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家位於新北市,我家是5樓公寓,這裡公寓分為1期跟2期,大約在民國77年蓋的,這裡的公寓有獨立的中庭花園與地下室停車場(每戶有劃分機車位,汽車位另購)
我家位於一期權狀是主建物26.48坪+附屬建物3.56坪共約30坪,但是最近二期的公寓實價登陸賣出的明細是除了主建物+附屬建物還另外有一項共同使用的坪數約2.6坪,我很好奇為何我家這裡一期跟二期的公寓一邊的權狀有含共同使用的坪數,一邊的權狀卻沒有...那這樣如果我買二期的房子不是要多花錢買2.6坪的共同使用部分嗎?那這樣買一期的人不是賺到了嗎?
請問各位有人知道為同個基地的公寓,同樣都有中庭花園,一期跟二期同樣都有地下室可使用都有配機車位~為何權狀上會有差異...
小弟會這樣問是~因為結婚想換房,1期跟2期都有物件要售,所以有疑問上來問問大家,如果是你們你們會選權狀有登記共同使用坪數,還是沒有登記共同使用坪數呢?
PS:一期是民國77年建造,二期是民國78年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