進履保了,都已經對保完成貸款要下來,接下來要開始付貸款30年,如果沒房每月還要付錢繳款,想到這我就頭痛啊

3.如果繼續進行,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主張我的權利嗎?
如果要繼續下去應該最好不要把場面搞僵了,這樣不知道還會發生什麼事...目前就處於一種我只能被迫繼續進行但我又想讓賣方知道我不是好欺負的,雖然父母建議以和為貴(我傻眼


原本如果簽約時有貸款抵押就會需要勾這些項目,我比照第五條這4點處理,比如說轉帳清償之日至交屋的利息應該要由賣方負擔之類的?雖然算下來應該沒多少,但我的立場是我付我該付的,不是我該付的,連一毛都不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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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些細思極恐的插曲,究竟房仲與他的代書們知情嗎?
在對保前,我第二次去看了房子的屋況,看完要走房仲跟我們說代書說交屋可能要延到9月底會比較好,但感覺也沒清楚說明原因(合約上是9月底沒錯,簽約時我想說配合賣方要裝潢所以簽約到交屋隔了3個月以上,中間協調說可提前至9月中),怎麼突然就說又要變9月底?是不是房仲和他的代書其實知情,知道因為這件事還要處理一些時間....我都已經對保完成貸款要下來了,絕對不可能是我的問題啊,我詢問原因直接問他們知情嗎?回應是他們真的不知情,要延的原因主要是怕我們貸不下來!?我還是相信人性美好的一面啦~應該吧...不然這也太....
總之,新手小白首購經驗就經歷了上述這些事情,就結果論可能影響不大,合約照跑交屋照交,但覺得信任感真的很重要啊不管對房仲和賣家都有點失望,中間有很多眉角,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在這邊把經驗分享給大家囉!也請各位前輩們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