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誠工作室 wrote:
請正名:
就是「名軒」 萬保龍 的人行道也是違法私設木桌木椅~~~~~~希望建商(「名軒」或 「麗寶」) 雇工自行拆除,以免影響行人安全,妨礙行人通行!
我們 萬寶隆 合法住戶不希望變成你 嘴砲的對象。這個好像我們剛不是不斷的提到嗎? 你好像也不願意改!還是一直針隊我們社區而來呀! (無妄之災)
看清楚!
我不是指明建商要負起責任工自行雇工拆除的嗎?
mpig1927 wrote:
不好意思,我不是住這邊,但是看到H大這篇言論覺得要出來講清楚一下
因為大家一直都在講建築技術規則而忘記這邊是北大特定區,查的法條有偏差
學勤路的話應該就是大家說的藝術大道吧
在87年6月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書
中的附錄一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要點第十條第三款中提到為III-2道路
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條第三款:
III-2道路兩側應自帶狀公園之境界線之外留設十八公尺寬
綠覆率百分之八十退縮綠軸
並於鄰帶狀公園處規劃四公尺公共步道。
帶狀公園除縣政府整體規劃留設之出入口外
不得設置。
第十條第十二款:
前述退縮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
在北大特定區計畫中H大說此為開放空間雖然沒有錯
但並不是可以隨便弄的
雖然開放空間只要保持公眾進出即可
但特定區有規定需留設至少四公尺的公共步道
且綠覆率需為百分之八十
所以也不是管委會愛怎樣就能怎樣的......
目前照片看起來好像是沒有四公尺......
至於建商有沒有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容積這不得而知,要去調建照來看
不過確定的是這是屬於法定空地沒錯
但是光綠覆率這點就打槍打到死了
而且你要在這塊上面擺街道家具......還要都審同意......
所以比較有可能的是,目前的退縮地都有通過台北縣都審
所以綠覆率百分之八十可能用其他方式替代(只是可能,我不確定)
但爭議點這邊至少看不出有四公尺的公共步道,無解啦
另外,管委會制訂之規約不得違反母法
所以就算管委會約定專用...也和建照核准的約定專用、公用的配置不一樣吧
還是違反母法了......給您參考
以上純就這段提供分享討論,請指教
感覺上各位的紛爭得去縣政府調整份建照及附註事項來澄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