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住的社區,建商自己住頂樓,輕輕鬆鬆賺幾千萬上億,結果停車塔位故意以所有權人數分攤(總車位數是12位,他自己有5個位置,而其他7個人都只有一位),然後交接清冊裡,載明停車塔鑰匙與遙控器是兩分結果只給我們一分,另一分據為己有不給住戶。原來他們都是這樣偷小住戶的錢來成就自己的不義之財,因此我聯合大樓其他住戶發這文給他,如果他還是不理,我們法院見,即使只是幾千塊的事情(算起來其他每個所有人每年平均要多付4000~5000塊的電費)~
這個社會仇富,都是這些人渣造成的!!!!!!!
受文者:新興富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發文者:晶華一品社區停車位之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說明:
關於甲方發文向乙方預收晶華一品社區停車設備保養費用乙事,謹覆如下:
1. 晶華一品社區公共設施(含停車設備部分),迄未正式點交完成,且之前多次產生故障事件,故應由甲方先與廠商就停車設備做全面性之測試,確認無問題後,再正式點交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負後續保固責任,豈能在公設正式點交前,即要求乙方等停車位所有權人負擔相關保養維護費用,並片面支付於甲方要求之帳戶。
2. 又,關於本社區停車設備公用電費分攤不均問題,乙方前已多次向甲方反應,要求依停車位個數(而非停車位所有權人數)負擔停車位之公用電費(以甲方為例,其應負擔停車設備公用電費之比例應為5/12,目前卻僅負擔1/8),然甲方迄未向台電公司更正停車設備之公用電費分攤比例,亦未退還乙方前所溢繳之電費,並將其餘車位出租,實屬不該。
3. 另甲方前於交屋時,交付乙方之點收清單中,關於停車設備遙控器與感應磁卡之份數應為2(貳)份。但當時甲方僅交付乙方1(壹)份, 並口頭告知乙方待廠商測試停車設備且完成公設點交後,會將另1(壹)份交付乙方,惟迄未交付,顯然甲方亦明知本社區停車設備確實尚未經廠商做全面性測試及確認,亦未完成點交,故其來函要求乙方等停車位所有權人須於現階段即負擔相關保養費用,實屬無理。
4. 綜上,爰請甲方於函到之日起五日內,先行返還乙方等停車位所有權人前所溢繳之電費,並於停車設備正式完成點交前,續負停車設備保養維護之責,否則應就乙方所受損失或不利益,負完全賠償之責。乙方暫保留所有相關之法律追溯權。
5. 蒐證證明文件如附。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