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幸福夜市人潮真是多


ddt135 wrote:
無圖示gjh5914...(恕刪)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ddt135 wrote: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恕刪)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ddt135 wrote: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恕刪)

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
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
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
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
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
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
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
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ddt135 wrote:
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恕刪)

所以千萬勿再三以"沒有勇氣"來侮辱別人......

ddt135 wrote:
所以千萬勿以"沒有勇...(恕刪)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
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

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
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
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ddt135 大阿....(恕刪)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休息一下喝杯水再回來吧...轉個圈也許想法會有所不同...輸贏沒那麼重要啦
ddt135 wrote:
所以千萬勿再三以"沒有勇...(恕刪)


沒事了
心靜如水

perngtj wrote:
網路上的言論屬於公開...(恕刪)


不過藝術大道的空間的確屬該社區財產, 如果社區要禁止是可以的. 只是沒有社區要這樣做, 考量有行人走累了要休息. 可是使用者卻不一定會有公德心愛護環境
ddt135 wrote: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
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

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
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
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恕刪)
以為貼了幾個法律條文就很懂啊
要告誰就快點去
不要像喊喊舉白布條又沒出現的那些人一樣
你愈這樣這裡就愈無法團結
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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