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no0005 wrote:
看你很喜歡叫別人搬出汐止,如果你真的一直都看不慣別人!
我看該搬走的應該是你自己,
不過問題是....你搬到哪裡好呢?
無人島,這樣你就可以不必再趕別人了!
您覺得如何?
你住汐止嗎?
你對汐止有感情嗎??
若對一個地方沒有感情, 會對這個地方付出或是回饋嗎?
你花了大半輩子的資產買了房子
而這房子住了之後並沒法滿足你
你又在那邊抱怨, 又要比擬台北市大安區
住的這樣不開心, 何必呢?
勸你趁汐止房價還沒跌,甚至比你買時還有漲, 快點處理掉, 搬離汐止~
若是這樣子, 你還不能理解, 甚至言語中想要挑起戰爭~ 那實在是也幫不了你!!
PS. 在你付錢取貨之前, 你就該體認, 你花的這點錢, 買的地段, 並不是台北市, 更不是大安區!
附帶一下另個直轄市老大哥高雄市的法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環一字第0990013389號
主旨:公告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及其區域範圍與時段。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噪音管制區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五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一)燃放高空及一般爆竹煙火。但於元旦、農曆除夕至元宵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不在此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四維環空字第 1000072234 號
主旨:修正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他人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夜間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一) 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於元旦、農曆除夕至元宵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不予管制。
台北市只規定除夕到初三, 那員警或環保局可以去依法執行公務
但若是制定法規的不嚴謹, 並非大多數人認定的除夕到元宵節(這段時間傳統上都算過年), 那就是市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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