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榮耀之城💢驚爆💢物業公司合約未到期,突發性撤離.......

guillehung wrote:
看也知道背後有隱情,絕不可能只是欠一個月服務費那麼單純。

的確,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大概都猜得出來,可能案情不單純? 據社區公布欄張貼的公告....

管委會雖然"應該"在7月6日任期屆滿,視為解職;但管委會並未對社區住戶宣布,反而

在8月份照常召開月例會,還通過了一項決議,讓物業公司可以續約一年。

該社區管委會總共14名委員,實到6名,加上2名委託書(未到場討論),竟然可以通過下一屆委員才有的簽約權限案

請問,這樣合法嗎??
逍遙過路客
"一樣也是你們住戶問題"
eheart
的確是住戶對社區事務冷漠造成的問題,相信許多社區也會遇到類似的問題。
lpyang wrote:
在8月份照常召開月例會,還通過了一項決議,讓物業公司可以續約一年。


被視為解職的社區管委會,月會可以照開,和物業公司的合約打算續簽;但應該付給物業公司的錢卻不付。

到底這個管委會存不存在啊?? 這個邏輯真的很深奧耶!
dajenwang
你要不要看完"內政部110.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去確認一下有沒有互推再來PO文.
逍遙過路客
你覺得他會看嗎.............
lpyang wrote:
管委會雖然"應該"在7月6日任期屆滿,視為解職;但管委會並未對社區住戶宣布,反而

在8月份照常召開月例會,還通過了一項決議,讓物業公司可以續約一年。


跟我社區管委會大同小異的作法

先延任.然後就變成續任..
不過都是有公布的..
先斬後奏.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因為委員任期到期,覺得無權再蓋章簽名,因為沒召開會議又沒有新的委員會,其實一般都是因疫情延任,然後可以設定議題,僅投票不召集會議,也可以產生新的委員會,重大議題也可以處理

另外委員換屆用各戶輪值的,每戶都會做到委員,不會變成萬年委員,對一些被長期把持的社區可以是個解方,也可以解決這種疫情無法召開會議選委員的困境
裹脅: 用脅迫的手段逼從。

誰是裹脅者? 誰又是被裹脅者??
dajenwang wrote:
你要不要看完"內政部110.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去確認一下....(恕刪)

重點整理:
1. 區權人會議只要在110年年底前開,都可以。

2. 會議的形式可以變通(視訊會議或其他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者)。

3. 原任的管委會委員到期解任不變,社區可另推【區權會召集人】。

4. 選出新任管委會委員前,【會議召集人】亦為【管理負責人】
********************************************
內政部110.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新聞稿辦理。
二、按疫情指揮中心新聞稿顯示,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第三級警戒區域於5月15日至5月28日間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家庭聚會(同住者不計)和社交聚會。
三、為強化社區防疫,本部已參酌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相關防疫指引,以109年4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90806316號函檢送修正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資料,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會員迅予因應,以維護居住安全。
四、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1節,本部109年3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已有明示,如規約已另有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又經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達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地區,請暫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俟疫情趨緩後再行召開。至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本部已於109年4月30日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636號函示,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案。
五、有關疫情流行期間選任管理委員事宜1節,本部109年3月4日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及109年4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119號函已明示,公寓大廈因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之情形時之處理方式,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互推方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六、有關社區防疫相關措施,請依上開規定及函示辦理,並請貴府(會)協助透過各種方式廣為宣導,以強化社區防疫。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17
lpyang wrote:
重點整理:
1. 區權人會議只要在110年年底前開,都可以。

2. 會議的形式可以變通(視訊會議或其他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者)。

3. 原任的管委會委員到期解任不變,社區可另推【區權會召集人】。

4. 選出新任管委會委員前,【會議召集人】亦為【管理負責人】

*******************************
問題來了........

管委會委員在到期自動解任後,區權人會議召集人推舉生效前,這段空窗期,社區的管理由誰負責呢??

這就是林口榮耀之城遭遇社區服務停擺的原因,也因此造成物業公司人員撤離的理由。

逍遙過路客 wrote:
無法履約付款給物業公司.你們沒區權會跟管委會.無法出面處理.誰負責給付款項?


那麼,出現社區管理權力真空,無人負責對廠商付錢的窘況??難道現行法條都無解嗎??

當然不是,......(未完待續)
中古商業宅的宿命。
lpyang wrote:
管委會委員在到期自動解任後,區權人會議召集人推舉生效前,這段空窗期,社區的管理由誰負責呢??

這就是林口榮耀之城遭遇社區服務停擺的原因,也因此造成物業公司人員撤離的理由。

於原管委會任期屆滿後至管理負責人選出前的空窗期應如何處理?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6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工作既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並由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則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該公寓大廈本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因故未能及時改選,或未能及時依修正前管理條例第27條第4項產生管理負責人之情形,於其任期屆滿常因事實上原因不及改選,致無法適時銜接,為保障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權益,維持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正常運作,爰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規定,延長主任委員職務至新選任之主任委員、或修正前管理條例第27條第4項所稱之管理負責人就任時為止。」(前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依上開見解,於管理負責人產生前的空窗期,原管委會仍有看守的性質,負有執行區權人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義務。
***************************************
所以,根據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書的見解,原任管委會仍應執行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的義務;但僅限於看守的性質。

所謂的看守性質,就是除了例行性、延續性或緊急性的支出,不能提出新的花錢的提案。尤其.....(8/19(四)管委會6人組)不應該做出與物業公司續約的決議。

原任管委會委員,可能有濫權違法之嫌?

(未完待續,以下部分更戲劇化.....)

變造一段名主播盛竹如的名言:

究竟這是林口榮耀之城社區命運的安排,還是人事的糾纏金錢的誘惑,或是另有隱情,真相到底是甚麼? 會不會有人因此坐牢?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物業公司發給社區的公開信,只貼圖不評論,請配合前文自行解讀其中玄機。
(樓主已接到多位社區住戶關心提醒,注意自身及家人安全)
在此鄭重公開宣告: 不會自殺,也不會自殘,家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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