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簽了一份預售屋合約,當時台灣疫情控管的很好,大家也都安居樂業的過生活,合約上載明110年4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如果無如期取得視同建商違約得依第二十五條違約條例解除合約,110年4月30號到來了,可是建商完全沒動作,致電詢問才發一張政府在109年4月公佈的因疫情關係缺工缺料得以延遲兩年的公文,讓無殼蝸牛的我們差點無家可歸,跟房東商量是否可延遲還屋,房東給了期限,也就是合約上載明的取得使照最後期限(110年7月31)因為有跟建商先商量使照下來先借屋裝潢,最晚不會超過同年10月,6月9號才看到建商掛件申請使用執照,7月19號才看到政府資訊(決行)會勘缺失記錄,目前看起來就算到7月31日還是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了,現在只想抱怨政府體恤建商,缺工缺料,有沒有體恤老百姓的血汗錢?去年簽約時繳了127萬,今年7月1號繳了122萬和代書費,設定費,管理費15萬和一些雜費,也因為這樣,房子沒如期取得使用執照打亂了原本規劃好的我們只能另尋租屋處,買的傢俱也沒得放,裝潢也先付了10萬訂金,前前後後花了275萬,這下好了,房子沒着落,又不可以求償,建商說是政府法令變更,所以我們只能吃悶虧嗎?有沒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給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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