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房屋為公寓頂樓
近日下雨漏水嚴重,想蓋鐵皮屋防止漏水
打過電話到縣政府工務局..
他回答說要請建築師申請增建執照
執照到審核約30工作天
我反問了一句<如果你家漏水可以忍30天嗎?>
當然我知道這麼問很沒禮貌,但是法令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想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解決方案
是否有高度的限制?
如果不封邊是否可以直接蓋?
你有你的難處,

可是在社會請多想多數人的公平利益與互相尊重,頂樓不是只有你的,外牆與環境的美觀不是你一個人的決定.
我們寧願當有素質的人. 環境的公平與美是要靠大家一起來做的. 你希望美麗寶島,請有自身做起. 你本來就該申請建築執照,卻還隨便罵人.

你能做的就是花錢去做屋頂防水工程,現在的防水技術比以前好多了,是水管問題,就做大工程的水管抓漏. 如果,你還覺得不能接受,就怪你自己為何要買個會漏水的老舊公寓,你為何要選頂樓. 要便宜,要舊,就有它一定的犧牲.

我們常不願看到滿街違建,我們自己就開始不要做,不管理由的大小. 要講理由,每個人都有許多自私的理由.


好好笑! 板主也可以問賣鹽酥雞的老闆為什麼可以月入20萬沒繳稅? 為什麼每月200清潔費非交不可? 滿街都是........???
真是! 和鄰居知會一下趕快自己加蓋吧!
luka1027 wrote:
你有你的難處,可是在...(恕刪)

謝謝您的指教..
我並非不奉公守法,我也希望有一個優美的環境
我並非加蓋自用,也並非想阻擋該樓層的住戶上頂樓
我只是單純的想防止漏水
防水做了,雨大一點還是會漏
並非貪便宜買了舊樓,而是日子沒您好過
我也想奉公守法,要不我不會打電話去詢問
是的..您是一位有素質的人
如果事情發生在你家,我想你也會跟我一樣沒素質

如果能力許可,我幹麻不去住帝寶
以您的標準來分類的話..是的..我就是一位沒素質的人

回不回答無所謂,請不要如此挖苦人家
就算你有素質,但是卻一點涵養都沒有

luka1027 wrote:
你有你的難處,

可...(恕刪)


不好意思,不要太見怪,我不是說你沒素質啦,只是希望大家多往環境好的方向去想,培養自我的素質.
我個人的素質的確可能真的沒你高. 但是,你還是不需打電話去,然後理所當然的生氣.

要加蓋頂樓,我是絕不會做的,我會找別的方式解決. 鐵窗,一樓後陽台違建和鐵皮屋頂是我個人最討厭的都市之瘤. 這也不是有錢沒錢的問題,是自我的選擇.
這麼說好了,不管中古屋或新屋,基本上我絕不會選住頂樓,因為我以前也知道漏水之苦,以前舊樓頂樓防水,90%都是偷工簡料,或者就是舊公寓沒管委會,沒公費,通常頂樓要自己負責. 不過聽說現在新屋屋頂防水都做的好多了.

luka1027 wrote:
不好意思,不要太見怪...(恕刪)

或許我麼都錯怪了彼此的意思了
我相信您也是出自好意
但是請相信我,我也不想加鐵皮屋..
只是30多年的老公寓,該破的破,該爛的爛
許多東西都要重新整理
想賣也不好賣..
我不是剛買的房子,而是已經住了10多年
這10多年作了無數次的防水工程
可能因為房子老舊,一地震就又開始漏
要搭鐵皮我也百般不願意,因為需要花一筆不少的錢
我不需要也不想要利用搭鐵皮來增加使用空間
只是單純的想漏水的狀況會減少一些
如果搭了,也不會封邊,一樣是開放式的,該棟鄰居都可以上來的
跟現在的狀況是一樣的
只不過頭頂多了一個大屋頂而已
當然防水工程還是必須要重新做
說了這麼多,我也只想表達出我並非你想像的這樣
luka1027 wrote:
不好意思,不要太見怪...(恕刪)

我非常痛恨鐵皮屋頂, 選擇房子我第一條件就是不看見鐵皮屋! 所以也不贊成這樣來解決問題. 違建違法就是不可取, 是非清楚在台灣社會非常珍貴也值得鼓勵, 鄉愿的處理造成日後付出社會成本都不見得得以解決. 買到會漏水的房屋很痛苦, 尋求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才能徹底解決又不會帶來後遺症. 選擇怎樣的房子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 倒不一定是錢的多少, 只是看法成不成熟. 常常拜讀許多輕人在01討論房事時常常犯下自己年輕時的盲點時, 也有感慨. 希望那位買到漏水房子的人好好考慮長久正確的解決方法, 不要又很衝動的想走捷徑, 日後又帶來別 的煩惱. 也許當時買下這房子也是很衝動下決定吧 . 花點時間好好整理房子, 會是值得的.
按公家規矩來辦事會比較好!
時間雖然會拖,還是有一定規矩,你可以問一下要多少時間,
如果有拖時間,就可以往上申訴,現在公務員都很怕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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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很急,就跟鄰居協調一下,送個小禮。
不然你不說先搞,搞不好會被檢舉違建。
頂樓加蓋基本上都是違法的,差別只是在於什麼時候拆除而已,然而基於防漏目的,於屋頂版上建造屋脊高度1.5公尺以下,屋簷高度1公尺以下之棚架是可以合法申請的,其條件如下列法規所示: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http://www.dba.tcg.gov.tw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內容來自臺北市政府96法令彙編(2007年8月15日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上線),請依最新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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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寓頂樓屬於公共設施

施作應該也要其他所有權人同意 (見第六點)

費用也應該由全體所有權人均攤






luka1027 wrote:

另外公寓頂樓屬於公共設施

施作應該也要其他所有權人同意 (見第六點)

費用也應該由全體所有權人均攤



公寓的任何頂樓工程施作
非頂樓住戶要願意幫忙出,我看很難.....
人都很自私的
10戶裡面有1戶就偷笑了
那1戶通常是大善人或好人好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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