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t135 wrote:無圖示gjh5914...(恕刪)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1.要有侮辱的行為.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成立公然侮辱罪.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ddt135 wrote:刑法309條的公然侮...(恕刪)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ddt135 wrote: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恕刪) 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ddt135 wrote:所以千萬勿以"沒有勇...(恕刪)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perngtj wrote:網路上的言論屬於公開...(恕刪) 不過藝術大道的空間的確屬該社區財產, 如果社區要禁止是可以的. 只是沒有社區要這樣做, 考量有行人走累了要休息. 可是使用者卻不一定會有公德心愛護環境
ddt135 wrote: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恕刪) 以為貼了幾個法律條文就很懂啊要告誰就快點去不要像喊喊舉白布條又沒出現的那些人一樣你愈這樣這裡就愈無法團結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