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費問題想請教一下,電費通知計費期間是7/12到9/9日,我只搬進來不到二週,前面的六週,跟本都沒有使用到,應是建設公司在使用吧。
去電連絡,說要叫我先付全額的1612元,再補貼500元,但依日數比例,我約只使用了356元,意思是我沒使用的差額約1256元,卻要我負擔,再跟我說,我補你500元,這有道理嗎?且繳費單也過期了,建設公司的人也不會處理,還要等到我們有問題時才會推,這能讓人信服嗎?
想請教主委及各位芳鄰,我必須先繳這筆不情不願的費用嗎?(若說先代墊款,事後全額回收,還稍能接受,但要客戶代墊,還要客戶虧錢,這家公司以後要如何再跟客戶做生意呢?)
請各位早搬進來的前輩,遇到過相同問題的先進,惠予解惑,不勝感激。
請問管委會這裝潢清潔維護費是清潔與維護每日裝潢的哪些項目?
請問是否現已入住且之前也有裝潢的住戶也都有收取這筆費用?
若沒有請以公平客觀一視同仁的角度,處理尚未裝潢入住的住戶,不要多新增這筆清潔維護費用.(在大家所繳的3萬塊裝潢保證金中難道還不夠當作施工違規之扣款費用嗎?
請管委會重新慎重考慮.謝謝
alex711101 wrote:
對不起,更正個人先前...(恕刪)
alex711101,
根據你所言,應該是只有指當交屋之後的第一次電費才會跟建商有需要依天數比例計算雙方各自要負擔的金額。待第二次之後,建商就只會補貼公共用電部分500元。還有一點要注意,建商是會根據住戶驗屋完畢後同意簽名交屋的那一天日期做為計算費用分攤的點,而不是以住戶搬進去住的日期做為分割點。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交屋日期剛好在電費計費周期開始日期後沒幾天,且通常剛交屋那時住戶都還不會搬進去住,即使如此,建商以交屋日期做為計算彼此需分擔費用比例的分割點,那麼住戶還是得負擔絕大部分的比例。
例如:電費通知計費期間是7/12到9/9日,如果交屋日期是在7/13,那麼建商只會負擔2天比例的費用,住戶還是得負擔剩下天數大部分比例的費用。畢竟建商交屋給住戶後,他們是不會去管每一個住戶會何時才開始進去住。
載浮載沉中,尚未確定能浮出水面。小弟目前尚待通知是否能成為社區一員。
不過已經有安排在本月十五日進行驗屋,之前大家說的問題也都做了紀錄。期待能一次順利呀!

先感謝將杯杯與委員們對社區的辛勞付出,對於總幹事的會議通知是否可以請他在一周前通知呢?一般社區都會提前通知並邀請住戶一同出席,雖然大部分還是只有委員出席,但是代表有尊重住戶。至於停車證的問題,如果沒排入議程是否可採臨時動議方式議決呢?至少先解決將杯杯的不滿因素。至於是否撤換總幹事則要視該員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定之事實,畢竟剛開始將杯杯對總幹事也是挺讚揚的。


對於James_E9兄提出馬桶漏水問題,不知道是否有後續?因為小弟上網看過這馬桶型號,側邊小洞應該是鎖螺絲用,最終有個PP飾蓋要裝上,就是衛生紙引水而出的小孔。可是不管有沒有蓋,都不該有漏水問題。
恭喜standox的房子裝潢也順利完工。

對於C456的疑問,是否能請管委會考量一下呢?通常社區管理條例或社區規章中只有裝潢保證金的繳交,裝潢清潔維護費也是小弟首次聽到的。
如果真有需要徵收,管委會是否能提出原因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