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Lattee wrote:日租套房是違法的除非...(恕刪) 大安區到處都是,親戚回國從不訂旅館,都是在國外就已經網路訂好。房子就在一般電梯大樓。一森原由凱撒管理,又設有中、西餐廳,當日租套房頗為可行。
市集達人 wrote:這真的要注意就是了,...(恕刪) 就算日租套房有取得政府合法證照、或從事商業行為取得合法證照,如果不符該公寓大廈規約,那住戶還是要依照規約規定辦理。住戶不遵守的話,管委會最後自會打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想作的話,最好先去選上管委會委員、主委,這跟為什麼一堆人想去選民意代表意思類似,法律條文訂定或修正,掌控在他們手裡。如果這管委會都沒積極運作,那作也沒關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我想這房子自住或首購的人應該少之又少,目標也不會是一般客層,所以大家也不用太費心去爭論房價太高值不值得的問題~~~因為:1.這案子成交價應該是在30多萬,沒有到50萬!2.基本上首購或自住30多萬,如果上班在雙北市區周遭,你也不需要買到沙崙去,如下新莊還很多~~~3.買這案子的基本上不會只有一套房,更幾乎不會是第一套房~~~4.我想也只有相當的財力,才會考慮買這裡5.每個人有自己的想法和需求,有些人要買來度假或當招待所~6.既然這些人不缺錢,也不用替他們擔心房價會跌還會漲~也許連他們自己都不擔心,他要的只是View~7.生活機能??既然是度假了,這也不重要吧~~~8.投資角度~~~好壞就自行承擔啦~~~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