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裡正在談都更也看了許多都更文章, 不知能否在這裡問個問題, 還請大家幫忙. 在所收到的"協議合建"契約理有一條: "地主以土地與建主之建物易物,依規定應報繳發生之營業稅(依財政部台稅二發字第09404052670號函),依法令規定應由地主負擔".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這是合理嗎? 這營業稅是建物價值的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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