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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又倒果為因的說法~~這和公寓大夏管理條例第18條,28條,30條,31條都有砥觸不符並涉及第47,48.49條處罰的可能,住戶也有權利依57條規定檢舉.
就實務言,現在有些建商為了便宜行事並無召開會議,而是私下找人頭,偽造會議紀錄及以不實事由要求有所有權人簽名方式,好成案送件登記並將公共基金請出,也好便宜點交公設....以小弟淺薄經驗,不出事就算了,萬一出事了,人頭,找人頭的人及承辦作業的人都要有被告的心理準備,
當然!!我希望建商是一番好意,是為能讓管委會迅速運作並減輕第一屆委員的負擔,如果建商有人看到這篇,我建議將程序及過程要公告,至少全社區住戶知道那些是委員,較好發揮公共監督的效果,比較不會發生令人遺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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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處理幾遍也一樣
處理態度也不是說很積極的樣子!!唉!!!真的不裝採光罩























































































