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澍0617 wrote:
所以說 持有期間是以 登記日(公)~~訂約銷售日(私) 計算 您是這樣的意思嗎?
小弟是這樣的解讀!
小弟認為若您是賣方當然要以此來計算持有時間!! 跟您解讀是一樣的!! 這樣才合理!!
若以賣方當初買賣的私契來計算~~即便當初的公私契只差一天~~那現在賣方要賣屋的話對於課徵奢侈稅還是有得課徵跟無須課徵的差異的不是嗎? 前面小弟寫一堆私契可造假以規避奢侈稅就是認為應該以公契過戶日來起算持有期間才合理沒有漏洞可鑽啊! 總之以過戶日來算持有時間才合乎公平正義吧!小弟2F已提過立場看法~~一切以"過戶"公契為基準~~不知為何還有人質疑小弟是想規避奢侈稅?! 或許國文該重修的是小弟吧~~~哈哈哈哈~~~

ps.不再針對某人回文了~~累了~~小弟重修國文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