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榮耀之城💢驚爆💢物業公司合約未到期,突發性撤離.......

物業管理公司對內政部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法規規定,應該是最嫻熟及精通,保全公司或許無義務提供建議,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對社區提供法規見解及建議。

像這種沒有新委員的情形,物業公司應該提供管委會得延任的法規建議,讓社區可以繼續運作,契約也可以得到續約處理

我很希望物業公司可以做到"有大腦"的狀態,就是派駐各社區的總幹事,有任何管理疑問,都可以得到總公司的法規諮詢,例如地下室私人雜務如何處理,例如一般維護廠商的契約範本,例如這種無法及時換屆的狀況如何處理,......,社區花錢請物業公司,除派人到社區進駐,也應該提供社區管理的有用建議及資訊
lpyang
報告engcalvin大,管委會的核心成員,都是非常非常資深的管委會成員。
engcalvin
我覺得公文寫得很不好,對社區住戶應該是"通知",因住戶無法單獨跟物業公司做商談,物業公司對象仍然應該是"管理委員會",不過領不到錢,管委會是違約的,違約是不是就可以退場,要看合約規定
engcalvin wrote:
物業管理公司對內政部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法規規定,應該是最嫻熟及精通,保全公司或許無義務提供建議,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對社區提供法規見解及建議。..............

我覺得公文寫得很不好,對社區住戶應該是"通知",因住戶無法單獨跟物業公司做商談,物業公司對象仍然應該是"管理委員會",不過領不到錢,管委會是違約的,違約是不是就可以退場,要看合約規定

物業公司為了做生意,對法令的嫻熟是基本條件;但如果利用社區住戶對相關法律資訊的無知或一知半解,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操作控制社區,就很不可取了。

更甚者,如果與管委會少數手中握有決策權的委員勾結,做出傷害公共利益的事,社區沉痾一起,就更難匡復了。

林口【榮耀之城】的案例,相信不會是特殊個案,值得每一個社區住戶警惕.....
由於物業公司通知社區住戶"未支付費用將於9/15撤離",

9/13(一)社區住戶自主成立LINE群組自救;公告才張貼於公布欄,隨即有一江姓男子,自稱"物業公司高層",率2名男子將全部公告抽走....,所謂的"物業公司高層"是在怕甚麼??
建議釐清法律規定,每一個動作都要有依據
1.為何已屆期的委員有權再簽發契約費用?要講出來是依據甚麼規定,他們可以這樣做,或有權有責這樣做?法律是大家的保護傘,依法辦事,沒有爭議
2.物業公司如果已無契約關係,多待一天都是妾身不明,保全可以待在貴社區,是貴社區以合約明訂保全務業履約責任,所以合約到期的哪一天,保全跟物業公司是應該就要撤離,從公司經營、法律關係,待在社區是毫無依據。
3.應該一步一步解除問題,建議不要指責別人,現在該做甚麼?我想最重要的是管委會要趕快正常運作,合約趕快重訂,一步一步步上正軌,提一堆問題沒有用,解決瓶頸問題才有用

以上建議
lpyang
感謝良言,依法、依社區規約行事,就是康莊大道。
這才是問題的癥結點吧!住戶指13屆管委會與委員與物業公司續約的行為違法在先,倘若不解決這個爭議點,後續支付費用給物業公司,不就會被解讀是利益輸送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協調物業公司用退場求取全體住戶正視問題,也是一種可能的處理方式。
brownhung
所謂的看守性質,.....(8/19(四)管委會6人組)不應該做出與物業公司續約的決議。若主張續約違法,那物業公司的費用還能視為例行性支付嗎?
lpyang
保全、清潔、緊急修繕,當然是例行支出,有疑問嗎?
從#1樓一路往下看,看來這個"物業公司撤場"根本是場戲,前管委會的主監財委明明可以依法付錢,故意不付,製造一場社區服務中斷的危機大戲。

至於為什麼會這麼做,動機??目的??.哈!哈!哈!說穿了不值一文.....

榮耀之城的善男信女住戶
埋冤國有35%低智失憶並集體罹患重度"失德哥爾摩症候群"的選民,投票率87%
嚇到吃手手!!!
lpyang wrote:
突然於9月13日晚間向社區住戶宣布立刻撤場,全部工作人員離開。幾天來社區的保全、清潔等服務空轉,全靠少數志工住戶收信打掃,社區服務完全停擺,

社區住戶當然不可能就此"坐困愁城",於是,有某位住戶自告奮勇,挺身而出,擔任救世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但此(二合一)通告又有"貓膩"(貓尿,比喻隱藏起來見不得光的事),若非細心+眼力好,又略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真看不出其中奧妙.....(未完待續)
lpyang wrote:
社區住戶當然不可能就此"坐困愁城",於是,有某住戶自告奮勇,挺身而出...


咦?
不是已經沒有管委會了
怎麼還能夠出公文??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不是已經沒有管委會了
怎麼還能夠出公文??

好眼力,不僅如此,物業公司已撤離人員,怎麼還會用【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具名的通告格式。

公章是誰蓋的? 電腦通告格式是誰"盜印"的?? 有沒有法律責任??

但這還不是"通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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