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在淡水新市鎮,濱海路上的公寓大樓前一陣子社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以多數人贊成在我房子這棟樓側牆 增設廣告物當場我極力反對 (原因: 漏水危險,外觀不佳)但其他多數人卻以 增加公共經費之考量想犧牲我們這棟樓的權益事後, 我才發現根據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及本大樓住戶公約均明定要經過該樓層之同意可是, 目前主委及其他委員卻以不方便與我聯絡之理由,不跟我討論"議會的側牆廣告同意案"請問大家, 我該如何處理
orthoYu wrote:小弟住在淡水新市鎮,...(恕刪)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他們不讓你參加等到廣告架好或是還在施工中,就去向建管處檢舉!新北市 打1999或是上建管處網站,我記得有可以用網路檢舉的!
我是住戶之一.只能說那一些人有點投資的感覺.一大堆的錯誤決定.哪有人新屋在做廣告看板的.一棟好宅變的很沒質感.地點好房子好是當時大家所接受的.不然如何創當時新市鎮高價.現在居然會如此實在讓人無法認同.省小錢到時失去的會更多.如情況不能如願.那也只能放手.忘了它.房子多的是.再看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