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calvin wrote:
物業管理公司對內政部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法規規定,應該是最嫻熟及精通,保全公司或許無義務提供建議,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對社區提供法規見解及建議。..............
我覺得公文寫得很不好,對社區住戶應該是"通知",因住戶無法單獨跟物業公司做商談,物業公司對象仍然應該是"管理委員會",不過領不到錢,管委會是違約的,違約是不是就可以退場,要看合約規定
物業公司為了做生意,對法令的嫻熟是基本條件;但如果利用社區住戶對相關法律資訊的無知或一知半解,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操作控制社區,就很不可取了。
更甚者,如果與管委會少數手中握有決策權的委員勾結,做出傷害公共利益的事,社區沉痾一起,就更難匡復了。
林口【榮耀之城】的案例,相信不會是特殊個案,值得每一個社區住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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