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都市計劃公告超過40年,遲遲不爭收,還用這種含糊籠統的字眼回答陳情百姓,我們還要繳稅給這些欺負百姓的官員花用,利用國家法律的機器掩飾自己施政的無能,既說都市計劃完整性很重要,事關公益,因此多次修改都市計劃法的徵收期限,卻又遲遲不爭收,自相矛盾。口口聲聲說維護地主權益,搞個甚麼容積移轉,根本是圖利建商,利用低價搜購,再蓋豪宅。這種無恥無能的施政手段,令人唾棄。徵收說是各地方政府的責任,法律是中央訂的,無法執行的法律,又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中央機關又說要督導,卻又說拿地方政府沒轍,這是甚麼互相卸責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