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怎麼畫機車位,都無法得到公平的均分,何不乾脆都不要畫了,
地下室原設定就是停放汽車為優先考良,有買車位的人,花了上百萬
才能停放在地下室,沒有買車位的住戶,要將機車停放在地下室的住戶
,每月也相當要支付300元的清潔費,住戶門願意嗎?
對於有買車位的人公平性何在?住戶只考慮到方便性、並未想過安全性,
萬一發生事故,地下室停放一堆機車反之增加了公共危險,是住戶
門需要深思的重點,(1)傑士堡門前,目前是劃有汽車停車格,方可透過
管委會發文給里長,請他去申請變更為機車停車格,是更好的解決方式,
(2)或者承租旁崎零地,規劃成機車停放區,也是一個方法。
機車停放在地下室,將來必定是社區的大問題,管理不易,
車主放心將您的愛車停在地下室嗎?進出的人變的複雜了。
***回歸原點,當初會來買九揚傑士堡的住戶,合約上有許多明定的
條文項目,你們看了嗎?為了維護社區的居住品質,希望大家要將心
比心,愛護這個社區,不要將之前的不良風俗習慣帶進這個社區,
相信這個社區的住戶,應該都是相當有知識水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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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玫瑰社區的新住戶甲於買屋時同時承接原屋主乙的2個車位,其中一個車位緊鄰建商畫設的2個機車位。因住戶甲擁有2輛頂級房車,為防愛車被機車不慎刮碰,遂於裝潢期間旋即向管理委員會反應,擬以長期租用,購買這兩處機車位以防意外發生。
但玫瑰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委會表示:建商規劃社區機車位時即不敷「一戶一位」,且機車位屬於公共空間之一部分,各戶均有持分,因此不可能將兩個車位長期租給特定住戶。新住戶甲在不能買下此兩處機車位後,便以東西堆放於機車位上,使得他人無法停放機車位,
【案例二】:百合社區地下2樓為停車場,有分平面式和機械式,但有不少社區住戶自行拷貝遙控器後,將機車停放在汽車通道旁沒劃停車格的位置上,甚至「見縫插針」將機車停在汽車與汽車之間,以致汽車難以停放進出。許多住戶當初買房子時均有額外付費買停車位,並且按月繳交管理費與清潔費,但停放機車的住戶卻無需繳費即以佔有位置的方式停放。
(一)、就上開案例中,住戶機車違規停放,甚至堆放雜物,而占用到他人之停車位或社區之共有部分,應如何處理?
(二)、想請教連律師:若本身有買汽車停車位,可否將機車停在自己的汽車停車位上?


【問題解析】:
一、首先,有關地下停車位的法令規範依據:
(一)以共同使用部分性質辦理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項第1項規定,應由各共有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份之比例享有全部之使用權,但是透過共有人之分管使用約定,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特定停車格即享有專用使用權,合先敘明。
(二)準此以言,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上開法律第15條訂有明文。因此,作為停車用途使用之停車位,縱屬所有權人得為自由使用、收益,包括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或者,約定專用部分性質的停車位,或者,由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兼用而來的停車空間,均不得擅自變更作為非停車使用,比如,堆放雜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否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1]二、在未劃設機車停車格部分停放機車,如何處理?
(一)、根據目前建築技術規則,事實上並未就機車停車位予以特別規範;一般作法上,均係在法定停車空間,或者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使用。[2]地下室空間非經劃設供特定目的使用者,在民事上構成無權占用行為,在刑事上則同時構成竊佔罪責[3],不得不慎!因此之故,將機車未停放在劃設機車格的地方,而以「見縫插針」的方式隨意停放機車,依一般具體情形判斷,極有可能構成上開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二)、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而言,任意佔用除了違反第9條、第15條等規定外,如果有任意停放機車,或者,違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空間之利用情形(例如,隨意在地下室停放機車,在機車停車格內擺放雜物,據為己用等情事)均得依照第3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律師的話】:
(一)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內政部地政司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發布行政命令:[4]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因此,買受地下停車位之際,應加以判別車位的類別究屬「法定停車位」或「非法定停車位」,斷定日後取得的產權或使用權是否「於法有據」!
(二)違規停車,占用為自己停車位以外範圍,例如車道,或跨越到鄰車位等,均構成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規之行為,且在民、刑事責任上分別構成無權占用,及竊佔罪嫌,值得加以注意。

(三)機車停車位因所佔面積、範圍較小,少為住戶所關心注意,不過,在「寸土寸金」的土地上,也是不小的價值。為保障全體住戶的權益,維護居住品質,對於大廈地下室之機車停車位使用管理,亦不可忽視。
依照九揚所申請的建照中,地下室僅能畫有汽車停車格,
也就是說九揚當初並未申請機車停車格,不管是住戶同意、
或者是管委會同意,也是無法畫設機車停車格的,因為是
屬於不合法的,只要有人不同意跟建管處舉發,就必須強制恢復原狀 不要向公權力挑戰
得不嘗失
發表個人淺見:
我已經住在九揚傑仕堡裡面了.本身有汽車位.也有兩輛機車.由於我們社區大樓只有地下兩層.想劃出3百多輛機車位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我想到幾個問題.第一:如果只能劃1百多個機車位.那剩下不夠的也會造成社區爭議.而且管理上也會有問題.如果第一年抽中機車位.那隔年沒抽中的話.也會有地下室遙控器.造成管理上盲點.試問地下室有停汽車的.你安心嗎.第二:地下室部份公設面積是平均給買汽車位的人.等於是買汽車車位付錢.如今地下室給機車行走.那對買汽車車位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建議地下室不要劃機車位.由垃圾場旁空地規劃.架設雨棚.建商提供的車位可以租給社區的人.租金當作大樓公共基金.租金收的時間越長.基金越多.時間久了.管理費也可以降低.達到兩全其美的辦法.又可解決機車位不足.又可以增加收入.又不會造成地下室管理困難.以上是我個人小小意見.

chchou62 wrote:
發表個人淺見:我已經...(恕刪)

您是指銷售中心旁邊那個圍牆外的空地嘛?
如果是,那塊地據我所知不屬於建商的
所以這樣可能會有點麻煩
這位仁兄說的話,真的是相當中肯
非常認同。
果然人的是自私的,反正少數服從多數
如果像樓上AA兄所說 不合法就不準畫位子
那陽台外推也不合法 中庭公園也不合法 要不要也拆掉
現在的建商蓋的房子 哪裡有完全合法的

如樓上所說的 只要有人不同意跟建管處舉發,就必須強制恢復原狀 不要向公權力挑戰
得不嘗失

如果有買車位就可以完全使用地下室空間 我贊成 我有車位我沒差
重點是很多人的機車位問題怎麼解決 一起生活在一起 同一個管委會
要互相幫忙 能畫幾個位子就畫幾個
反正多收點管理費也不錯

很多事情要看全面 只考慮到自己方便 那社區是無法進步和諧的
成立管委會就是幫忙解決問題 取得一個全體大利益

如樓上Moon大 我們要關懷弱勢 將心比心
能畫說少位子就畫多少 能幫忙多少就做多少

大家有緣 要一起生活很久 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討論的
我自已本身也是有購買車位,也有二台機車,
但不會因為自已的方便,就要力爭機車一定要停在地下室,
而忽略了安全性的考良。
怎麼畫分都分不平的機車位,
也不是沒有解決方案的
(1)傑士堡門前,目前是劃有汽車停車格,方可透過
管委會發文給里長,請他去申請變更為機車停車格,是更好的解決方式,
(2)或者承租旁崎零地,規劃成機車停放區,也是一個方法。
若怕下雨天不便,搭個蓬子也就能解決的。

少數服從多數(在合法的情況下是能被接受的)
但多數也一定要尊重少數人的想法和心聲。

aa3868 wrote:
我自已本身也是有購買...(恕刪)


你知道306戶 如果都住滿有多少機車嗎?
社區門口停滿滿機車也真的很醜 我以前社區就是這樣

你的機車不想停地下室 很多人的機車很高檔 他們停外面也不好
今天就是建商在銷售時 用很多話術 對車位問題避重就輕 讓很多人以為成立管委會就會有機車位
所以管理大會開會時 會有很多人反應這個問題也無可厚非
建商把問題丟給管委會 管委會也要將問題丟給建商 不然建商直接跟消費著說 買本社區沒有機車位 要機車位請去買九揚海德堡 海德堡免權狀 戶戶 送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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