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對於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的計算有些問題想請教

依法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房地,適用舊制

假設A房屋是在104前但在101年實施實價登錄之後取得,當時買賣契約有區分房、地價格,國稅局亦可輕易查得「總價」

例如該房屋取得總成本是600萬(契約區分為房200地400)

若要出售,售金900萬,因舊制土地僅需土地增值稅不需繳納所得稅

出售時900萬可否申報土地700萬房屋200萬,如此房屋獲利為0無需繳納所得稅僅土地需繳土增稅(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是否可以如此,國稅局可以接受嗎? 請教有經驗的大大

*話說我房地要分別賣多少錢應該是個人決定吧????

拜託了
只要是舊制, 政府都查不到你的持有成本,都要自己以合約舉証.
但你不能自己分割價款, 要看你的合約,
有二種方式, 一種是你的成本跟售價的合約中, 都可以區分房與地,
另一種是合約中不可區分的,

理論上你的案例, 你取得時有區分, 你銷售時一定合約中也有區分,
所以你申報時, 不能自己再亂調金額,

但你可以把你的持有成本搞成總的, 試算看看有沒有比較划算,

案例如下:
假設案例中的媽媽,當初購入房地價款為1,000萬(但合約沒有區分房屋、土地價款各為多少),112年以1,800萬出售(合約有區分房屋價款700萬、土地價款1,100萬),此時,我們無法像上一個例子一樣,直接用當初買進跟現在賣出的房屋價款來相減,計算房屋出售所得。那怎麼辦呢?
依照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我們必須用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假設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50萬,土地公告現值500萬,所以我們可以先算出房屋現值佔總現值的比例為:
👉房屋現值比=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土地現值)=350÷(350+500)=41.18%
接著計算「賣出總價款-買進總價款」=1,800萬-1,000萬=800萬,這是房+地的總獲利。
其中土地的獲利免稅,房屋的獲利我們就要透過房屋現值比來求算:
👉房屋的獲利(財產交易所得)=800萬 × 41.18%=3,294,400元
qq7777
請教如果是台北市的45年大樓持有超過25年,要賣的時候,就經驗分割價款分配比例是多少?先謝了。
小帥慧
3,294,400元依照綜合所得級距表要30 %稅率 所以要繳988320元 這樣計算有誤嗎?
nick680828 wrote:
只要是舊制, 政府都...(恕刪)


回覆的很詳細,感謝您
補充一下,

賣房時土地跟房屋的價格, 可以自己決定沒錯,
但不能背離公告現值太多, 所以還是要參考上面提到的課稅公式去調整比例,
可以把房屋的調低, 只是也不可能低太多, 低於行情(例如調的等同於公告現值),
就會偏低導致不合理的現象, 有可能會被追繳稅款等等.
ugogy
我應該會依您上面說的適度調低房屋價格但不至於太不合理,感謝
舊制的土地是不課稅的,不會有土地增值稅。
至於賣價中,房屋應該佔多少。我覺得可以參考每年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的變化來決定。當然,這必須是你當年買這房子的合約還在,而且合約上的房屋與土地價格都有分開註明才有意義(才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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