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家在新北市板橋捷運站那邊
後來家里長輩因為身體因素搬來跟我一起住在北市大同區親戚這裡
不過現在親戚想收回房子給他兒子住 所以我最快年底搬家
可是我老媽跟我說 她不喜歡板橋那邊的環境了(買吃的真的還不如大同區這邊方便)
其實我自己對板橋家那邊的環境也不是很喜歡 不好停車 連停個機車樓下位子都不好找
有朋友建議我 反正板橋的家回去住的話要裝修
乾脆把它改成套房出租 目前為三房一廳 可改成四房
每個月可以收約32000租金 在拿其中的約15000租好一點的房子
這樣大家覺得可行嗎? 不過我所知道的 現在要把舊公寓改成套房似乎最好要申請
這樣大家覺得真的符合經濟效益嗎?
謝謝大家的回答
且被舉發的話, 一定要去申請, 不然會連續處罰,
而申請也不一定會通過,
出租套房的改裝成本也很高, 回收期也長, 再加上出租付出的人力及時間都是成本,
所以建議你不要沒事找事做,
不是整層出租, 就是賣掉, 是你最好的選擇!
例如: 台北市99年10月起規定(規定都是對於新的改裝戶所設立的, 前幾年隔套房時還沒有法規管,
所以就沒事了, 但現在要隔套房真的是難難難)
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
;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及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詳如附件三)。
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