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買房萬金買鄰,這句話一點都沒錯。

我想是不是來先召開住戶會議,畢竟入住戶已很多,在不溝通會更亂。

直覺建商和代銷管不動那些住戶。

我也認為冷氣應該統一裝外陽台,統一做鐵窗,誰來管啊?
我昨天也去交完屋了,對於冷氣的問題也問了一下,也說不准的,鐵窗的話,有看到我家樓上一戶裝了
管委會的成立,我想會到九月吧,買屋的人有二類,一個要住的,趕農曆七月前,聽說也交的差不多了,另一類投資客的
不急的,所以在農曆七月前似乎開不成啊
等到住戶大會似乎有點亡羊補牢

管委會還沒驗收之前,責任歸屬就是在建商

在這之前建商就必須做好督導的工作

甚至拿出強制的執行力而不是推卸給未成立管委會

住戶未有共識之前,對於偷吃步的違規住戶,建商就必須強制執行

畢竟合約裡有明文規定,大家畫押也不是押假的

我本身也跟部分住戶一樣靜觀冷氣安裝的共識

若不是有人違規在先,也不會造成現在大多住戶對於冷氣安裝地點的考量

如我前文所說 ,若能裝在屋外任誰也不想佔用自己家陽臺的空間

在還沒有人可以作主之前

建商請拿出你的執行力別砸了自己的招牌阿


私心覺得 大家都守規則就是達成共識最簡單的方式
希望大家先開會,誰要招集呢?

我也認為冷氣應該統一裝外陽台,統一做鐵窗應該會比較便宜。

不然大家一起連署拿合約告建商和那些劣質住戶好了~~~我問過律師,這是可行的,若要做就要行動,不然功在這討論也沒用呀,不是嗎?
在管委會還沒與建商交接之前

還是要由建商負起監督及強制執行違規住戶

樓上有人提召集開會討論等等的

會賴皮的還是會賴皮

擺明要違規的人才理你住戶大會



即使達成共識裝統一冷氣架~

說實在的要我自己掏錢我還真的不太願意

畢竟冷氣安裝位置當初在買賣看屋時就已知

我想要解決目前的問題

不是請違規住戶改善拆除

就是建商出錢整社區統一安裝

管委會為成立即完成交接之前

還是請建商拿出魄力擔當才是解決之道

請建商不要一拖再拖推卸責任了
kyle_chen999 wrote:
在管委會還沒與建商交...(恕刪)</blockquote
昨天回去看菁英區的A棟5樓後陽台又加裝了一組氣密窗
領袖匠也有住戶在後陽台裝鐵窗整個就是無言以對

建商真是會說話!!那籃子的藍圖明明就是建商提供還指名只能到
某一廠商那裡訂購,建商說這樣才會符合他們建築風格應該不只有
我拿到吧!(不過代銷改口說他們提供樣式由我們自行找廠商訂做)
如果我沒有看錯合約有寫明在沒有管委會的情況下建商代行使職責
結果沒有制止就算了,還放任
菁英區A棟5F的住戶真的越來越誇張,可以強制執行請他們拆除嗎?領袖區的住戶算優質唷,除了B棟加裝百葉窗以外,目前還沒有把冷氣外掛的耶~~
我們在這一直討論也不是辦法,總要集結告訴建商吧!
大家可以翻翻買賣合約書

裡面有詳細說明相關規定也有罰責
(違規日算起一天1千罰金,罰至"自行"拆除違規裝置為止)

不過...我想不把合約看在眼裡的人,不奢望能有什麼約束力對付

本人已有惡臉相向的心理準備了

再來就等管委成立後盡快對違規住戶恕諸法律了

但是--目前--呢!!!

建商看起來不願負起責任,像是打算拖到管委會驗收

明天 我會打給建商直接請找個能負責的人說明或作主

請各位有緣的鄰居 一起響應吧!!!!!!

一人一電請建商找人出來說明並負責.....



五樓是如何誇張啊,才一個禮拜沒去不會又全部改觀了吧,我看不管裝裡面裝欄杆都全部拆一拆,大家一律裝裡面好了,當初買屋的時候大家不是都看自己的後陽台看的很清楚嗎,大小就是這麼大,等到交屋後再來說自己的陽台小,這真的很怪吧,管委會未成立之前是由建商代管的,但是建商只能盡到告知的義務,所以也管不了這些違規的住戶,所以在管委會未成立之前,我想也只能這樣子了,不然就大家約一約一起找建商抗議協調吧,不然要等到何時才能夠懲罰這些賴皮的住戶呢,以下是我找到的案例,裡面有說了冷氣主機的問題,這幾間住戶任意變動了外牆面,應該是違法的吧,如果以這個報拆除大隊會受理嗎,如果會的話就直接mail發一發請他們受理了,不然等到管委會成立才來管,都不知道幾月了,我們這些小老百姓辛辛苦苦的存了錢買了房子,結果卻換來了這種鄰居,哀...........

在國內住宅鐵窗林立的情況下,卻出現社區住戶裝鐵窗遭法院判決拆除的罕見情形。台北縣上河圖社區在房屋買賣時已訂立管理規約,住戶不得私自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七名在該大樓裝設鐵窗的住戶,被社區管理委員會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法官判決這七名住戶須拆除鐵窗恢復原狀。
這七名住戶都是該社區20層樓以上的住戶,他們抗辯說,住在高樓層,基於家中學齡前兒童安全考量,因此才會裝設鐵窗,而且他們安裝金屬柵欄均伏貼窗戶壁面並未突出外牆面,且盡量選擇和大樓原有柵欄材質相近的金屬,若非刻意比較細看,不易察覺。
他們並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主管機關是台北縣政府,所以即使他們裝設鐵窗或將冷氣機外移違反規定,依照程序管理委員會也只能報請台北縣政府,由縣府處理。
但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法官審理發現,根據該社區管理規約,住戶不得在大廈外觀設立冷氣主機,各戶門窗也不得設立採光罩、鐵窗、鐵門及鐵柵欄等類似物,否則管理委員會得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住戶負擔。若因實際使用需要放寬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才能執行。
法官認為,根據管理規約這些高樓住戶如認為有安全需要,必須裝設鐵窗或將冷氣主機搬移,可以先經過代表全體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同意後再裝設.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以那位的住戶是不可以在自己住家陽台外圍隨意加裝鐵窗的,而且依該條文的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外圍使用之限制,以維建築物整體觀瞻。二、為維護建築物之整體外觀,以提昇居住品質,爰規定公寓大廈外觀使用之限制,並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委員會之處理方法,以謀妥善之解決。」故為了維護大樓整體觀瞻,住戶不得任意使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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