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屋交屋約五個月時間, 在十月中下雨牆面滲水狀況, 建商找防水廠商來 也不是很積極找出原因, 就說
直接打針處理便宜行事 , 本人真的很..... 之後建商就很消極 , 聽到長輩說 還是要寄出存證信函自保請問下列寫法可以嗎??? 有需要修改那些內容呢?? 請問可以求償嗎?? 買到瑕疵屋 減少價金與延長保固時間


民國一零八年跟貴公司購買的預售屋在一一零年五月中交屋約五個月後,適逢下雨的天氣,在民國一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晚上十時三十七分發現主臥的床頭上方的牆面出現滲水現象,在廁所與廚房轉角的牆面也出現漏水狀況,已經造成部分牆面的損壞,係研判房屋結構的瑕疵,依雙方買賣契約的第十七條規定: 賣方對於結構部分擔負修復責任, 合先敘明。
在一一零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一點十四分侧陽台
嚴重漏水,主因為施工失誤而造成牆面損壞。( 因為施工 打錯洞,接錯水管 導致大漏水 , 才知道接錯管線)
之後有再修補 , 牆面被多打了一個洞)
另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自有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之權限
,為此本人特函請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回函說明,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解決方案及具體解決方案,為免訟累, 敬請貴公司配合辦理。
請問求償金額有一定比例嗎?? 之後轉賣一定會有所價值減損嗎??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