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自行到台北縣政府查詢該建案的使用執照
網址是: http://urc.tpc.gov.tw/arc/
【執照號碼】99板使字第00025號
【申請建物內容 - 各樓層概要】
項次 棟別 層別 使用類組 申請面積 各層高度
1 地下003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1085.67 3.1
2 地下002層 停車空間 1085.67 3.1
3 地下001層 停車空間 1085.67 3.6
4 地上001層 停車空間、H2集合住宅 806.49 4.2
5 地上002層 H2集合住宅 706.49 3.2
6 地上003層 H2集合住宅 706.49 3.2
注意到了嗎?縣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中記載,地上001層是作為停車空間、H2集合住宅的用途的~
然而,你一定會問哪有人把1樓作為停車場?是的,是不會有,而且你到現在看到的1樓是作為公共生活空間與集合住宅的,所以這怎麼回事呢?聰明的你,應該已經明白了吧?
另外,該建案的營造商宏裕營造曾被起訴但罪證不足而獲判無罪。
【裁判字號】 93,易,1027
【裁判日期】 950929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
寅○○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戊○○ 律師
T○○ 律師
地○○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丁○○ 律師
J○○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
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寅○○、乙○○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S○○係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下稱宏裕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被告寅○○係宏裕
公司之主任技師,被告乙○○係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漢嵩公司)實際負責人,辛○○(另案起訴)係紘亞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亞公司)實際負責人,紘亞、宏裕公
司為興建坐落臺北縣板橋市○○路50巷「板橋仕」社區大樓
(下稱系爭大樓)之建設、營造公司,漢嵩公司為系爭大樓
預拌混凝土供應商。被告S○○為承攬工程及監工人,被告
寅○○為監工人。宇○○(為宏裕公司負責人,另案起訴)
、辛○○、被告S○○、乙○○於民國(下同)85年興建系
爭大樓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
提供低價之含氯離子之砂(俗稱海砂)充當高價一般砂石製
作之預拌混凝土,以及抗壓強度不足之混凝土,用以營造系
爭大樓,宇○○、被告S○○、寅○○等人且未踐行在工地
現場檢測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工地亦未自備合格檢測儀
器或試片。
【裁判字號】 97,訴,3280
【裁判日期】 980903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12252 、239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
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丁○○與乙○○(業經本院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分
別為設在渠等向凌戍城(起訴書誤載為「凌戌城」,下同,
茲予更正)所承租之臺北縣土城市○○路76巷11號之「柏鍚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柏鍚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
責人,渠等明知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均應申請許可,
並依許可文件所載之內容實施貯存、清除,卻共同基於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之單一犯意
聯絡,自民國95年9 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9 月11日止,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在上開地點以柏鍚公司名義,經營屬一般事
業廢棄物之建築廢棄物及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
業務,由乙○○以其所經營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永竟公司)名義與中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
、宏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裕公司)等公司簽訂工地營建
混合物清除合約書,且由丙○○所經營之聯鍚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聯鍚公司)所屬車輛載運上開工地之建築廢棄物及其
他一般事業廢棄物至上址傾倒,而以此方式從事廢棄物之貯
存、清除行為;嗣分別於96年3 月28日、9 月11日為警在上
址查獲,始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