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我是賣方賣房交屋後兩個月發生了房間滲水壁癌,協調最後也答應要處幫忙處理,只是買方無理的提出要求保固5年,導致協調好幾次協調都一直無法解決,然而買方提告走向民事要求一大堆自己要求廠商開出來的高於市場行情很多的報價單來要求高價賠償感覺無限上綱的要求,但正常不是賣方負責修繕復原就好嗎?所以現在買方故意不讓賣方去修復然而提供超貴的報價單要賣方去賠償?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歐文78 wrote:請問各位先進,我是賣...(恕刪) 有預先告知就沒事,房仲一般漏水只有保固半年,根本不存在五年保固條款,你有意願處理就沒事,但依《民法》第359條,中古屋買賣在交屋後五年內,若有瑕疵(如漏水),買方可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買方發現瑕疵後,必須在交屋後五年內,於發現後六個月內通知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