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X這樣的服務我們還是要付2%的仲介費嗎?

感同身受
這家的素質真的很差很差
之前還弄到我快法院見了!!

hank_hsiao wrote:
我覺得你舉錯例子了耶~
餐廳有分像王X那種還有一般路邊攤、快炒店,
如果按照仲介的標準,著重服務,
那您所指的餐廳應該是類似王品這種著重服務品質的餐廳,
如果菜不好吃、服務生服務不好,只要你敢講個出所以然不是來胡鬧,
你會發現他們誠意會非常的夠!


如果今天有消費者, 硬是要當奧客, 用餐過程, 明明是自己不小心, 杯子沒拿好, 酒濺到自己身上, 卻跑去櫃台硬要推給服務生, 要求一切免費, 同時還要餐廳負責, 有甚道理呢?

我談的主要是心態, 房子仲介服務內容, 當初委託書簽假的嗎? 我只看到樓主一昧指責別人, 自己就完全沒有問題? 自己權利沒維護好, 卻怪到仲介身上, 但我從他內容中, 覺得他們仲介確實是有盡到屋況告知, 也出示屋主簽字, 也確實將雙方訊息傳遞給雙方, 但仲介可不是法官, 可以判對錯生死, 樓主怎能夠一付要仲介負責屋況問題呢? 屋主白底黑字不就簽說沒漏水了嗎?

沒有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仲介有甚權力對房子上上下下看清楚呢?

賣方要是有意欺騙, 責任當然是在賣方, 怎會是仲介呢? 除非是仲介明明有賣方漏水告知的簽名文件, 買方詢問, 仲介卻故意說沒有, 這就是一種詐欺, 這可是刑法範圍, 是要報警做筆錄的 !! 但現今樓主仲介都有告知了, 並且也建議樓主可以將交屋日延後, 兩個月過去了, 期間, 賣方也有意願解約, 雙方就應找各自律師, 進行解約程序, 以保障各自權利, 而不是仲介過來, 仲介過去, 口頭講講, 偷錄音, 這是很糟糕的事, 仲介有見證作證的義務, 買賣雙方本來就可以要求就溝通內容, 白底黑字寫清楚後, 請仲介經紀人簽名, 像賣方堅稱沒有漏水, 而仲介找的技師與買方找的技師, 卻證明漏水, 就好該白底黑字寫成報告, 仲介見證簽名, 但樓主有要求嗎? 沒有 !!

樓主沒要求, 仲介頂多就是服務專業不夠, 沒給建議, 難不成就這樣, 不給人家仲介費? 一點道理都沒有 !!

仲介可不是律師, 仲介也不是法官, 仲介就只是仲介, 就是聯絡與協調買賣房屋相關事宜, 很多買賣雙方就是不瞭解這一點, 整天怪說別人服務爛, 所以我建議仲介, 像這類事情, 就直接告知雙方找律師保護各自權利, 這樣服務費歸屬就很明確, 要當大爺, 可以, 付律師費, 律師自然會服務啦 !!

joe13579 wrote:
如果今天有消費者, 硬是要當奧客, 用餐過程, 明明是自己不小心, 杯子沒拿好, 酒濺到自己身上, 卻跑去櫃台硬要推給服務生, 要求一切免費, 同時還要餐廳負責, 有甚道理呢?


高級的餐廳不會跟他吵, 怕影響其他客人, 頂多讓他免費然後把他列入黑名單拒絕這個客人下次再消費


我談的主要是心態, 房子仲介服務內容, 當初委託書簽假的嗎? 我只看到樓主一昧指責別人, 自己就完全沒有問題? 自己權利沒維護好, 卻怪到仲介身上, 但我從他內容中, 覺得他們仲介確實是有盡到屋況告知, 也出示屋主簽字, 也確實將雙方訊息傳遞給雙方, 但仲介可不是法官, 可以判對錯生死, 樓主怎能夠一付要仲介負責屋況問題呢? 屋主白底黑字不就簽說沒漏水了嗎?


非常同意
買房絕不能太過相信仲介跟賣方的片面之詞
一定要親自仔細看過
最好去銀行查一下能貸多少最保險
買房真的是一個大學問
沒有多做功課
吃虧的是自己
這件事該負責任的確實是賣方
但仲介有沒有責任....很難說...


沒有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仲介有甚權力對房子上上下下看清楚呢?

賣方要是有意欺騙, 責任當然是在賣方, 怎會是仲介呢? 除非是仲介明明有賣方漏水告知的簽名文件, 買方詢問, 仲介卻故意說沒有, 這就是一種詐欺, 這可是刑法範圍, 是要報警做筆錄的 !! 但現今樓主仲介都有告知了, 並且也建議樓主可以將交屋日延後, 兩個月過去了, 期間, 賣方也有意願解約, 雙方就應找各自律師, 進行解約程序, 以保障各自權利, 而不是仲介過來, 仲介過去, 口頭講講, 偷錄音, 這是很糟糕的事, 仲介有見證作證的義務, 買賣雙方本來就可以要求就溝通內容, 白底黑字寫清楚後, 請仲介經紀人簽名, 像賣方堅稱沒有漏水, 而仲介找的技師與買方找的技師, 卻證明漏水, 就好該白底黑字寫成報告, 仲介見證簽名, 但樓主有要求嗎? 沒有 !!

樓主沒要求, 仲介頂多就是服務專業不夠, 沒給建議, 難不成就這樣, 不給人家仲介費? 一點道理都沒有 !!

仲介可不是律師, 仲介也不是法官, 仲介就只是仲介, 就是聯絡與協調買賣房屋相關事宜, 很多買賣雙方就是不瞭解這一點, 整天怪說別人服務爛, 所以我建議仲介, 像這類事情, 就直接告知雙方找律師保護各自權利, 這樣服務費歸屬就很明確, 要當大爺, 可以, 付律師費, 律師自然會服務啦 !!


所以是指房屋現況都只是屋主自填而不一定是實際現況?
所以仲介只是轉達作用而無法做到確認房屋現況?
那發生過兇案的房子是否也是屋主自填而非經過確認?
房屋是否為道路預定地是否也是屋主自填而非經過確認?
這些都只是轉達屋主的話而仲介都不用確認或是無法確認?

如果真是如此那大家買房子真的一定要一項項親自去確認清楚
至於要不要找仲介真的就要考慮清楚了

買800萬的房子這樣要收16萬仲介費而只是轉達賣方的話這樣合理嗎?
gk1009 wrote:
所以是指房屋現況都只是屋主自填而不一定是實際現況?
所以仲介只是轉達作用而無法做到確認房屋現況?
那發生過兇案的房子是否也是屋主自填而非經過確認?
房屋是否為道路預定地是否也是屋主自填而非經過確認?
這些都只是轉達屋主的話而仲介都不用確認或是無法確認?

如果真是如此那大家買房子真的一定要一項項親自去確認清楚
至於要不要找仲介真的就要考慮清楚了

買800萬的房子這樣要收16萬仲介費而只是轉達賣方的話這樣合理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66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第 26 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買方委託人是誰? 不就是樓主嗎? 有沒有簽名? 有嘛 !!

仲介有沒有依約服務, 才是關鍵, 可不是樓主自己在那裡自我解釋, 那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樓主可是簽名在上面的 !!

至於針對屋況, 仲介有沒有權力以此要求賣方, 一項項檢查呢? 我想是沒有的 !! 畢竟此時房屋所有權還是賣方, 私人領域內, 能夠闖入嗎? 真的硬闖, 賣方是可以報警控告侵入的 !!

所以仲介能做的, 就是請屋主填寫屋況表, 就所知道的填入, 不知道的部份, 就填不知道或不清楚, 隨後買方也能夠瞭解屋子現在狀況為何, 是否要請人驗屋, 這個價位是否值得 !!

現在樓主, 一付好像仲介沒有善盡屋況調查之責, 請問 : 是要仲介半夜摸黑侵入民宅, 進行調查嗎?

如果覺得合理, 那就合理吧 !!

joe13579 wrote:
如果今天有消費者, ...(恕刪)

麻煩你看清楚文章好嗎??
仲介不只沒有提醒, 建議~~就連我們已經發現有漏水現象~~他都只回一句屋主不願意處理~~沒辦法
mars2711 wrote:
麻煩你看清楚文章好嗎??
仲介不只沒有提醒, 建議~~就連我們已經發現有漏水現象~~他都只回一句屋主不願意處理~~沒辦法


他沒建議, 頂多就是服務不好, 但他有隱瞞或扭曲賣方給你買方的訊息嗎? 沒有嘛 !!

況且你不也說了, 仲介也有找技師來確認, 仲介請的技師也證實確實是漏水嘛, 仲介沒花自己的錢嗎? 有嘛 !!

仲介也沒偏向賣方, 真要偏向賣方, 幹嘛自己花錢請技師來確認問題呢? 他們不只請了, 還見證此事, 且還建議你將交易日往後延期, 處理此事, 不是嗎? 你怎能說沒建議呢? 但你不能要求他們像法官一樣, 判對錯呀!! 更沒道理要求他們像律師一般的專業呀 !!

不同專業服務, 是有不同的服務費, 這樣你瞭解了嗎?

請律師保障你的權利, 是你要去思考, 即然想省律師服務費, 自然要承擔風險, 怎會將此風險推給仲介呢?

難怪仲介也火了, 幫人買賣交易, 沒事被人嫌被人辱罵, 錢沒拿到, 還公親變事主? 遇到奧客 !!

我要是仲介, 也是一定寄存證給你, 都成交付款過戶完成了, 怎能夠不付呢?

就像餐廳, 菜也點了, 餐送來, 你也吃了(交易完成), 結果吃完後, 才說點的菜有問題? 要早點講嘛!! 就算講了, 架也吵了, 但吃下去是事實, 不是嗎? 吃完付錢, 不是理所當然嗎?

除非你舉證吃完後, 生病, 要求賠償, 但這也要先付款後, 再去告他們呀 !!

兩件事硬扯在一起, 我不認為你站的住腳 !!

joe13579 wrote:
他沒建議, 頂多就是...(恕刪)


唉~~樓主不用聽這麼多啦!現在就是買房子時屋主跟仲介都說沒漏水,屋況說明書也都勾沒漏水,事後發生漏水了,屋主不處理,仲介打太極,那其實很簡單,你也不用去斟酌仲介的2%服務費,就說了請個律師,告屋主沒有履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告仲介未做到屋況詳細告知的連帶責任,以前的人都傻傻的只知道告屋主,其實現在仲介也是有連帶責任的,像之前屋子有人非自然生故死亡在裡面,仲介未告知買方,屋主在屋況說明說上也勾無,最後仲介跟屋主都要賠償的,因為仲介本身就要有義務對所賣的物件做好檢查跟把關的義務,而不是屋主說什麼就什麼,現在已經有很多的案例都是這樣的狀況,所以跟本就不用擔心仲介。況且他們的態度又這麼差,如果說態度好一點那還考慮算了,態度這麼差且都說法庭見了,那就真的讓他法庭見吧!
當然樓主如果不想麻煩,那就自己摸摸鼻子算了吧!

以上是我的個人想法^^
vivivu wrote:
像之前屋子有人非自然生故死亡在裡面,仲介未告知買方,屋主在屋況說明說上也勾無,最後仲介跟屋主都要賠償的,因為仲介本身就要有義務對所賣的物件做好檢查跟把關的義務,而不是屋主說什麼就什麼


仲介可是有找技師來確認漏水問題, 且也證實房屋漏水, 也告知賣方, 同時也建議買方延後交屋日, 直到此事解決完畢 !!

但賣方也有權利找技師來證明他的房子沒漏水, 而賣方也堅稱自己並沒有故意欺騙買方, 也堅稱屋況表上勾無是一個事實, 這就代表雙方在問題認定上, 有落差, 仲介能代表法官確認此事嗎? 不行吧 !!

更何況, 仲介後來還找一位聲稱是律師顧問, 做為諮詢對象, 能夠說仲介沒做事嗎? 技師也找了, 律師顧問也找了, 這都是要花錢的, 買方花了甚錢嗎?

但買方還不是依約成交過戶了, 不是嗎?

況且樓主也說了, 他是覺得此屋成交價, 有比較便宜, 才完成交易的, 可見得樓主在知道漏水問題後, 還是同意完成交易, 我覺得這樣仲介已經不錯了 !!

依樓主說的狀況, 仲介真的要是與賣方勾結在一起, 做法不會是這樣的 !!

joe13579 wrote:
仲介可是有找技師來確...(恕刪)


我不覺得仲介與屋主有勾結在一起,而且這跟交不交屋沒有關係,也有非常多的案例是交屋完後買方才會發現到漏水,因為一般屋主在賣房子的時候如果有漏水通常為了賣相好看都會把那部分油漆一次,那房子在漏水了,今天屋主說我不處理,仲介說屋主不處理我沒辦法,就要買方自己摸摸鼻子認了嗎?
而樓主碰到的狀況是,簽約完後已經在過戶流程中才發現漏水的,既然屋主已經簽約要賣這個價錢了,屋況說明書又都勾選無漏水,就有義務要交一個無漏水的房子給買方,除非一開始仲介跟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中勾有漏水,也告知買方而買方還是願意購買才不用理,竟然都簽約了就有義務要把漏水處理掉,就算要解約,那也是屋主違約,因為屋主不把漏水處理好,那也不用買方出這服務費,甚至還可跟屋主要違約賠賞。
竟然都交屋了,屋主就是要把漏水處理好,除非跟買方協調和解不用處理,要不然說什麼就是要處理好,而仲介則有協調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不是一句屋主不處理我也沒辦法你自己處理吧!竟然屋主不處理,那就我說的法庭見吧!而仲介也如我上訴說的,不管他知不知道漏水,他都有義務要盡到他專業的把關,以及雙方的協調,竟然他們無法做到他們該做的責任,又用這麼差的態度說法庭見,我覺得就依他們所想要的就一起法庭見吧!

joe13579 wrote:

他沒建議, 頂多就是服務不好, 但他有隱瞞或扭曲賣方給你買方的訊息嗎? 沒有嘛 !!

況且你不也說了, 仲介也有找技師來確認, 仲介請的技師也證實確實是漏水嘛, 仲介沒花自己的錢嗎? 有嘛 !!

仲介也沒偏向賣方, 真要偏向賣方, 幹嘛自己花錢請技師來確認問題呢? 他們不只請了, 還見證此事, 且還建議你將交易日往後延期, 處理此事, 不是嗎? 你怎能說沒建議呢? 但你不能要求他們像法官一樣, 判對錯呀!! 更沒道理要求他們像律師一般的專業呀 !!

不同專業服務, 是有不同的服務費, 這樣你瞭解了嗎?

請律師保障你的權利, 是你要去思考, 即然想省律師服務費, 自然要承擔風險, 怎會將此風險推給仲介呢?

難怪仲介也火了, 幫人買賣交易, 沒事被人嫌被人辱罵, 錢沒拿到, 還公親變事主? 遇到奧客 !!

我要是仲介, 也是一定寄存證給你, 都成交付款過戶完成了, 怎能夠不付呢?

就像餐廳, 菜也點了, 餐送來, 你也吃了(交易完成), 結果吃完後, 才說點的菜有問題? 要早點講嘛!! 就算講了, 架也吵了, 但吃下去是事實, 不是嗎? 吃完付錢, 不是理所當然嗎?

除非你舉證吃完後, 生病, 要求賠償, 但這也要先付款後, 再去告他們呀 !!

兩件事硬扯在一起, 我不認為你站的住腳 !!


你很好笑耶~樓主的文章在交屋前就知道有漏水現象請房仲處理,
交屋後,在裝潢的時候拆掉舊有裝潢時發現更多漏水現象,
你一直舉一些似是而非的的例子,要說您沒看好文章還是故意略過一些細節不談?

就屋況說明書來講,最具爭議的就是仲介是否有幫消費者先把一次關,
joe13579說的沒錯,無論是誰都不能硬闖私宅,
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既然賣家請仲介賣房子也給鑰匙,仲介不能自己拿鑰匙去看屋況?
那日後如何帶買家看房呢?我想您的論點應該只是基於不能破壞屋況吧?

不管如何,我們先假設仲介有賣方給的鑰匙,且對於賣家的房子能出入自由,
壁癌、白華現象是非常清楚可辨的,無論水的來源為何,這些現象不是漏水那一定是有某些程度的滲水,
如樓主的照片,房仲若再聲稱無法辨識,那就太誇張了,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假設仲介是知道壁癌、白華現象,
在知道這些現象後,與原屋主在簽訂屋況說明時,他還是讓原屋主簽下無滲/漏水,
在法律上是應付相關刑責的。

joe13579講的沒錯,服務費是應該給,因為都交屋了,
但您把事情想的太單純了,樓主提出要扣減服務費,
仲介若ok,兩相無事;
反之,可能互相提告。
沒您說要先付服務費後再提告的路子,
這不是兩件事情硬扯在一起,
這是一樁服務內容可能涉嫌詐欺的案子,
一旦上法院證明仲介對屋況有刻意隱瞞(機率極大)的情況,
別說全數服務費、應負的法律責任,
該家房仲損失最大的會是名譽問題,間接也引發加盟店問題,損失慘重。
對於樓主,如果敗訴,頂多就是金錢、時間上的問題,算一算金額是還好,要花時間出庭倒是,
而我比較好奇的是,樓主幾個朋友一起合買,到時候如何出庭?房仲如何提告?

經過這些考量,我認為房仲不可能不曉得本身有所疏失,對簿公堂如果敗訴,加上媒體渲染,
對他們來講可是損失慘重,且賣房子賣到與客戶互告,傳出去怎樣都是扣分。
因此上法院的機率應不大,和解的機率會極大,樓主加油!

這版上本來就是充斥著房仲業者,很明顯會有比較偏激的回應,
這些回應如果是對的,不就也證明這家房仲只會當傳聲筒,
出了事還是當傳聲筒,這樣各位看官還敢跟這家房仲買房子嗎?

我還是建議樓主,房仲是開公司的,服務需要名譽,
敵明我暗,善用媒體,
存著要多花點錢多花點時間的想法,就能不敗囉~
告了以後還多了個經驗,也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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