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MaiYay wrote:
一般事務所)但是代銷還是會賣這些樓層做住家,想知道具體如果拿來住,會不會違法?或是有什麼要規避注意的事項呢?
這應該從2個面象來分析:
1、都市計劃法:就是所謂土地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等。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商業區未限制土地作住宅使用。
臺北市的部分,商業區也是可以直接作住宅使用。
2、建築法:即使用類組,就是樓主講的「一般事務所(G2)」..等等的。
每棟"樓"在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築師會依據日照、通風、避難等設計建築物的使用的類組。使用類組有哪些?有興趣可以參考附新北市: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樓主問:
使用建築使用執照原先規劃是「一般事務所(G2)」,要做「集合住宅(H2)) 」是否可以?
答案是可以,前提需請建築師變更使用執照及類組,重新做日照、通風、避難等設計修改。
...所費不貲,個人覺得不太可行!!但是.....
建築物符合一定規模以下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改變用途的。
有興趣可以參考:1、新北市政府的免變規定新北市-免變附表及2、臺北市的免變規定臺北市-免變附表
新北市的,剛查好像現在商業區建築已不能直接做住宅使用了!!
臺北市的、樓地板面積500公尺以下可以「免變」。
關於「免變」的規定,每個地方縣市政府規定都不太一樣。最好方法可以直接問建管處官員。
如果違反了,會有什麼罰則?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
(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
(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
以上若有引用錯誤,再請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