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住在中緯度也就是(4、5、6層樓的住戶),
可否請低緯度(1、2、3層樓的住戶)及高緯度(7、8、9、10層樓的住戶),各自發表一下是否安裝傳統及隱形鐵窗的想法。
目前新月麗都社區對於安全的規劃不至妥善。如低矮空洞的圍牆,有如幫小偷設置固定式樓梯。因此小弟我突發奇想地詢問是否大家對於社區的安全有所顧慮。
尤其以低緯度(1、2、3層樓的住戶)的影響最鉅,因為新月麗都的雨遮很大,十分有利小偷攀爬,配合固定式樓梯般的圍牆。真可謂是絕配。
近年來原物料高漲,我想購屋後不論是室內裝潢或添購新傢俱都是不少的花費。但”住的安全”遠比 ”住的舒適”來的重要。 所以小弟我才想詢問是否要安裝傳統或隱形鐵窗? 以防小偷闖入或小孩掉落。
不知大家有何更好的想法可以提出討論一下,只要是對社區好的,我想都可提出來。
有時求人不如求己。若建商沒給的,有時就得靠自己才行。
這是小弟我的一點淺見,請大家指教。謝謝
(另外對於低緯度的住戶),小弟有點擔心的是,新月麗都社區與附近住戶是否太近,近得太有利小偷攀爬,若不加裝傳統或隱形鐵窗。這樣會住的安心嗎?
也就是連安全都沒有那還有舒服可言,不好意思,說的太多,也不知什麼話該說,什麼話不該說,若有得罪請大家見諒。
謝謝
第 283 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
通行或休憩之左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
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但
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
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指前款以外符合左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一) 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
(二) 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任一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六公尺以上者
;住宅區並得以淨寬六公尺以上、淨高三公尺以上及深度小於十五
公尺之通道連接建築線。
(四) 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不得大於七公尺,且
至少有二處以淨寬二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四公尺以上之室外樓梯或
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
(五) 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一‧五公尺以上者,
其應有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六) 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不超過一‧五公尺,
並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者,其所有相連之
空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圍
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部分應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前二項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第 284 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
。有效係數規定如左: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其有效係數為一‧○。
(二)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其有效係數為○‧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八。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左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一‧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超過一‧五公尺至三‧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六。
第 286 條 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 ,依左式計算:
△ FA = S×I
S :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
I :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
二‧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五以上、一
‧五以下。
二、高度依左列規定:
(一) 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得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之限制。
(三) 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
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三、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
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建蔽率依左列規定:
(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計算
。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
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
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第 287 條 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
之六十。但僅留設公共服務空間且前條第一款允許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 (
△FA) 為零者,不在此限。
第 288 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
或法定騎樓;其具頂蓋部分,頂蓋淨高應在六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
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但依規
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住宅區基地境界線及除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距離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以外
之開放空間,為安全管理需要,得設置高度一‧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
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第 289 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為其他
使用;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另定植栽綠化執
行相關規定。
前項綠化及遊憩設施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
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並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 290 條 依本章設計之建築物,除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
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
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
配合整體留設。
三、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倍以
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書。
四、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公共服務
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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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去地政事務所請一份板橋民生段337地號的地籍圖出來
大家就可以看到
所謂的預計開設的後門是會從339地號與340地號的土地上經過的
而339地號的這長條凸出來的土地上就是目前矮牆的所在地
339地號的地目是建地並沒有分割(主建物是14號)
而這條巷子也並非是既成道路
是12號與14號這兩棟住戶在自己所擁有土地339地號(14號整棟住戶所擁有)與340地號(12號整棟住戶所擁有)上通行
所以請新月麗都的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先去地政調一份地籍圖看清楚後
再想想看建商所說的預計開的後門有沒有從他人的私人土地上經過
(地目是建地而且建地上還有主建物並沒有分割)
而原本新月麗都社區的法定空地綠地是否可以用混凝土蓋上後成為一大塊的機車停車場
現在混凝土蓋上的地方之前建商還有種兩棵樹--為什麼沒事要種兩顆樹有想過嗎
調一份圖沒多少錢,圖調出來後再來判斷
這個所謂預計開的要開的後門及規劃的一大片機車停車場
不要還沒弄清楚真相就給他人扣帽子
建商說什麼就聽什麼
如果需要室內設計、或系統家具的話
這邊有不少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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