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年前向合庫貸款購買目前新莊住屋,幾年來,合庫利率要調升就調升都不須事先告知,但經發現這幾年各行庫利
率都很低時才跑去反應計較也因而能勉為其難的稍加調整(95年8月以前4.865%,同年11月經反應後調為3.01%,97年
10月因為辦理申請利率調降又調升為3.69%,98年1月因氣不夠其說調就調就跑去complain結果調降為2.91%,98年4
月因發現特行庫利率都已幾近零利率所以又跑去合庫貸款部反應才勉為其難又調為1.8%.
上星期,我按照他們的年初交代須於11月份時去申請,以免再被調升利率,結果事與願違,這次新的承辦人跟我說:如果沒有
填寫申請書12月份的利率調升為2.9%,即使填寫申請書利率也只能給2.35%而且還須繳千分之一的手續費,說這是上面
的規定,難不成這又是創新的搶錢方式,繳了手續費非但無法維持原有利率而且還需再調升,這幾年已經多次因為未能即時
申請而繳了許多冤枉錢,這次即使記得跑去辦手續,還得到這種結果,真氣人啊!
想問問是否有人有相同經驗,合庫這種單向利率調升是否違反契約平等對待原則(未事先告知要調升利率及須繳手續費,即
使繳了手續費利率還是要被調升)我因無法馬上償還這筆貸款,所以很氣也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