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住宅鐵窗林立的情況下,卻出現社區住戶裝鐵窗遭法院判決拆除的罕見情形。台北縣上河圖社區在房屋買賣時已訂立管理規約,住戶不得私自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七名在該大樓裝設鐵窗的住戶,被社區管理委員會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法官判決這七名住戶須拆除鐵窗恢復原狀。
這七名住戶都是該社區20層樓以上的住戶,他們抗辯說,住在高樓層,基於家中學齡前兒童安全考量,因此才會裝設鐵窗,而且他們安裝金屬柵欄均伏貼窗戶壁面並未突出外牆面,且盡量選擇和大樓原有柵欄材質相近的金屬,若非刻意比較細看,不易察覺。
他們並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主管機關是台北縣政府,所以即使他們裝設鐵窗或將冷氣機外移違反規定,依照程序管理委員會也只能報請台北縣政府,由縣府處理。
但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法官審理發現,根據該社區管理規約,住戶不得在大廈外觀設立冷氣主機,各戶門窗也不得設立採光罩、鐵窗、鐵門及鐵柵欄等類似物,否則管理委員會得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住戶負擔。若因實際使用需要放寬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才能執行。
法官認為,根據管理規約這些高樓住戶如認為有安全需要,必須裝設鐵窗或將冷氣主機搬移,可以先經過代表全體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同意後再裝設.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以那位的住戶是不可以在自己住家陽台外圍隨意加裝鐵窗的,而且依該條文的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外圍使用之限制,以維建築物整體觀瞻。二、為維護建築物之整體外觀,以提昇居住品質,爰規定公寓大廈外觀使用之限制,並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委員會之處理方法,以謀妥善之解決。」故為了維護大樓整體觀瞻,住戶不得任意使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