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llehung wrote:
看也知道背後有隱情,絕不可能只是欠一個月服務費那麼單純。
的確,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大概都猜得出來,可能案情不單純? 據社區公布欄張貼的公告....
管委會雖然"應該"在7月6日任期屆滿,視為解職;但管委會並未對社區住戶宣布,反而
在8月份照常召開月例會,還通過了一項決議,讓物業公司可以續約一年。
該社區管委會總共14名委員,實到6名,加上2名委託書(未到場討論),竟然可以通過下一屆委員才有的簽約權限案

請問,這樣合法嗎??
dajenwang wrote:
你要不要看完"內政部110.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去確認一下....(恕刪)
lpyang wrote:
重點整理:
1. 區權人會議只要在110年年底前開,都可以。
2. 會議的形式可以變通(視訊會議或其他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者)。
3. 原任的管委會委員到期解任不變,社區可另推【區權會召集人】。
4. 選出新任管委會委員前,【會議召集人】亦為【管理負責人】
逍遙過路客 wrote:
無法履約付款給物業公司.你們沒區權會跟管委會.無法出面處理.誰負責給付款項?
lpyang wrote:
管委會委員在到期自動解任後,區權人會議召集人推舉生效前,這段空窗期,社區的管理由誰負責呢??
這就是林口榮耀之城遭遇社區服務停擺的原因,也因此造成物業公司人員撤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